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數
規則
第壹
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結構,建立健全從基層培養選拔公務員機制,規範公務員公開選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調任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公開選拔,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選拔任用具有內設機構的公務員。
公開選拔是公務員轉崗的方式之壹,要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適度規模。
公開選拔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領導職務和職級相互調動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文章
公開選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事業為先,人崗匹配,公道正派,註重實績,群眾公認,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開選拔要在規定的名額和崗位數量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選拔壹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發布公告;
(2)報名和資格審查;
(3)考試;
(4)檢查;
(五)決定和就職。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的綜合管理工作。公開遴選機關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公開遴選。
公開選拔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授權或委托考試機構等專業機構進行。
第七條
省級機關、市(地)機關公開遴選原則上面向本轄區內下級機關(含中央本級直屬機構)公務員進行。由於服務於保證國家重大戰略決策的部署等,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進行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前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溝通。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統籌轄區內的公開遴選工作,合理確定時間和頻率,壹般以集中為主。
第二章
宣布計劃和發布公告。
第八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分析公務員結構和職位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方案,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組織公開選拔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
公開選拔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開遴選報考的機構、職位、名額、職位描述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的範圍、程序、方法及相關要求;
(三)報名方式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註冊和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
公開選拔可以由公務員本人申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批後報名,也可以在征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
公務員所在機關黨委(黨組)或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把關責任,充分考慮人選的政治素質、業務素養、工作實績、壹貫表現,對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不得同意或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定的政治立場,過硬的政治素質,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品行端正,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壹般應具備
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
(四)壹般應在同級機關工作。
超過2年,年度考核基本不稱職的;
(五)具有公開遴選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經歷;
(6)報名參加中央和省級機關公開選拔的,壹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報名參加市(地)機關公開選拔的,壹般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七)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六)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務員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壹)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構審查調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四)在影響期屆滿前或者屆滿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到鄉鎮機關、艱苦邊遠地區和定向單位工作受最低服務年限或其他限制調動的;
(六)尚在試用期或晉升領導職務的。
1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報考人員任職後不得報考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以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為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五條
報考人員應當向公開選拔機關提交報名所需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崗位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報名條件。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選拔的全過程。
第四章
考試
嘗試
第十六條
考試壹般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不同職位類別和不同級別的公務員應具備的能力和素質設置,重點是以習近平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應組成面試考官小組,其中公開選拔機關以外的考官應占壹定比例。面試人員應公道正派,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崗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考人員進行崗位專業水平測試、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測評。
第五章考試
觀察
第二十條
公開選拔采用差額考察的方式,考察人數與計劃選拔人數之比壹般不高於。
2:1。考察對象根據考察結果確定。
第二十壹條
公開選拔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職匹配進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對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進行深入考察,重點考察政治理論、制度執行、實績、工作業績、公眾認可度,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二十二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考察、與被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題調研和延伸檢查,充分聽取有關領導、群眾、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查閱幹部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核查反映具體線索的信訪情況。考察對象需要報告或者核查個人有關事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視基層壹線窗口單位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由公開選拔機關派出
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考察組壹般由組織(人事)部門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調查對象所在機關應當配合檢查組的工作,客觀真實地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崗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考人員進行體檢。
第六章決定和任命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和工作需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二十七條
擬聘用人員公示時間不得少於。
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後,無問題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對反映問題嚴重並查證屬實的,取消公開選拔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可以對擬錄用人員設定試用期,壹般不超過。
六個月。試用期內,擬錄用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的人事工資關系和待遇不變。試用期滿後考核合格者,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動、任用手續;考核不合格的,返回原單位,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公務員主管部門。
對擬錄用人員未設置試用期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用手續。
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試用期。
第七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開選拔工作人員的回避,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改正或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紀依規追究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壹)不按照規定的名額、職數和崗位要求上崗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出臺、擅自改變公開選拔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在公開選拔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試題、違反考試紀律等影響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
公開選拔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
(壹)泄露試題及其他秘密信息供公開選拔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考生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違反公開選拔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選拔紀律的報考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開選拔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公開選拔機關、考試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八章
附上
規則
第三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公開選拔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