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軍人身份或者職稱,招搖撞騙,損害軍隊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它的構成元素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冒充軍人身份或者職稱實施詐騙。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構成冒充軍人罪。
法律客觀性: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與侵犯財產權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壹。近年來,冒充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並有發展趨勢。壹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對軍隊的信任和人民軍隊享有的崇高聲譽,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有的打著軍隊的旗號擺攤設點,行醫賣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名義,搞經濟詐騙。這些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群眾利益,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形象,幹擾軍隊正常工作,影響軍政關系。我國《國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進行非法武裝活動,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雖然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采用了冒充軍人的手段,人民群眾認為這些違法行為是軍人所為,從而直接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而實質的危害。(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冒充軍人身份或者職稱實施詐騙的行為。1,行為人必須有冒充軍人身份或頭銜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非軍人,如冒充黨員、太子黨子女、烈士子女、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經理、采購員等。,並從事詐騙活動,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或其他犯罪。所謂冒充軍人,既可以是冒充軍人,也可以是冒充軍官;可以是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警察部隊的士兵。就具體方法而言,有的非軍人冒充軍人,或穿軍裝,或攜帶、使用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或者自稱是軍官、士兵、學生等。軍事機關、部隊、院校、醫院或科研單位。有的自己是軍人,但是冒充不是自己身份的其他軍人,比如軍人冒充軍官行騙,也可以構成本罪。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要冒充軍人或職稱,招搖過市,利用人民對軍人的信任,騙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謂的招搖撞騙,是指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打著軍隊的招牌和名義,在社會上進行各種欺騙活動。如果和別人創業,簽合同,招兵,招工,招幹部等。,妳會騙別人的錢;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獲取榮譽、職位等政治資本;冒充軍人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甚至玩弄女性;等壹下。壹般具有連續性和重復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做了壹次,原則上不應作為犯罪處罰。上述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有機聯系,才能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只是出於虛榮心而冒充軍人身份或稱號,而沒有利用其騙取非法利益,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冒充軍人,又騙取非法利益,但沒有冒充軍人騙取非法利益,即兩種行為之間沒有有機聯系,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他的非法利益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冒名頂替的對象僅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不包括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但對於軍人冒充不屬於自己身份的軍人,如軍人冒充軍官,下級軍官冒充上級軍官,能否構成本罪,存在不同看法。壹種認為軍人不能構成本罪,壹種認為軍人也可以構成本罪。我們認為,在這裏偽裝成壹個士兵的關鍵是以壹個不屬於自己的士兵的身份出現。這樣,軍人冒充其他身份的軍人也可以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僅僅是指物質利益,還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比如為了騙取壹些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但本罪的主觀惡性壹般僅限於“欺騙”的範圍。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軍人只是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威脅,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則是更嚴重的犯罪。應當分別以搶劫罪和強奸罪論處。如果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如行為人只是出於虛榮心而冒充軍人,單純是為了與他人結婚而冒充軍人,或者是為了順利住宿或者購買車票而冒充軍人,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