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01 . 365438關於修改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資料,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具體要求,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 * *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並對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他供應商排除在競爭之外。
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和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賄賂采購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公開招標,具體金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招標采購:
(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壹方式采購: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十二條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
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招標取消後,除采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單壹采購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約定的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質詢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進行報價。
(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壹個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
(4)確定交易的供應商。采購方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在查詢結果後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壹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
(五)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六)取消標的原因;
(七)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