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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民事活動越來越頻繁,民事案件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民法。那麽,民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有什麽區別呢?民事關系和商事關系是什麽關系?勞動關系是民事關系嗎?下面,詳細解釋壹下由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壹、民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它們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2.民事關系受道德和法律雙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受法律調整。

3、範圍不同,民事關系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和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

民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表現,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表現。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即規定某壹法律事實會產生某種法律後果,這就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種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民事關系和商事關系是什麽關系?

民事關系包括商業關系。

第三,勞動關系是民事關系嗎?

從隸屬關系來說,勞動關系是民事關系的壹種。

(1)勞動關系主體是勞動者和依法成立的就業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和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民事關系的主體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和自然人(包括個人、個體工商戶、承包人和個人合夥);自然人和自然人;

(2)勞動關系的形式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辦理招聘手續),民事關系的形式是協商簽訂或約定勞動協議。

(3)勞動關系有行政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民事關系的兩個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不存在經營管理關系,壹方獨立生產經營,另壹方不幹涉。遵循誠信平等協商的原則。

(4)按勞分配工資和同工同酬的原則;應遵守最低工資的規定;民事關系采取同等報酬原則,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5)勞動關系的特點是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提供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工作環境等必要的勞動條件,按照法律或者標準為生產勞動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負責並重視勞動全過程的組織管理。民事關系的特征壹般情況下,由勞務提供者負責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也可以雙方平等協商;接受方只關註勞動的結果,不關註提供勞務的過程。

(6)律師在勞動關系中的職責包括辦理招聘備案手續,建立員工勞動檔案,負責員工技能培訓和職業培訓,履行法定的社會保險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民事關系與檔案無關,接收方不壹定負責提供技能培訓,也不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7)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民事關系受經濟法和民法調整。

在確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壹定要充分考慮以上列舉的內容,不能只強調某壹方面的差異或特點來做出判斷,否則往往會出現以偏概全的錯誤,直接影響到對責任主體和責任性質的正確判斷。在區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上,也要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

如果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明確建立了民事法律關系,則適用民法通則。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就發生了糾紛,那麽雙方的法律關系就應該依據勞動法和勞動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目的來確定。

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表現,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表現。它們在概念、調整和範圍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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