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角色在我們的生活中是眾所周知的。在馮小剛的電影《天下無賊》中,黎叔說自己最看不起強盜,“壹點技術含量都沒有”。為什麽?因為李大爺是個“賊”,而且“偷”的文章很多。不管是搶劫還是偷小孩,在古代,有壹句話總結的很好。小偷是小偷,小偷是小偷。我們常說“偷”。可見,在現代漢語中,“偷”的行為是常識中的小偷,而在古代則完全不同。嚴格來說,“賊”和“賊”指的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在古代,“賊”多為賊;古代的“賊”都叫強盜。在中國古代,強盜常被稱為“賊”。“賊”就不壹樣了。雖然它有時可以指小偷和強盜,但它主要指的是後者。古代的“賊”只是偶爾指賊、賊;現在的賊,往往既指賊,又指賊。古今“賊”的區別如此之大,意思正好相反。可以說,賊是“賊”,賊是“賊”。壹個被大家稱為“小偷”的角色,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單看人類法律的發展史,“賊”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構成壹部“法律發展史”。小偷過街,人人喊打人類的世界自從脫離原始社會就有了私有財產的概念,所以很多人都想急功近利,想不勞而獲,於是小偷這個“光榮”的職業登上了歷史舞臺。小偷的出現自然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別人辛辛苦苦掙來的收入被小偷或“空手”或壹時被明火卷走。這件事誰能受得了?每個人都想偷懶。如果妳能偷,我不能。現在社會的統治者很著急。如果人人都是賊,全國人民吃什麽喝什麽?結果小偷這個職業早就被列入黑名單了。法家創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國第壹部法典時,就明確提出:“王者之政,不可沖賊!”不幸的是,小偷被列入了“小偷”的行列,成為國家重點打擊的對象。小偷還是“人”嗎?其實是廣大勞動者深受賊害,卻“愛賊至深”。作為公認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學術流派,墨家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懲治盜賊的學說走得更遠。這個思想歸結為六個字——“殺賊不殺人”。妳說的“殺賊不殺兇手”是什麽意思?顧名思義,學術點是殺賊,不同於殺無辜的人,不以殺人罪論處。通俗地說,賊不是人,自衛殺賊不受懲罰。這個理論是怎麽來的?墨家學者用類比進行邏輯推理:車是木頭做的;用汽車,但不是木頭。賊是人;人多賊不多;沒有小偷,不是沒有人。恨賊,不恨人;希望沒有小偷,不是沒有人。這是全世界都信以為真的,所以賊雖是人,愛賊不是愛人;不愛賊不代表不愛別人;殺賊不是殺人。似乎沒有相關的政法理論支撐,得出這樣的法律格言。清理小偷是對的。就連主張“慎刑”的好人墨子,對小偷也毫不手軟,聲稱要“殺了他們!”墨家本身很多成員都是社會下層的普通人,自然對侵犯財產權有壹種特別的憤慨。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壹個重視勞動的國家,“壹分耕耘,壹分收獲”的觀念已經深入每個人的骨髓。按照這種觀念,“倚仗實力者活,不輸實力者不活”也是順理成章的事。像賊壹樣“功力不差”的人,自然可憐。當他們被國家打擊的時候,大家只會鼓掌。誰來主張他們的個人權利?當這種思想發展到極致,就剝奪了小偷的法律人格權利,殺小偷而不是殺壹般無辜的人。法律上這樣的規定,讓社會上對小偷的負面評價更加不堪,甚至沒有完整的人格權,但正所謂“人無裏外”。小偷也有369等主流社會思想的標桿。縱觀古今,盜賊從來沒有過“好日子”。《史記》記載重刑,警告軍隊不可偷盜百姓財物,可見西周的法律對盜賊有明確的重刑規定。後來到了戰國時期,李悝制定了《法典》,主張“君不可急為賊”,所以“其法只宜賊行”。換句話說,在傳統政治智慧中,治國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打擊“賊”。秦漢沿襲並發展了這壹思想。以後的朝代大多繼承了漢朝的法律,對盜竊罪都是重罰。後來隨著法律的進壹步發展,對小偷行為的認定進壹步細化。首先,“賊”分為“強盜”和“小偷”。凡以武力奪取公私財物者,稱為“強盜”;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稱為“盜竊”。那麽“賊”又分為“殺人無懼”和“謀反之人”。可見,古代的“賊”罪也分為壹般殺人賊和“謀反”賊兩類。所謂“反亂”賊,主要是指以武裝形式進行鬥爭的人民和統治階級的反抗行為。當時人們已經把“賊”和“賊”看成是壹種漸進的關系,經濟上的抗爭往往會演變成政治上的鬥爭。“賊”和“賊”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說盜竊罪是盜竊罪的初始形態,那麽盜竊罪就是盜竊罪的發展結果。從重處罰加重。所以從北齊開始,歷代統治者都把“賊”和“賊”作為壹個整體,在立法上合二為壹。從刑罰上看,對“小偷”的懲罰已經越來越重。北宋初,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穩定政權,宋太祖標榜“仁政”,多次頒布“盜竊罪”和“強盜法”,減輕對“盜竊罪”的處罰。還制定了“斷杖”法,用杖代替刑流、徒、杖、鐐銬。並設置“刺配法”通過放貸實施死罪。此舉有輕罰之意。而對盜竊罪的處罰,特別是對叛國、通敵、謀反等直接威脅和損害皇權和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處罰,由於《宋代刑法典》中的補充令而進壹步加重,這也是對“竊”和“賊”兩種不同行為的不同處罰。然而,隨著盜賊的增多,宋太宗在聖旨中說要派兵進行軍事鎮壓:“他們的盜賊和匪幫等。,要麽就敢兇頑,要麽就想辦法反抗,也就是殺了他們,不留活口。”開始舉起屠刀。於是,宋仁宗發起了“包庇重法”;宋英宗對小偷的懲罰並不嚴厲:宋神宗頒布了針對小偷的嚴厲法律,宋哲宗的法律更嚴厲,但效果很差。因此,在宋徽宗時期,當開始使用鎮壓手段時,矛盾略有逆轉。不過平心而論,宋朝的打擊對象主要是劫掠,而不是偷盜。而且也減輕了饑民的偷盜犯罪。“所以,饑餓的人可以被憐憫但不能生病,可以被幫助但不能被殺死。”到了元朝,很多原始社會保留下來的野蠻刑罰自然就不用提了,簡直駭人聽聞。而以“重刑”著稱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磨刀霍霍”,賊得夾著尾巴行動。歷史的進步,法律的創新,不僅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在古巴比倫法、古希伯來法、古羅馬法中也有。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在對待小偷這件事上,很少能達成* * *諒解。“殺夜賊”成了正當行為。面對百姓手持的屠刀,盜賊只能哀嘆。這種情況壹直到近代都沒有改變。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法律也保護小偷的人身權利。我國65438年至0957年法律改革後,盜賊的生命健康得到了壹定程度的保護,但法律保護程度較低。到1984,盜賊的法律地位進壹步提高。在損害賠償的情況下,被告對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擔了“人道責任”,這是公平責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視為壹種法律進步,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利的重視和保護。在古代,沒有原則地殺死壹個正在行竊的小偷不是犯罪。但現在法律進壹步細化了。只有當小偷的行為直接威脅到被告的生命時,被告才能使用致命武器對付小偷。否則,被告將對小偷負責。可見這是壹個歷史性的進步。這不僅是法律觀念的創新,也是社會走向文明的標誌。(文/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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