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的刑法分析
崔懷義
針對法學界爭議較大的婚內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結合具體案例從刑法角度進行分析,認為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
關鍵詞:婚內強奸,強奸,自然權利,強迫行為
壹.導言
在現實生活中,強奸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壹旦被曝光,強奸犯往往會受到法律的指責和懲罰,但與此同時,大多數人卻忽視了婚內強奸。目前,婚內強奸的發生率正在迅速上升。在香港,調查發現93%的受虐婦女都曾被丈夫性侵,包括威脅性交、模仿色情視頻等。壹些婦女忍受丈夫如此暴力的對待已經20年了。在婚內強奸已被定罪的美國,婚內強奸仍然是數百萬女性面臨的嚴重問題。研究人員估計,約有10% ~ 14%的女性在婚姻中被強奸[2]。就中國大陸而言,從1989到1999的“性文明”大型調查顯示,在夫妻性生活過程中,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的占總調查的2.8%,受害女性的絕對人數多達幾百萬。[3]就地區而言,1990年對上海市盧灣區1800名已婚婦女的調查顯示,夫妻間發生的性行為,有8.5%是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4]。北京的壹項調查發現,43.3%被丈夫毆打過的女性,立即遭到性暴力的摧殘[5]。
根據理論解釋,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十年前,這種事情聞所未聞,但近年來,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都出現了丈夫強迫妻子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案件,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存在諸多分歧。婚內是否存在強奸,“婚內強迫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壹直是法學界和司法界爭議較大的問題,壹次又壹次凸顯在人們面前,引起各方關註和爭論。
第二,案件事實與判決截然相反
王維明是婚內強奸的“始作俑者”。被告人與被害人錢於1993年結婚。婚後,王維明逐漸暴露了自己的真面目,於是夫妻之間產生了矛盾,矛盾越來越大,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6月8日,1997,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回應王維明的離婚訴求,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雙方當事人。期間,被告人到錢某處拿東西。他看到錢某在收拾東西,就要求性交。在錢某拒絕的情況下,王維明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致使錢某胸部、腹部等多處被咬傷、抓傷。青浦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的婚姻關系。法院壹審判決準予離婚後,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不再發生正常關系。本案中,被告人違背婦女意誌,采用暴力手段與錢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維明犯有該罪。1999 65438+2月21青浦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1款、第七十二條第1款之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維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壹審宣判後,被告人王維明不服,沒有上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首例婚內強奸案。[6]
另壹個類似結果的案例發生在有“花鼓燈之鄉”之稱的安徽鳳陽。1999 65438+10月,李(男)與年僅19歲的紀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按當地習俗結婚。但婚禮後,吉某以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絕與李某同房。李某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生性關系。2000年初,在紀的不斷指控下,李被鳳陽縣公安局抓獲歸案。6月6日,李因強奸罪被安徽省鳳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正當人們仔細“品味”上述兩起案件的事實及其判決結果時,遠在內陸的四川又發生了壹起婚內強奸案。2000年3月23日,四川省南匯縣法院對壹起類似上海青浦的“婚內強奸”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無罪。[7]
這些典型案例不僅社會反響強烈、媒體關註,而且蘊含著復雜的法律問題,也讓司法機關頗為擔憂。案情基本相同,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這其實從壹個層面反映了法院在認定婚內強奸時的兩難。同樣是“婚內強奸”。為什麽類似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判決?
第三,不容置疑的法則
再看國外的法律,很多國家對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都有明確的規定。總結起來,大致有兩種情況:壹是明確規定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他們認為,婚姻是基於雙方同意的民事契約關系,婚姻的成立意味著對夫妻雙方的承諾,即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壹方都有與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性生活無疑應該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合法婚姻的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毋庸置疑。正因為如此,這些國家都對婚內性關系采取保護態度,將非婚性關系作為強奸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例如,《德國刑法典》第117條規定:“凡以暴力或對其身體和生命有直接危險的手段強迫婦女與自己或婚外第三人發生性關系者,處兩年監禁。“泰國刑法第276條明確規定,強奸罪的客體是‘配偶以外的婦女’;奧地利刑法第201條規定,強奸是“婚外性交”;美國伊利諾伊州刑法規定,強奸罪的客體是“不是妻子的婦女”。第二,明確規定婚內也可以構成強奸罪。比如印度刑法典規定:“妻子是不滿15周歲的幼女時,丈夫強迫她發生性關系即可成立該罪。“美國新澤西州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年老或陽痿或與被害人結婚而被推定為無強奸能力。“值得指出的是,立法明確規定丈夫可以成為婚內強奸的主體,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是罕見的。然而,隨著婦女解放運動的高漲,類似美國新澤西州的立法正呈現出擴大的趨勢。繼新澤西州之後,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內布拉斯加州和俄勒岡州都在立法中做出了類似規定。在1992中,英國上議院也在第599號上訴中指出,丈夫可以對妻子實施強奸。
另壹方面,在中國,人們對“性”壹直諱莫如深,“婚內強奸”是壹個極其敏感的話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今年上半年大力修訂婚姻法的過程中,“包養情婦”、離婚過錯賠償、家庭暴力、夫妻財產制、離婚條件等社會反響強烈的問題都在條文中有所表述,但同樣為公眾關註的婚內強奸問題卻沒有涉及。根據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就犯罪構成而言,強奸罪的主體只能限定為男性。那麽,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嗎?刑法的規定是空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強奸案件的司法解釋中有意無意地回避了這個問題。顯然,法律是否對此保持沈默,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陷入兩難境地的內在原因,所以各地法院做出不同的判決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四,婚內強奸的法律性質和適用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在我國學術界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全盤否定論。丈夫強奸妻子不構成強奸罪,只是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將妻子誤認為另壹女子而強行實施奸淫。基於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8]因為夫妻之間自願的性生活已經被法律認定為婚姻契約的自然組成部分,只要婚姻契約沒有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是他行使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他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丈夫發生性關系。所以,雖然當時丈夫使用了不正當的手段,但不能定義為強奸。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性行為雖然“違背”了妻子的意願,但並不違法。在我國,從習俗到法律,都不承認丈夫強迫妻子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完全否定說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就連壹向自稱代表女性權益的全國婦聯也認為,丈夫違背妻子意願發生性行為,不是犯罪,而是“違背社會公德”的“不當行為”。
(2)、整體肯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不可侵犯權是婦女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婚姻法基本原則之壹的婦女權益保護明確指出,任何人不得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誌,采取強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應以強奸罪論處。" [9]
(3)妥協理論。任何極端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不能忽視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認為既然我國刑法沒有將夫妻排除在強奸的行為人和受害人之外,那麽在任何情況下,只要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與其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我們不能過分強調夫妻關系而將其等同於性關系,甚至等同於壹般的債權關系。因此,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丈夫違背妻子意願與其發生性關系都不構成犯罪。折中論的結論是:壹般情況下,丈夫與妻子通奸不構成強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構成強奸罪:1。雖然男女雙方都是登記結婚,但是沒有感情,沒有同居過,也沒有發生過性關系,而女方堅持離婚,男方強奸。2、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且長期分居,丈夫強奸。
對否定與妥協理論的壹些看法(1)。支持全盤否定說的人,主要認為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夫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法規定,合法婚姻產生特定的夫妻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權利義務平等的基本內容。夫妻自願登記結婚是對同居義務的積極法律承諾,而這種積極承諾與夫妻關系的確立壹樣,只要以壹般方式表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法定程序不會自動消失。因此,婚後無論是自願同居還是強迫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顧妻子反對,使用暴力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都不屬於侵犯妻子的性權利,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誌的強奸。而且婚內性關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連續性的特點。婚外強奸的認定和取證相對容易,比如物證(細點)、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而婚內強奸的認定和取證的可行性和客觀性都有待解決,不僅司法操作難度大,而且直接危及家庭和社會的穩定。總結起來就是1。婚內強奸如果構成犯罪,會破壞婚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2.承認婚內強奸是犯罪,可能會讓妻子隨時威脅丈夫,誣告丈夫。此外,婚內強奸的證據很難獲得。筆者認為,這些理由經不起推敲。當妻子站出來指責丈夫強奸她時,意味著他們的關系已經破裂。這段婚姻還有穩定可言嗎?家庭是社會的壹個小分子。如果對婚內強奸視而不見,會有越來越多的妻子受到傷害,從量變到質變。社會能穩定嗎?個體正義的失衡會導致整體秩序的無序。另外,任何壹個罪名在法律上的成立都有可能被誣告陷害,但這不能成為在法律上取消壹個罪名的理由。至於取證難,是司法實踐中的技術問題,不能作為婚內強奸不構成犯罪的借口。然而,全盤否定理論有幾個缺點:
首先,婚內強奸後,為什麽那麽多中國人偏向實施性侵的丈夫,對被性侵的妻子毫無同情心?這主要是受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因為人類很長壹段歷史可以說是男性對女性性奴役的歷史。在性關系上,妻子完全沒有性權利,性自由是性奴役和生育的合法工具。即使被丈夫強奸,也只能忍氣吞聲,因為在古代,妻子根本無權起訴丈夫,即使指控屬實,也會被判有罪,給那些“名義上犯罪”的人做個表率。這從語義的角度更能說明問題。在《辭海》中,強奸有“犯罪”的意思,第二層意思是“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當然,夫妻之間的性關系是超越“不正當”的。強奸的本質特征是夫妻以外的男女關系,強奸本身就排除了丈夫。因此,她的丈夫享有毋庸置疑的性霸權。然而,這都什麽年代了?這是21世紀的新時代。中國也進入了壹個蓬勃發展的時代,比如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等等。中國人的經濟觀念在改變,但為什麽還停留在這壹點上?這只會導致法律和社會發展的不協調和滯後,久而久之還會產生反作用,拖發展的後腿。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性權利不能由丈夫單方面享有,妻子也不能只承擔性義務。妻子不僅有權做愛,也有權拒絕做愛。性生活應該是夫妻之間自然默契的交流。承認丈夫的性侵害權,否認妻子的性拒絕權,是對夫妻平等的極端蔑視,是對社會主義性道德關於性生活應當自願、互相娛樂的基本要求的嚴重違反,是對權利義務平等的曲解。用丈夫的性權利來抵消妻子的性權利(並使妻子只承擔性義務)是極其錯誤的。
第三,老婆是人第壹!然後是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侵犯了妻子的人格權。本質上,他把妻子當成了性機器。壹男壹女結婚,並不意味著丈夫可以隨意控制妻子的性格和意誌。雙方都願意發生性關系,這也是已婚女性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最低要求。
最後,無論是婚內還是婚外,女性都有性自主權。婚姻只是男女生活的法律結合,所以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權。婚姻只是讓性行為披上了正式的合法外衣,而性行為必須具備性同意這壹本質要素才是真正合法的。否則,結婚就成了賣淫,結婚證就成了賣淫合同!老婆可能連妓女都不如,因為妓女有睡前討價還價的權利!
(2)折衷主義理論認為,只有在夫妻關系處於非正常時期,才能由丈夫實施強奸。那就意味著婚內強奸發生在正常時期的夫妻關系中,妻子得不到公正的判決,得不到安全的保護。這甚至比婚內強奸更可怕,因為受害者可以得到有利的保護,施暴者可以被繩之以法。然而,在婚內強奸中,妻子無處申訴,可能會反復受害。
動詞 (verb的縮寫)婚內強奸的正確定義
筆者認為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壹)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講,壹個行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婦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與其發生性交;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強迫奸淫的目的。[10]這裏的女人不排斥老婆,但是否違背女人的意誌才是關鍵。顯然,婚內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2)從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立法機關沒有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沒有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即所謂的“婚內強奸主體”。從客體上看,強奸罪的客體是指人身權中特有的性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女性性權利是女性特有的壹項人身權利。侵犯這壹權利就侵犯了婦女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適當性交的權利。
(3)除了分析犯罪的構成要件,確認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是其具有犯罪的本質特征——應當受到懲罰的社會危害性。婚內強奸不僅對妻子造成壹定的身體傷害,還會對妻子造成不可估量的心理傷害(如性厭惡、冷漠),這在那些感情破裂、完全沒有愛情的婚姻中會更加嚴重。如果妻子將性生活視為仰慕的表現,丈夫出於自私、惡意或其他不正當的原因強迫她與自己發生性關系,那麽丈夫的行為所造成的心理傷害與其他強奸行為並無本質區別。此外,丈夫殺害、傷害或虐待妻子是壹種犯罪。為什麽強奸妻子不能構成強奸罪?婦女能頂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受到丈夫侵犯時,應該為她們提供法律援助,不能讓這種現象成為法律盲區。
(4)從立法原則上,確認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婚內也存在強奸,那麽只要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該有強奸,因為沒有法無明文不為罪。這種說法不恰當。第壹,根據這個說法,我們會得到壹系列的謬誤。比如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內丈夫殺死妻子也構成故意殺人,那麽不構成故意殺人嗎?第二,刑法規範是壹個普遍性的規定,刑法不可能明確規定其禁止的每壹項及其具體細節。
(5)法律至上,但自然權利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應盡可能符合自然權利。比如,言論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任何限制他的法律都是違背自然權利的。女性和男性的性權利都是人的本能,是壹種天賦權利,尤其是女性的性天賦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婚姻不能剝奪女性與生俱來的性權利,女性仍然有權支配她的性生活。婚外戀是壹個道德問題,所以法律應該盡量保護女性的自然權利。
(6)、丈夫強奸妻子的原因和證據。表現:性權利是法律賦予丈夫及其妻子、妻子及其丈夫擁有性生活的權利。無論如何,婚外異性是沒有這種權利的。性權利不是丈夫的“專利”,而是法律賦予的。妻子也有和丈夫發生性關系的權利,這是夫妻性權利平等決定的。夫妻間正常的性生活只要壹方因某種原因拒絕與另壹方發生性生活,想享受性權利的壹方的自由就會受到遏制,其權利就會轉化為尊重和維護對方性權利不受侵犯的義務;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所以我國刑法從未將夫妻排除在強奸罪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後果嚴重的無限期強奸是不合理的,不適用法律。[11]
第六,結束
婚內強奸的現實對我國現行法律提出了嚴峻挑戰,法律空白不可能長久。如何解決婚內強奸的問題,筆者認為法院在認定正常婚姻關系中的強奸為強奸罪時應該更加慎重,在認定婚內強奸時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婚內強奸應該是自訴案件,不予理會。妻子為了不讓丈夫被判刑,向法院提出這種尷尬的事情。2、自訴人負責舉證,證據不足或偽證不予認定,以防妻子誣告陷害丈夫。3、必須達到壹定程度,造成壹定後果。因為畢竟是夫妻關系,妻子有時會以各種理由拒絕發生性關系,而丈夫是沖動的,難以抗拒。妻子雖然不情願,但也被動接受。這種情況不能輕易認定為構成婚內強奸,否則太過分,不人道。4.情節嚴重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5、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6、出於報復、金錢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7、雖登記結婚,但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後強行發生性關系的;8、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且長期分居的,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
最後,如果能盡快修改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將婚內強奸納入強奸罪的範圍,那將是法律史上的壹大進步。因為他可以約束丈夫野蠻的性行為,從而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質量,減少家庭暴力傾向,從而有效抑制離婚率上升,加強社會穩定。此外,這也能有效打擊國內猖獗的拐賣婦女犯罪。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有足夠的道德責任來實現這壹刑法改革。
[1]呂。百分之七十的受虐婦女被她們的丈夫強奸,她們中的大多數被迫發生性關系,其中壹半寧願當啞巴[N]。星島日報(香港)2000 03 22(A14)。
[2]RaquelKennedyBergen,MaritalRape,?姆拉普,htm
[3]周琦,胡誌國。王維明的強奸[J]。法理學與研究,2000,(2):20。
[4]李盾。個人權利與整體利益的關系——中國婚內強奸的法律社會學分析[A]。陳興良。刑法解釋[C].1999,(1).397。
[5]張賢玉。評“婚內強奸”[J]。法律,2000年,(3):56
[6]參見張軍:《王維明強奸案——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壹庭編《刑事審判參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0年第2輯),第26-29頁。
[7]參見張:“白俊峰強奸案——如何認定丈夫強奸妻子”,載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編《刑事審判參考》,法律出版社,1999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