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公司各公共租賃服務中心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務企業代表公司全面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服務,包括秩序維護、維修保養、環境衛生等管理服務,同時負責與承租人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反饋,規範承租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勸導和制止其不利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生活行為,對嚴重違反本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條符合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並願意遵守本條例和《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文明公約》的,方可入住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資料,並根據租賃合同和入住通知書辦理租賃房屋的入住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入住或調換房間、鑰匙,不得出借、轉租或容留他人過夜,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第四條按性別分別設置男女用房、樓層或房間的,原則上禁止異性進入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承租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良好的道德習慣和個人品質,不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妥善處理與其他承租人的關系,營造和維護小區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氛圍。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改造。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進行二次裝修或者改變原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承租人基於合理使用房屋而形成的附屬物,由承租人自行處理,並恢復至退租前的原貌。承租人拒不處置的,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七條承租人應嚴格履行租賃合同,按時繳納租金、水、電、氣、數字電視等費用,並對遲交或遲交造成的壹切損失負責。如遇特殊情況,及時聯系服務人員並說明原因。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到期續租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後,管理服務公司與承租人* * *共同檢查出租房屋收回鑰匙和房卡並出具退租結算清單後,如房屋內遺留有任何裝飾、家具、設備、材料、器材或任何其他物品,小區物業有權將其視為無主遺棄財產,並向承租人收取恢復所需費用。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人員應當熱情為承租人服務,耐心細致地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管理服務公司現場管理員要盡職盡責,加強管理,防患於未然,發現問題,快速反應,及時處理,妥善解決。
第二部分公共安全及要求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自覺維護自身和住宅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承租人有義務及時勸阻和制止危害小區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或向管理服務人員舉報處理。壹旦發生突發事件,應積極配合管理服務人員做好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壹條承租人發現火災、火災等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報警、疏散等措施。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向管理服務公司報告,並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件。
第十二條承租人應當註意個人財產的安全。養成離開房間或睡覺時鎖好門窗的習慣,不要在出租屋內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妥善保管鑰匙和房卡,不借給他人使用,遺失鑰匙及時向管理服務人員報告,不私自換鎖或加鎖。
第十三條承租人應註意水、電、氣的安全使用。嚴禁使用液化氣,不得擅自修理或拆除出租屋內的電氣、燃氣設施。使用額定功率大於500瓦的電器必須向物業申請,管理服務公司會查看總用電量,確認是否可以使用。自備電器(包括接線板)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使用不當或故障造成的壹切後果,由電器使用者(租戶)自行承擔。提倡節約用電,人們關燈;提倡節約用水,具有使用習慣。
第十四條承租人應當自覺遵守消防和安全管理規定。禁止從事任何違反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禁止攜帶超重、易燃、易爆、腐蝕性、劇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出租房屋。
第十五條承租人租住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時,應當積極配合管理服務公司進行整改。承租人租住的房屋發生突發治安事件(如火災、漏水、漏氣等)時。),管理服務公司有權進入承租人租住的房屋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區域實行傳染病報告制度。凡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患者,應主動向公共租賃住房公司或管理服務公司報告。
第三部分公共環境和秩序
第十七條承租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衛生,不得亂扔垃圾。尊重和珍惜保潔員的勞動成果,保持走廊和走道的清潔;承租人必須將日常生活垃圾按要求用垃圾袋包裝,存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內;嚴禁從窗口傾倒或拋擲垃圾,不準在公共區域隨意傾倒垃圾。
第十八條承租人不得在住宅區公共場所隨意晾曬衣物、被子,不得占用、損壞道路、藝術景觀和文體休閑設施;自覺培養愛護小區綠化,不損壞樹木花草的意識。
第十九條為保證良好的居住環境,承租人應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養成規律的生活習慣,不幹擾其他承租人的生活和休息,杜絕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嚴禁承租人在住宅區內經商或從事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承租人或承租方不得在住宅區內從事任何促銷、經營活動或收費活動。承租人有責任制止小商戶、攤販或業務員在住宅區內銷售商品,發現可疑行為及時向管理服務公司或住宅區物業報告。
第二十壹條承租人不得飼養家禽、貓、狗、鳥及其他可能產生噪聲的寵物或動物。如果寵物或動物造成任何傷害或傷害,承租人應承擔受害者的所有責任和賠償費用。
第四部分公共設施和公共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依法擁有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初始配置的設施、設備和配件,離開或者外出時應當及時關閉室內水、電、氣等設備;長時間離開時,關閉房間的門窗;在惡劣天氣(包括但不限於暴風雨、暴風雪、臺風等)到來之前。),承租人應當采取壹切合理和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公共租賃住房內初始配置的設施、設備、配件和室內結構受到損壞或丟失。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內部裝修、改造和初始配置的設施、設備、配件的結構、外觀、功能和擺放位置;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房內的設施設備由承租人自行使用和保管,承租人不得將任何設施設備借給他人使用,不得拆卸、改裝公共租賃房內的家具;不得擅自將家具、家用電器等設施移至室外。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應當合理、妥善使用建築物的各部分。不得擅自占用租賃房屋外的任何平臺、樓梯、通道、機房、屋頂、道路、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和空間,自覺維護住宅小區的公共秩序,接受管理服務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上述行為影響建築物* * *部位、用於* * *的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者侵害相鄰承租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應對其親屬、訪客及其他行為負責。承租方應對訪客行為引起的任何訴訟和費用索賠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部分訪問管理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的訪客不得在租賃場地過夜,外國訪客應在22: 30前離開租賃場地。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需要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應當向小區物業提出申請,並遵守小區物業制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進入小區的非機動車必須服從小區物業的指揮,在指定位置停放,並及時上鎖;不要在通道、走廊、樓梯等公共區域隨意停車。
第三十條進入住宅區的機動車必須服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第三十壹條貴重物品和大件物品運出住宅區,承租人需向住宅區物業出具放行單,經門衛檢查後方可運出。
第六部分其他禁止事項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在居住和使用租賃住房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禁止和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實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並對下列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壹)不得拉各類私線;
(二)不得盜用租賃房屋內的水、電、氣等能源;
(三)不得在社區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準在公共租賃住房內飲酒;
(五)無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嫖娼和流氓行為;
(六)禁止聚眾進行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動;
(七)禁止觀看和傳播反動言論、淫穢音像制品和出版物;
(八)嚴禁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傳銷活動;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部分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條鄰裏之間應當建立和諧友好的鄰裏關系,積極參與社區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四條為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公司將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訪或征求意見。承租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或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多數人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違反本章程規定的,管理服務公司有權處理並要求限期改正。對於逾期未整改並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據《嘉定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及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因承租人自身過錯(故意、過失、重大過失)或未按約定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承租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司和管理服務公司因任何第三方主張或主張其權益而產生的壹切費用;如果是故意或者過失,應該按照價格賠償。破壞受法律保護的重要公共設施或者造成壹定後果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嚴格遵守租賃合同和本章程規定,遵守文明公約的,予以表彰,對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追究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於不能自覺遵守文明公約或違反本規約的,公租房公司保留不續簽租賃合同的權利。對於違反合同,嚴重違反本規約,經教育拒不改的,公租房公司將取消其租房資格。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