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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果

公司章程的作用和效果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公司章程在公司運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公司的靈魂。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調整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經營活動,確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所必需的基本法律文件。

壹、章程的作用

(壹)公司成立前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必須在公司成立前制定,由公司發起人或股東起草並簽署。此時,公司章程尚未對外生效,而是發起人或股東之間就擬設立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利益分配達成的書面協議形式。這時,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發起人或股東的壹致同意。

(二)公司成立後章程的作用

1.宣傳功能。對外宣傳是章程最直接的功能。依法公布的公司章程可以向第三方提供有關公司的基本信息,從而大大降低了信息收集的成本,公司章程的公示實現了提供信息的功能。扮演這壹角色的另壹個主體是國家。實踐證明,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國家宏觀調控這只“看不見的手”和市場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的配合,需要國家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政府可以通過公示(登記)了解公司的相關信息,從而進行有效管理,降低盲目幹預帶來的監管成本。

2.內部自主(約束)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章程的內部自治上。這種自治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內部約束力上。首先,公司章程約束公司本身及其機構成員。第二,公司章程約束公司股東。本章程是公司章程的文件。參與制定公司最初章程,後來因認購或轉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必須受章程所產生的契約的約束。第三,公司章程約束股東之間的關系。《公司章程》還對股東之間的關系做出了相關規定。股東因自身行為違反該規定的,其他股東可以提出相關權利的請求。侵權人應當承擔違反本章程所造成的不良後果。

3.預測功能。公司章程的預測功能是公司章程在修改前就確定了。這種認定是公司發起人的約定,既暗示了合意者應遵守合意的意思,也暗示了合意者對公司未來的期望(公司創始人設立公司的初衷是期望盈利)。這種期望以令人滿意的方式記錄在公司章程中。首先是對公司性質的預測。公司章程名稱中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是對公司成立後性質的預測。二是對公司經營的預測。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的第二項內容是公司的經營範圍。在這壹規定下,公司章程對公司未來的經營範圍有了預期。第二,公司章程對股份總數、每股數額、註冊資本、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了壹系列規定,也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了預測。三個章程中的條款都是為公司的良好運營服務的,其中也包含了對公司盈虧的預期。第三是對公司風險的預測。成立公司是壹種投資,投資必然有風險。公司章程中的所有規定都是為了公司整體盈利或者經營狀況良好,這就隱含了公司章程中對風險的合理規避,以及公司應該如何將風險降到最低。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章程對公司的風險有壹定的預測意義。第四是公司糾紛的預測。事實上,公司章程對股權、利潤分配等問題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避免或更好地解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利益糾紛。同時,關於解散、清算、重整的規定,本質上是對糾紛的解決或者對公司糾紛的預測。

二、章程的法律效力

(壹)公司章程的內部效力

1.對公司的有效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初期必須有公司章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應該有自己獨立的章程,作為公司成立的基本前提之壹。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公司設立過程中如果沒有章程,不可避免的法律後果之壹就是公司設立無效。公司章程不僅在公司成立時必不可少,在公司解散時也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基本的規範性文件,對公司有兩方面的效力:壹是公司的組織結構,即公司的權力機關、經營執行和經營意圖決定機關、監督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產生,並在其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職權。第二,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規定的名稱,並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需要補充的壹點是,就公司章程的空間效力而言,壹般認為公司章程的空間效力是在公司內部。根據法人的壹般理論,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公司可以具體理解為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見,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從成立到經營直至解散,都受到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和制約。

2.公司內部關系的有效性。我國《公司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內部關系:“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者——股東、管理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章程,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公司章程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效力是:股東按照公司章程享有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機關成員,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效力突出地體現在其條款中。公司章程是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方式、職權和議事規則的規定,也是董事、經理和監事行使職權的重要依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是公司經理職權的重要來源之壹;而且董事會的具體組成和職權,股東會的具體組成和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都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

(2)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

1.顯示對第三方的信任。因為公司章程是對外開放的,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開放性特別廣泛。它是向第三方顯示信用和相對人了解公司組織和基本情況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做了絕對必要的記載,以便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方與公司進行經濟往來提供條件和依據,也有助於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

2.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務的基礎。公司發起人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立的條件之壹,向政府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意味著公司向政府作出書面保證,保證公司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準則從事組織和經營活動。政府登記機關批準了公司章程,就相當於接受了公司所做的擔保。如果公司違反了公司章程,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同時,國家還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為公司提供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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