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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包括什麽?

公司治理結構是指關於公司組織形式、控制機制和利益分配的壹套制度安排。它實際上是壹個經濟學術語。法律上叫公司組織架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結構是指調整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他們與公司的外部關系的法律制度和規範體系。簡而言之,公司治理結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體系和各個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壹、股東大會:公司權力機構。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最重大事項,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實施管理。

現代企業制度的壹個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具體來說,股東作為所有者壹般不直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並授權董事會實施經營管理。當然,在自然人投資的小規模公司中,股東和董事的地位往往是競合的,這也符合這些公司的實際情況。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三至十三名董事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總經理:負責具體經營管理。

對於具體的管理工作,通常由董事會任命的經理(總經理)負責,經理的職權壹般包括: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

股東授權董事會管理公司。董事會是否忠實履行職責,維護股東權益?這需要必要的監督。除了股東會(股東大會)之外,股東還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這個監督機構就是監事會。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集和主持程序,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監事的選任方式,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召集和主持程序,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同時,公司法授權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做出詳細規定。但由於《公司法》只是原則上的規定,而且每個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態度以及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的人員結構都不壹樣,因此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詳細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各自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以盡可能避免僵局,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經營。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股東的委托經營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應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下列情形將影響其忠實、勤勉地履行義務,因此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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