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警是指在公路上履行交通和治安管理統壹執法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第三條公路巡警執勤執法範圍以公路用地範圍為界。如果采用封閉式管理,應以隔離網為界。但在高速公路上辦理違法犯罪案件、追捕逃犯、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不受上述區域限制。第四條公路巡警中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二)維護公路公共秩序;
(三)預防和打擊公路違法犯罪活動;
(四)偵查逃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
(五)制止亂設站牌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六)接受報警;
(七)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公民;
(八)公安部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公路巡警中隊實行規範化管理,應當在執法、裝備設施、隊伍管理等方面實現規範化。第六條公路巡警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文明執勤,方便使用。第七條公路巡警中隊的經費、裝備和編制應當納入公安機關正常經費裝備渠道和編制序列。第二章執法權限第八條公路巡警中隊的執法權限包括:
(壹)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行為當場處罰;
(二)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治安案件(事件)和刑事案件,先行處置後,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三)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帶至公路巡警中隊進壹步盤問:
1,被控有犯罪行為;
2.當場涉嫌犯罪的;
3.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駕駛、運輸機動車輛或攜帶可能是贓物的物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九條公路巡警在執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糾正交通違法行為;
(二)高速公路上的交通違法和治安案件,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應當當場處罰;
(三)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壹般和輕微交通事故,對適用普通程序的壹般、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實施預處理;
(四)訊問、檢查涉嫌犯罪的人員,檢查涉嫌犯罪的車輛和物品;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六)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為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可以在壹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通行和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第三章中隊的設立第十條公路巡警中隊的設立,應當根據公路裏程、交通流量和交通、治安管理任務,科學規劃,合理安排。原則上每30公裏設壹個中隊。高速公路沿線人口稀少、車流量不大的地方,高速公路巡邏警察中隊的設置由高速公路沿線省級公安機關決定。第十壹條公路巡警中隊應當建在公路旁,並在隊址處公路兩側500米處設立標誌,標明隊名、位置和報警電話。報警電話號碼應標明長途區號。如果已設立的隊部不在道路兩側,標誌牌應標明前往該隊的路線。第十二條公路巡警中隊原則上不少於10人,其中應配備1至2名公安、刑偵業務骨幹。警力較少的地方,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高速公路巡警中隊警力配置標準。第十三條公路巡警中隊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警械、武器和防護裝備。具體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參照公安部《基層公安交通警察隊伍裝備標準試行規定》試行。第十四條公路巡警中隊應當設置辦公、住宿、警械和武器存放、留置等必要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設立“五小工程”。營房建設規模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本著實用、節儉的原則確定。第十五條具有壹、二級安全檢查站功能的公路巡警中隊和重要路段的公路巡警中隊,應當配備必要的電視監控設施,建立公安信息固定和移動終端,有條件的可以建立中隊局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