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女孩出生醫學證明沒辦理,法警幫忙解決。
魏海波
發布者:司法局添加於2013/11/18 8:36:47最後更新於2013/11/18:36。
日前,忻城縣司法局古彭司法所幹警根據國家和廣西相關政策法律,成功幫助壹名婦女為其1歲的女兒辦理了單親出生醫學證明,有效保障和維護了婦女的生育權利。
衛慧,女,出生於1970,忻城縣古彭鎮人。2011年2月,城關鎮魏輝與滕某因婚後壹直未懷孕生子,同意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後單身的衛慧於10月365438+2002+31在忻城縣人民醫院剖宮產足月產壹女嬰。衛慧產後由單親撫養女兒。2013年7月,衛慧再婚。2013年8月下旬,衛慧給女兒取名馮偉,想取名戶口,但衛慧在女兒產後出院後,壹直沒有辦理馮偉的出生醫學證明。衛慧想以單親家庭的身份為馮偉申請出生醫學證明,但我不知道如何辦理。於是魏便找到古彭司法所,尋求幫助。
古彭司法所幹警經審查受理後,指導魏輝根據國家《關於進壹步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亭衛婦幼[2065 438+03]43號)精神和實際做法,撰寫申請書和個人陳述,並收集縣人民醫院剖宮產出院新生兒產科登記情況。以上材料全部收集後,提供了衛輝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2013年8月30日,古彭司法所民警受衛輝委托,前往衛輝市助產縣人民醫院分娩。通過講解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助產縣人民醫院對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進壹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衛婦發[2065438+]
以上案例涉及主要法律環節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國家頒發的相關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相關醫學證明的。前款第(三)項出具的相關醫學證明無效。
衛慧是馮偉的女兒,在縣人民醫院住院時足月剖腹產。她有新生兒出院產婦登記、首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等合法的助產登記記錄,有縣人民醫院助產醫生和護士的簽名。縣人民醫院的助產醫生護士都是國家頒發的合格人員。因此,衛慧在醫院生下女兒後,有權要求縣人民醫院出具女兒的證明。衛輝的要求也符合2004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衛生部頒布實施的《關於加強新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319號):出生醫學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合法醫學證明,就是“人生第壹證”。要堅決落實助產單位直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要求,方便群眾領取。
但衛慧在申請時沒有提供孩子父親的信息。本案中,縣人民醫院是否拒絕為其女兒在該院出生出具醫學證明?
衛慧在申請時,還提供了壹份個人聲明,明確表示“他在縣人民醫院有壹個非婚生女兒,名叫馮偉,我不會提供她父親的信息。作為單親家庭,我將承擔女兒今後的所有撫養權和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衛輝所在的行政村也出具了證明。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和《關於進壹步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亭衛婦幼[2065 438+03]43號)精神,單親家庭子女申請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由父母壹方提供相關資料,並簽署親子關系聲明,要求有以下三項聲明:1 .第二,此證壹經簽發,不得修改;三、因未提供對方姓名、身份證等信息而產生的壹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根據這壹規定,作為衛慧女兒馮偉的助產醫院,縣人民醫院應當有義務出具馮偉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此,縣人民醫院為馮偉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是有效的,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同時,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就會出具離婚證。”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衛慧可以自由結婚和離婚,並辦理登記手續。離婚期間,衛慧有壹個非婚生女兒,沒有溺死或遺棄嬰兒。然而衛慧並沒有實行計劃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對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衛慧作為女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有婚內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她選擇了單親生孩子的權利。在經濟困難和需要法律援助的情況下,司法辦公室的警官免費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
衛慧在取得女兒馮偉的出生醫學證明後,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馮偉戶口時,公安機關可按照2004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衛生部頒布實施的《關於加強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319號)精神,
根據《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公安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出生實名登記管理的意見》(GYF[2065 438+00]14號)精神,公安機關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出生公民辦理出生登記。公民可以持《出生醫學證明》和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到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落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落戶手續。據此,衛慧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為其女兒馮偉辦理落戶手續。
但魏惠通也應按照我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要求,主動繳納馮偉因未實行計劃生育而需承擔的社會撫養費,並承擔個人陳述書中所述的全部法律責任。
以上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鏈接或分析,屬於作者個人觀點。到作者201165438+10月11發稿時,專門咨詢了忻城縣負責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和人員,很多人要求辦理單親家庭資格的《出生醫學證明》。單親家庭持出生醫學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孩子。(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