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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問題

1,行政復議是行政救濟的方式,允許行政機關糾正自己的錯誤;行政訴訟屬於司法救濟,法院做出判決。

2.有些行為復議後可以訴訟。除少數情況外,復議壹般不是終局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種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具有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救濟功能。但是,這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壹項內部監督制度,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定,是最終的解決方式,也稱“司法最終救濟”原則。相比較而言,

第壹,在效力上,行政訴訟優於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僅行使行政復議權,不能代替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的司法裁決;

第二,依靠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有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缺點。

由於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很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局面,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行政機關與被申請人關系密切,或者由於行政爭議本身的牽連,出於包庇被申請人的錯誤想法,可能會出現不糾錯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體現了法律保護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了國家對權力之間制約機制的重視。將行政權力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督促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中國的行政訴訟有以下特點: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限於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爭議。

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或必經程序。

4.審理行政案件的方式原則上是開庭。

二、行政訴訟案件的構成要件

在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構成應符合以下五個要求:

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作為原告。

2.被告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了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3.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由被訴法院管轄的行政爭議,原告必須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需要行政復議的,已經進行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

第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兩種相互聯系又有顯著區別的司法活動。

壹般來說,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中分離出來的,在其發展之初,往往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此外,許多司法原則是相同的,如公開審判,回避制度,兩審終審制,合議制等。所以兩者關系密切。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它們之間有許多不同之處,主要包括:

1.案件的性質不同。民事訴訟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糾紛。

2.適用的實體法規範不同。民事訴訟適用民事法律規範,如《民法通則》;行政訴訟受行政法律規範管轄,如《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當事人不同。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以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只發生在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

4.訴訟權利不同。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如果壹方提起訴訟,另壹方可以反訴。行政訴訟雙方的訴訟權利是不對等的。比如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起訴,行政主體無權起訴和反訴。

5.起訴的前提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民事訴訟不需要這樣的前提條件。

6.調解是否適用是不壹樣的。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是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之壹。行政訴訟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不可能通過被告和原告之間的相互妥協來解決糾紛。

第四,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特征

(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與調整各種訴訟活動和各種訴訟關系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簡言之,行政訴訟法是調整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行政訴訟法通常指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典。但在實際的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規則指的是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包括行政訴訟法典,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與行政訴訟相關或適用的原則、制度和壹些具體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的特點

行政訴訟法以行政訴訟關系為調整對象,這決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壹個重要的法律部門。行政訴訟法是中國三大訴訟法之壹。行政訴訟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決定了它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程序法是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專門規範行政爭議的裁判過程和人民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活動的準則。

(三)行政程序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程序法有以下三個功能(立法目的):

1.確保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2 .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程序法的淵源

中國廣義行政程序法的淵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單行法規關於行政訴訟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中可以適用於行政訴訟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

5.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中關於行政訴訟的規定(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不及物動詞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是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基本行為準則,貫穿於行政訴訟的主要過程,在行政訴訟活動中起主導作用。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約束力。無論是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必須遵循。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原則:

(壹)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對行政案件的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1.行政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

2.就具體案件的審理而言,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是獨立的。

3.法官的獨立性。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1.要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審理行政案件,對相關事實調查清楚後再作出判決。

2.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案件時,無論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還是作出裁定、決定,都應當依法進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只有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時,才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適當的問題,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復議自行判斷和處理。

(四)當事人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原、被告的訴訟權利義務完全對應。

(五)民族語言原則。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並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六)當事人有權辯論的原則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的存在、證據的真實性、法律法規適用的正確性進行辯論。

(七)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行政案件技術性、知識性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壹方是行政機關,難以勝任單獨審理。合議制的采用有利於行政案件的公正解決。

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行政訴訟與民事、刑事訴訟壹樣,堅持回避和公開審理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

(八)人民檢察院應當貫徹法律監督原則。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行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的訴訟制度。

(1)行政訴訟管轄權

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三類: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權

分級管轄就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最基層的單位,壹般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屬地管轄權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壹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和* * *同壹地域管轄。

3.審判管轄權

裁判管轄權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決定的管轄權。審判管轄分為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將案件指定給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2)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這就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與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是壹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訴訟

1.初審

(1)起訴

在行政訴訟中,實際上寫的是“不起訴,不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接受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統稱為裁定和判決)

裁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或某些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法院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級人民法院沒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判。中國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三步:實施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經另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

行政訴訟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對象:認為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的法人或組織。

俗話說“民告官”

行政復議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行政單位。

行政復議的對象: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

行政訴訟的性質:

行政訴訟是壹種司法審查制度。在行政法律監督體系中,行政訴訟是壹項不可或缺的事後法律監督制度。

行政訴訟是壹種行政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是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給予相對人及時有效的救濟。

行政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壹部分,是解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行政爭議的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壹樣,行政訴訟是我國完整訴訟體系的組成部分。

行政訴訟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雖然試圖公平分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但不能保證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制約著行政權實現平衡。

人權保障功能:行政訴訟通過多種途徑實現人權保障功能。

提供社會正義功能:行政訴訟提供的社會正義功能是通過行政訴訟程序本身的正義和法院判決的正義來實現的。

受訪者:江南2020-秀才三級-1 18:12。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壹名稱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 * *和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 * *和被告。”

可見第壹個答案是不正確的。壹切以法律規定為準。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區別:

行政復議是相對人(即企業)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復審的活動。(如第壹個問題)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即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行政訴訟中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即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的被告。如第二個問題。

這兩個問題的簡單區別在於:

問題1:行政復議是企業向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請。

問題2:行政訴訟是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

如仍對復議結果不服,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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