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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所有者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對股東權利的高度概括。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投資受益權

又稱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的權利。獲得股息或投資利潤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它是股東最重要的自身利益權利,也是股東基於其資格和地位所固有的權利。《公司法》第177條第四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剩余的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當然,股東能否拿到分紅,還要看公司當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以及股東大會對分配的決議。因此,只有股東大會作出分配股利的決議,股東才能享有取得股利的特定請求權或訴訟權。

2.轉讓股份或出資的權利

股東不得抽回出資或者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受到更多限制。

3.剩余財產分配權。

公司清算時,股東有權分配剩余財產。

4.選項。

(1)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卻很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就公司發行新股應當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數額。此外,《公司法》也沒有其他關於股東認購新股的規定。這壹規定實際上采取了壹種武斷的立法態度,既不否認,也不承認。

5.股票交割請求權

公司有向股東交付股份的義務,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交付股份。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份即正式交付給股東。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份。”

上述權利都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從股東權利的分類上屬於股東自利權。股東* * *利益權是相對於自益權而言的,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權利:

6.參與公司的管理權。

在股份公司中,股東參與管理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方案、增加註冊資本、合並等。

(二)建議權或者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7.選擇經理的權利

這是股東管理公司最實質性的權利。股東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董事會;股東通過選舉董事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董事選舉成為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性權益。

8.知情權

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從而知道自己的權益有多大,知道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查閱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然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原則和概括的範圍也非常有限。

9、上訴權

當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門和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訴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且最有效的手段。股東提起的權利訴訟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直接訴訟,壹種是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粹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股東的身份向公司或其他侵權人提起的訴訟。股東的這項權利可以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以由股東的同行行使。但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並未規定違反公司章程等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也未規定股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資格、訴訟條件、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是空白,不利於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導致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壹訴訟權利。

派生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間接訴訟、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擁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公司無力或緩慢向侵害人主張損害賠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

股東權益可以體現為:

1.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提供。

2.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說明合法目的。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要求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的,應當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阻礙股東行使知情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裁定。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合並、轉讓、股份交換、出租公司全部財產、對公司經營範圍作出重大變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6.公司連續五年以上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的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7.自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未就收購股份事宜進行協商的,股東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公司不按照《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規定召開定期股東大會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公司限期召開股東大會。

9.有限責任公司代表65,438+0/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65,438+0/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拒絕召開股東大會的,提案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公司限期召開股東大會。

10.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應當限制股東會的召開時間,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東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11.在下列情況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

(1)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

12.股東主張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自股東大會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股東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4.股東主張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未對會議召集程序提出異議,或者雖對會議召集程序提出異議,但對決議投了贊成票,或者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履行了股東大會決議,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認定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16.股東請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支付股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7.股東主張出資不足或者抽回出資以其分紅彌補或者抵銷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或者控制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9.控股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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