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時間不壹致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休5天年休假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10天年休假滿20年的,休15天年休假。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
很多用人單位的年假標準往往高於上述法定標準。通常我們把高的部分稱為公司福利年假。
第二,性質不同
法定年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它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壹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未休法定年休假的,除職工自願放棄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給予補償。與法定年假不同,福利年假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壹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勞動者不能以沒有福利年假為由要求賠償。
第三,自主不壹樣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定的年休假天數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從這壹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可以以規章制度的形式規定員工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享受、什麽情況下不能享受超過法定標準的企業福利年休假,以及如何享受超過法定標準的企業福利年休假。
年假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公休和年假區別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