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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起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三條投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營利性法人的投資人不得濫用投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投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承擔什麽責任?(壹)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四)出資履行義務;在下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代替貨幣出資的,評估定價後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評估的價格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五)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是指除各自的出資額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繳納超過其出資額的出資額。追加出資義務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壹項,即公司法沒有列舉其內容,但壹經記載即發生效力。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如下: (壹)貨幣出資;(二)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3)法律上不能出資的財產不能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依法作價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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