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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歷史上沒有法制嗎?

應該說,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不是沒有法制,而是人治大於法制。

根據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在整個法律制度傳承中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壹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這是從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壹個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後半期。中國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和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來自這壹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立”。在法律體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現為在更大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系。其中,戰國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此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和法家這兩個最具影響力的學術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這壹時期走向成熟,並在政治舞臺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2.秦漢時期。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完全確立的時期。時間包括從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壹專制王朝,確立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論,並在實踐中貫徹得很徹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在中國歷史上,戰國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的理論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實踐。因此,從整個中國法律史的角度來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極其鮮明的。自從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後,許多以前不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現在世人面前。從這些珍貴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嚴密。

漢代(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特征。換句話說,漢代的法律制度在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部分改革,形成了與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體系。後期是指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學說,使儒學成為官方的、正統的政治學說。從此,漢朝的法制開始在理論和制度上“儒家化”。“儒教”之後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與秦、漢初的法家法律有所不同。而且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也是沿著漢代儒學的方向逐漸發展起來的。因此,漢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律史上也有著重要的地位。

3.三國,兩晉,南北朝。這是中國傳統法制快速發展的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個動蕩時期,包括了從221年曹魏建立到581年南北分裂結束、中國統壹的歷史時期。這壹時期,雖然政權更叠迅速,局勢持續動蕩,但在動蕩的歲月裏,法制仍有很大發展。首先,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學理論也有顯著發展。其次,儒家的具體法律制度得到了加強。壹些重要的制度,如“八議”、“公務”、“十大罪狀”等,已經成為成熟的制度。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發展與進步,為隋唐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4.隋唐時期。這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階段。在時間上,涵蓋了從581年隋朝建立到960年宋朝建立的時期。隋唐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鼎盛時期。夏朝以後,經過近三千年的積累,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已經成熟,各種社會制度也進入了壹個相對和諧的階段。因此,唐朝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的巔峰。這壹時期的法制也是如此。以幾千年的立法和司法經驗為基礎,隋唐立法技術進壹步提高,以唐律為代表的優秀法典相繼問世。從法律內容上看,始於漢代中期的儒學合法化進程,歷時八百余年,最終在隋唐時期碩果累累。以此為標誌,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的融合過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禮法結合”基本完成,儒家的壹些基本思想被巧妙地融入成文法典,中國傳統社會“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同時,經過幾千年的實踐探索,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也在此時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以《唐律》為代表的唐代法制,達到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論》也成為中國古代法制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國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以及對唐代法律的簡要論述,自然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壹個重點。

5.元明清。這是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極端專制的時期。在時間上,包括了從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的歷史時期。宋以後,中國的社會結構,包括法律制度,仍然在隋唐建立的基本框架內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宋明清時期,基本法典仍然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框架仍由《宋刑法》、《大明法》、《大清法》等基本法典決定,但法規、條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實際的、具體的規範作用。到了封建社會後期,“法”規定了大原則,而“效”和“例”則進行了多方面的補充和修改。作為大原則,“法”相對穩定,修改較少,具有實際效力的附屬立法因時因地頻繁修改。這種所謂“法為來之不易之俗,例適於民情,以善用之”(清代朱松《刑事案件提要》。前言)。這種立法上的變化表明,經過幾千年的積累,到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者已經能夠更加熟練地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調整社會。同時,自唐代“安史之亂”以來,中國古代社會開始由盛轉衰,壹些封建社會制度固有的矛盾加劇,導致整個社會制度的扭曲。隨著皇權的不斷強化,中國傳統法制的重心也開始向維護皇權、強化專制的方向傾斜。宋朝的編制效應,明朝的朝臣宦官統治,明清時期流行的“文字獄”,都是這方面的具體反映。此外,元、清時期歧視少數民族、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也是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壹個特點。文字獄”等。,都是這方面的具體體現。此外,元、清時期歧視少數民族、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也是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壹個特點。

(以上轉自/文達/thread?tid=077aea63008a02ba)

盡管如此,由於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要求,強大的中央集權更適合封建統治的需要,又由於皇帝、貴族、地主的特權,往往體現為人治大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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