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1,依法行使知情權
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對公司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的首選。股東的這些權利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閱這些材料後,經分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股東認為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小股東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檢查,或者在十五日內未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當公司侵犯股東知情權時,股東可以原告的名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實踐中侵害股東知情權的人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起訴時應將公司和他們作為* * *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
中小股東可以單獨或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或者少數股東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和第41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當然,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免之前的所有努力因為程序問題而付諸東流。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有權依法轉讓其股份,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壹種方式。當小股東與公司產生利益沖突,或者認為公司前途不好,不願意做公司股東時,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結束與公司的關系,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自己的產權。
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根據這壹規定,當股東決定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要麽同意,要麽購買,沒有其他選擇。
4.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是包括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都享有的權利。小股東應該充分利用這壹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公司部分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份時,經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的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想繼續作為公司股東,增持股份,就要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股東未能行使這壹權利,妳可以大幅增持股份。至少,妳可以按妳的股份比例得到壹些股份,不至於減持股份。
5.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時;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議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及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50、152、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上述行為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並進行清算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當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1,依法行使知情權
在這壹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行使權利上沒有區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東在行使這壹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略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2條規定,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中小股東持股時間有限制,即需要持股90天以上。這是為了防止壹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臨時購買來使自己的持股份額達到這個比例。
當然,符合這壹要求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也需要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在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而且根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符合條件的小股東也應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提案權
根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應充分利用這壹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爭取自己的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出妳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累積投票是壹種投票方式,旨在使少數股東能夠對董事會施加影響。如果允許累積投票,那麽要選舉的董事會成員人數乘以所有在外流通的有表決權的普通股,等於股東擁有的所有有表決權股份的票數。這些股票投票都可以用來選擇壹個或多個董事候選人。現行公司法確立的股東累積投票權可以有效保證小股東向董事會和監事會推選代表其利益和意誌的代言人,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緩沖大股東投票權優勢對公司產生的控制權,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是小股東直接行使投票權所無法比擬的。
5.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除《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種轉讓因其持有的股份是記名還是不記名而異。只要在合法的交易場所交付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就需要依法完成相關程序,轉讓才能生效。
7.以個人名義維護自己和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行使這壹權利時有兩個不同之處。第壹,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是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繳其所得收益。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公司董事會不執行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並進行清算的權利。
這種權利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什麽區別,只是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除上述權利外,《公司法》還賦予股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權利。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應該拿起法律賦予的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