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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如果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

法律主觀性:

(1)《民法》第388條規定,在設立擔保權益時,應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民法典》第682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擔保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1)合同驗收。即壹方當事人經另壹方當事人同意,將其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接受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受理的根本前提;2.然而,所簽訂的合同是壹份雙重有償服務合同。單務合同中,當事人要麽只承擔義務,要麽只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轉讓不是壹般的債權債務轉讓;3.原合同的轉讓方必須與第三方達成轉讓協議;4.對合同的承諾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合同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全部債權債務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系。(2)企業合並。企業合並包括壹個企業或其壹部分被另壹個企業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並成壹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並後,因合並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方的全部債權債務,由被合並企業承擔。如果壹個企業只有壹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該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由存續企業部分與合並該企業部分的企業協商處理。書寫雙方協議的債權債務時,應寫明債權債務的種類、內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1)雙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二)債權債務的種類、內容、期限和履行方式;(三)雙方在債權債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4)違約責任,即任何壹方違反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5)爭議解決方式,即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如何解決,如調解、仲裁或第三方訴訟;(6)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最後,債權債務協議要雙方簽字。如果是企業,還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業章。

法律客觀性:

周金龍咨詢:在壹些借款合同中,經常會發現在壹些擔保人出具的擔保中有這樣的約定:“無論借款協議是否因任何原因在法律上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擔保人仍應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條件對借款人的還款承擔擔保責任。因保證人過錯導致本保函無效的,保證人應賠償貸款人在保函範圍內的全部損失。”部分抵押合同也有這樣的約定:“因非銀團原因導致財產抵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抵押人仍應按本財產抵押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財產抵押合同所擔保的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該清償被有權機關確認無效或撤銷的,抵押人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且該情形不受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限制。”內容相近的合同簽訂後,法律效力如何?請法律專家解答。楊世軍的回答:關於上述問題,實質是指當主債權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時,保證合同繼續有效,保證人仍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當“保函中規定的條件”的內容不明時,就存在著該協議被法院單獨宣布無效的風險。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除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根據該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物權法》第172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關系是非常明確的。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存在依賴關系。壹般情況下,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的。主合同不成立,附屬合同也不能成立。那麽,是否可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通過自主約定的方式切斷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使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這就需要理清上述法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擔保法》第五條規定“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實是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可以通過約定否認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從屬關系,同時規定保證人因主合同無效而對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這裏需要明確的是,主合同中保證人對債權的保證和因主合同無效而對債務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主合同無效時對債務人責任的擔保。主合同無效時,前者因保證合同無效而無效;因為後者因主合同無效而明確保證債務人的責任,所以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當主合同無效時,主合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了變化,集中於對主合同無效的責任。此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債務不是主合同債務,而是因主合同無效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當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效力關系有“其他約定”時,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才能就主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債務人的負債是否承擔保證責任作出約定,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保證合同才能獨立,不能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保證合同針對的是主合同無效後的保證責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綜上,主合同無效對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保證責任沒有明確約定,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風險。銀行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會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根據保證人是否有過錯來承擔保證人的責任。另壹方面,保證協議中明確約定因主合同無效由保證人對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無論保證人是否有過錯,保證人都應當按照該約定承擔責任。因此,在起草合同條款時,應認真研究法律條款的真實含義,並與司法實踐相結合,以達到法律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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