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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制服女罪犯

北宋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夏天的壹個晚上,只有幾畝不毛之地的醜陋老光棍大衛,從酒館喝得酩酊大醉,回到自己田間的小屋。他毫不掩飾自己的激動。當了這麽多年“剩男”,今天終於拿著幾擔糧食從鄰村弄了個65433當嫁妝。月黑風高,田野裏只有蟋蟀呱呱叫,夜貓子有時會驚恐地啼叫。突然,壹個瘦小的影子出現在大衛的田舍面前,輕輕推開虛掩的柴門,摸索著靠近正在熟睡的大衛,沈默片刻後,影子突然拔出壹把木刀。片刻猶豫之後,他朝大衛的全身猛砍,大衛從夢中驚醒。他被壹次突然襲擊弄得不知所措。他下意識地用手擋住。突然,手指鉆心的疼痛讓他痛得大叫了壹聲。影子退後壹步,轉身沖出田舍,消失在油漆般的黑暗中。

天剛亮,縣裏主管治安的縣尉就趕到魏家調查現場破案。大衛被刺了十多刀,但大多數都是輕傷,並不致命。唯壹的重傷是他在擋刀的時候,手指和刀刃相撞,壹根手指被切掉了。縣尉問了魏大河的鄰居,得知大衛長得醜,很少有人願意和他來往。他沒有任何敵人。偵察現場,從門前的腳印和刀的力量,縣尉判斷兇手是個年輕女子,女的?只有壹個女人和這個老光棍有關系,那就是大衛的未婚妻,13歲的女孩——阿雲!

縣尉叫手下把犯罪嫌疑人阿雲傳喚到縣衙。縣尉對那個還年輕的楚楚可憐的姑娘說,妳說說妳昨晚做了什麽。如果妳撒謊,小心受到懲罰。父母雙亡,被叔叔用幾擔糧食當嫁妝賣給別人的阿雲絕望至極,不得不詳細敘述自己的罪行。只用了幾個小時就解決了壹起殺人未遂案,縣尉等人不禁相互慶賀。很快,縣令就按照宋朝的成文法“宋刑制”做出了判決。阿雲殺夫的罪行屬於十惡不赦,也就是所謂的十惡不赦,這是要判死刑的。接下來,就是認罪並簽署保證書。但宋代法律也規定,死刑不能由地方政府執行,要逐級上報,由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批準。這個規定可以說是非常超前了。近年來,我國當代政府引入了這壹法律制度。所以歷史上有“宋朝如今日”的說法。按照規定,這份判決書首先呈送給了該地區最高級的官員徐尊,他知道鄧州的狀況。

自古以來,中國人民評價優秀官員只有壹個詞:清官。所謂清官,並不僅僅指清官。

便宜,還指的是官員思路清晰,執行能力強,否則就算他清廉,也只是個平庸的官員。而徐尊這個人,應該就是老百姓說的清官。他是中央司法機構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煉的官員。這樣的人壹般都會去當地鍍金。即使他們沒做出什麽成績,回到中心區也會升職。徐尊不是這麽平庸的官員。他沒有按照程序把案子移交給上級。看到此案,他很同情阿雲的不幸遭遇,想到多年的司法幹部認為阿雲的罪不該死。當他向大理寺報案後,改變了這個案子的判決。

許尊認為,阿雲是在母親喪期未滿前,被舅舅嫁到魏家的。根據法律規定,喪期訂婚不僅無效,而且違法。不僅當事人,媒人也會被判三年監禁。但這也說明,阿雲的身份並不是大衛的兒媳婦。對大衛來說,她只是壹個普通人,所以不存在殺死丈夫這種不可饒恕的死罪。

案子提交到了審判庭和大理寺,這兩個上級司法機構在法律上認定“殺傷者是扭曲的”,說阿雲即使不是大衛的媳婦也是普通人,但這樣的殺人未遂但傷人的罪行是壹樣的死罪,應該判阿雲絞刑。

阿雲不知道上輩子發生了什麽。素未謀面的官員徐尊,已經下定決心要給她法律援助,做她的律師,為她把這場官司打到底。許尊在翻找法律條文時發現,在阿雲案發生後不久,法院以聖旨的形式發布了壹條補充法律條文,“殺人已傷,如有要求,自首,由殺人減二級。”也就是說,如果壹個殺人未遂者自首,殺人罪就降為二級,這幾乎是為阿雲的案子量身定做的壹封信。如果案件適用這壹條款,阿雲最多判幾十年有期徒刑。

徐尊繼續上訴到最高司法部門——刑部,但刑部也維持原判。這時,許尊得到了升遷令,他被提升為大理寺大臣,讓許尊利用職務之便改判。阿雲的人生似乎有了轉機。但不久,作為紀檢部門的審查官,以徐尊利用職務之便枉法為名,彈劾徐尊,要求其引咎辭職。許尊不服。他在法庭上向宋神宗解釋了此案的來龍去脈,並邀請他發布此案供翰林學者討論。皇帝也是凡人,宋神宗是“生在深宮,長在女人身邊”的人。這樣的人性格往往是軟弱的。從事情未來的發展來看,宋神宗此時壹定很同情阿雲的遭遇。他采納了徐尊的建議,請翰林名學士王安石、司馬光二人共商此案。壹起小小的刑事案件悄然升級。

王安石和司馬光在政治觀點上是死敵,在這樣壹起刑事案件的討論中也是水火不容。王安石贊同徐尊的判斷,司馬光贊同刑部的判斷。當時宮廷裏兩個人經常為了各自的觀點而吵架。皇帝實在受不了這種沒完沒了的爭吵和辯論。他要求翰林院和幾個相關部門組成壹個臨時工作組,由呂公著和其他官員重組,討論判決。最後的討論結果是。皇帝終於松了壹口氣,對這件事又批了壹個字,“但是。”事情看似結束了,但第二天,負責司法的齊暉等幾名官員又聯名上奏,要求皇帝收回命令。他們想繼續和王安石辯論,皇帝只好同意。當時,阿雲這個卑微女孩的名字在金碧輝煌的宮廷中不斷回響,她的生死成了皇帝、大臣、官員最熱衷的事情。

那些先生們真的關心她的生死嗎?不,他們是。這只是朝鮮國內兩股勢力的對抗。案件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阿雲是否自首。再進壹步,她投降後的量刑,應該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是皇帝詔書的規定。如果法律是大的,那麽法律要求自首後,她只是不追究造成傷害的罪行,比如入室盜竊被戶主發現,小偷傷害戶主。如果小偷自首,只是免除他的盜竊罪,而阿雲傷人是為了殺人,不存在平白無故的犯罪。

王安石認為,既然皇帝已經上書,說傷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減刑。上諭中對投降的新解釋顯示了其有效性。王安石在聖旨中視皇權為重。皇帝的命令是金字玉字,皇權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皇帝可以制定和廢除任何法令,並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司馬光等人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即使皇帝要修改法律,也要和士大夫階層商量,不能隨意修改,破壞法律的嚴肅性。這就是所謂的“法律糾紛”。司馬光等人乍壹看似乎有點現代法律精神,其實不然。他要維護的是老派士大夫階層的權力。他主張的是法律不能再改,也就是制度不能改革。他想借此來限制王安石要推行的改革。這也就是所謂的“黨爭”。同時,在司馬光等人看來,這個案子有謀殺丈夫的嫌疑。這種抗命和殺父弒君壹樣,是他們這樣的捍衛者所不能容忍的。

爭論還在繼續,樞密院和中書省也參與其中,也就是政府最高決策層參與了這場爭論。在此期間,宋神宗曾想重新解釋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定義和量刑。國子監壹交給中書省,詔書就以違法為名被召回。誰說中國人聽命於皇權,誰說中國人沒有民主傳統,誰說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沒有法律意識?說這種話的人。剛看了清朝。

皇帝終於失去了耐心,民主需要中央集權。宋神宗最終支持了徐尊和王安石的意見,親自下詔赦免阿雲的死罪,改為有期徒刑進行勞動改造。很快,阿雲遇到了來自世界各地的特赦,很快重獲自由。後來她再婚,有了孩子。這個故事似乎要結束了。然而,17年後,宋哲宗繼位,司馬光重新掌權。他上臺後又舊事重提,繼續糾纏這件事。他以謀殺丈夫的罪名逮捕了阿雲,並很快將他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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