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的主要條款
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甲方和乙方..簽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自然人只要年滿十八周歲,精神正常,就可以成為締約主體。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比較復雜,這裏不做提示。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要註意註明他的身份證號碼。實踐中,有大量不寫身份證號的情況。這樣會給以後的糾紛處理帶來麻煩。發生糾紛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壹些被告沒有收到傳票,法院將需要宣布傳票的送達。此時會要求原告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被告身份信息查詢表。但在派出所查詢被告人身份信息,壹般需要知道被告人的身份號碼。因為沒有身份證號,很可能無法查詢到被告的身份信息。由於被告身份不明,法庭將駁回起訴。所以簽合同的時候壹定要保留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至少拍壹張對方的身份證照片。真的不方便弄,要想辦法弄清楚他是哪裏人,越具體越好。
2.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要的是審查其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可以通過工商信用信息網查詢對方的工商電子檔案,通過電子檔案登記研究對方的信用狀況,比如註冊資本多少,是否已實際繳納出資,股東股權是否質押給他人等。可以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對方是否涉訴,從涉訴案件分析對方的信用。比如參與借貸的被告被起訴,公司的資金鏈壹般已經出了問題。比如被告因質量糾紛被起訴,就要考慮購買商品的質量問題,等等。可以在被執行人信息網上查詢對方是否正在被執行或者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單。另外壹些非官方網站也很方便,比如企業搜索、天眼、水滴信用等。,而且他們的支付功能更強大。
3.涉及非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應當保留法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並審查授權權限和期限。
4.即使簽訂的合同超出了對方的經營範圍,只要不違反禁止、限制或者特許經營合同,仍然有效。主要是考慮對方的履約能力。
5.對方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有能力簽訂合同(擔保等擔保合同除外),但職能部門沒有能力簽訂合同,如項目部。在與職能部門簽訂合同時,要註意保留讓妳認為職能部門是代表法人簽訂合同的證據。如有爭議,可以通過表見代理起訴法人。
第二,從條款上看
鑒於,條款是指法律適用的條款、訂立合同的原則和目的。總的來說,這壹條只是從主句到核心句的過渡句,實際上,從句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鑒於條款壹般包括雙方合同目的的概況、貨物的所有權和屬性等。,當因不可抗力或對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解除合同,鑒於條款對合同目的的認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標的物(即貨物)條款
1.標的物的名稱和屬性應當符合標準名稱,未來提貨單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合同壹致。
2.質量要求盡量不要使用“甲方保證貨物質量”等籠統的描述。壹般的描述其實就是質量協議的標準不明確。質量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最終確定,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通常的標準確定貨物能夠滿足使用。按照這些標準,妳可能無法滿足妳的特殊需求。
在簽合同之前,賣家壹般會對商品進行介紹,甚至會有說明,這些都可以作為合同的附件。
四、數量、計量術語
1.貨物數量的計量方法和計量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執行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計量方法的代碼或者標準名稱。沒有相關標準的,要在合同中約定計量方法和計量單位,並對相關概念進行解釋和界定。
2.對於正負尾差、合理增減條款、途中自然增(減)款的規定及計算方法,行業或相關部門有相關規定的,應參照相應規定在合同中註明合理差額及計算方法;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包裝條款
1.盡可能註明采用的包裝標準是國家標準還是主管部門標準,並約定具體可行的包裝標準,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由誰負擔。
2.合同中還應明確約定包裝好的商品使用後的處理方式,包括買家支付定金、賣家定期回收,或者買家自行處理。
不及物動詞交貨條款
1.交貨條款壹般包括交貨時間、地點、運輸方式、保險負擔和相關單據轉讓條款。
壹般來說,只要貨物交付給買方,風險就由買方承擔。但是,雙方可能同意不這樣做。另外,有些風險轉移只能依法分配,不能約定,後面會說。先說說寄售和送貨上門的區別。從表面上看,托運和送貨上門這兩種運輸方式是賣方聯系運輸貨物並最終送到買方手中,但實際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代表買方的托運就承擔了風險。
3.如因買方原因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貨,買方應自違約之日起承擔貨物損壞或丟失的風險。
4.如果賣方按照約定將貨物放置在交貨地點,買方違反約定不提貨,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方承擔。
5.如果貨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以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如果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終止合同,貨物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七、驗收條款
1.驗收條款壹般包括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費用負擔、處理驗收爭議的標準和方法。
2.如果驗收時間不明確,對方拖延驗收,妳就增加了不必要的倉儲成本和毀損、滅失的風險。如果不指定驗收地點,可能會造成成本增加或延遲交貨,從而延誤風險轉移時間。
八。價格條件
1.避免只約定總價,尤其是多種商品或同壹商品多種規格壹起銷售時,應單獨約定單價。
2.除了商品本身的價格,保管費、包裝費、維修費也要根據情況具體約定。
九。付款條件
1.付款時間不明確時,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交付貨物時付款,訴訟時效從該時間起算。
2.收款賬戶必須有協議。沒有約定的,只能把錢打到承包個人或者承包公司的賬戶上。有些公司因為某些原因,會要求把錢轉到公司財務,法人代表,甚至其他人的賬戶上,這需要對方出具書面通知,需要授權人員蓋章或簽字。
X.違約責任條款
1.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實踐中我看到很多合同只約定壹方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沒有約定只要違約,也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金的約定要合理。如果違約金太低,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高的違約責任可能要求減輕。所以不需要畫餅充饑。
3.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免除繼續履行的義務,只要合同還能履行,就必須繼續履行。
4.有必要規定守約方在壹方違反某壹標準時的解除權,讓守約方做出充分的選擇。
XI。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
1.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比較籠統。雙方均可接受的不可抗力的種類、證明方法和通知可在合同中約定。
2.免責條款應當合理,不得免除壹方的主要義務或者限制另壹方的主要權利,否則無效。
十二。爭端解決條款
1.可以約定管轄爭議的法院有:合同雙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和標的物所在地。
2.仲裁協議應當指定具體的仲裁庭。
3.爭議解決條款不僅僅是為了形式,而是為了在出現爭議時降低訴訟成本或其他目的。
4.可以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沒有這樣的約定,即使贏了官司,律師費也要自己承擔。
十三。成立和生效的章程
1.如有特殊需要,可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或條件。
2.合同簽字蓋章就生效了,和通常的簽字或者蓋章是不壹樣的。
十四。簽名和蓋章
1.簽名要當面簽,防止對方偽造。蓋章應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材料章、財務章等印章不具有簽訂合同的效力。
壹般來說,蓋章改了就不用簽字了。為了防止欺詐,經理也應該簽字。
3.個人印章壹般沒有法律效力。
4.簽字或蓋章或簽章按合同有效條款的規定辦理。
十五。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
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這個時候,非常有必要明確合同簽訂的地點。此外,合同簽訂地對於推斷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也有壹定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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