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秦制度,不僅締結婚姻需要官方登記,解除婚姻也必須向官方登記,並得到官方的承認。否則將構成“棄婦不寫書”罪,男女都要受到懲罰。秦律婚姻制度的特點在於,雖然也保護男尊女卑和夫權,但對夫權的限制和對妻子人身權的保護超過了漢代以後的朝代。比如秦律,壹方面要求妻子忠於丈夫,另壹方面也規定丈夫犯有通奸罪。
在漢代的婚姻關系立法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被發揮到了極致,不僅遵循“三分之七”的原則與妻子離婚,還允許公婆和丈夫以各種理由拋棄妻子,即使丈夫有非常惡劣的行為,也不允許離開丈夫。更何況,妻子通奸是要判死刑的,而丈夫通奸只判壹般刑。
唐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仍然遵循“七出三不”的原則,但出現了允許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的“和合離婚”制度和由政府決定的“離婚”制度。當出現“不忠”的條件時,即夫妻壹方或夫妻雙方的親屬或其中壹方毆打、辱罵、殺害、傷害或強奸另壹方親屬,將被視為夫妻有不忠行為,無論雙方同意與否,都將受到政府的審判,並被強制離婚。義條件不等同於夫妻,明顯偏袒婆家,對妻子要求更嚴,給予丈夫更大的權力,體現了唐律對夫權的維護,目的是建立夫為妻、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但是,本應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關系,不僅父母有權解除,國家還強行幹預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動用刑事手段進行懲罰。封建禮教是離婚的法律標準,直接決定了婚姻的存亡。即使當事人不願意,也必須離婚,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制度。
在宋代,婦女被賦予了離婚的權利。如果丈夫三年不回家,強迫妻子賣淫或背叛妻子,丈夫因犯罪被判處流放或其他懲罰,妻子可以離婚。宋代已婚婦女法定離婚權的規定,賦予了作為封建社會弱勢群體的婦女維護婚姻完整的權利,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這裏有幾個例子:
1.嶽飛的妻子劉離開了嶽飛。
第二,朱免去了女兒的丈夫職務。
第三,宋代妻子因與丈夫不和,提起離婚訴訟。夏松,重臣,與妻子楊不和,楊帶著弟弟狀告夏松。夏松的母親和楊的母親又互相虐待,最後都到了開封。於是,俞士泰責怪夏松,決定和楊離婚。宋高宗侍郎曹勇之妻施立,原為曹秀才之妻。因為與丈夫不和,她選擇離婚重新尋找幸福,然後嫁給曹勇。她和丈夫離婚的法律依據是:“夫妻不和,合不來,要走的人。”
第四,宋代,妻子因為嫌棄丈夫醜而離婚。在宋神宗,國子監的親生祖先除了長得醜別無選擇。在商量走親戚的時候,女方的徐要求親自見他。這也說明了宋代女性婚姻的自主性。祖只好找媒人商量,讓英俊的舍友馮躍過許家,讓許家誤會。婚後,徐“最初認識到自己的對與錯,實際上是背對著他離婚。”徐提出離婚,是因為老公長得醜,欺騙了自己。
第五,宋代妻子因為嫌棄丈夫貧窮而離婚。南宋孝宗時官至萍鄉的嶽父,因為嫌棄他窮,強迫他把女兒接回家嫁給別人。雖然這件事後來毅然決然的回到了妻子身邊,和她永遠生活在壹起,但這無疑說明,妻子或者娘家可以因為婆家窮而提出離婚。
第六,宋代妻子嫌棄丈夫“有病”而離婚的案例。宋神宗的孫女婿丁有過壹次精神病發作,所以她退出了。雖然自古以來,宋神宗還是決定和她離婚。
七、宋代妻子拋棄丈夫的“惡”而離婚。南宋時期唐周的富商大甲王巴郎,因為與年輕的情婦有婚外情,不喜歡他的老妻子。他的妻子忍無可忍,向政府申訴選擇離婚。“帶著婆娘,去義縣,縣裏聽著離婚,分其財產。”政府不僅決定離婚,還平分了資產。王巴郎也想爭取幼女的撫養權,妻子也爭取了。結果幼女的撫養權也歸他老婆所有。宋代女性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頗具現代氣息。這種情況在上壹代不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