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股份制改革後,采用法人治理結構和公司組織形式,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但是,變化中沒有變化。就股份公司而言,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沒有變,黨對股份公司的領導沒有變,職工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在公司制國有企業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要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表明工會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改變。工會仍然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民主管理的組織者和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鄧小平同誌曾經告誡我們:“如果我們忽視工會的工作,我們就不能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階級。”對於壹個企業來說,能否加強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對於全心全意依靠員工辦好企業至關重要。誠然,實行股改後,工會要繼續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管理,行使職工監督、議事、建議和民主評價幹部的權力,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同時,工會也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註意協調“老三會”(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之間的關系,依法支持和參與“新三會”工作。新舊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形成兩張皮。因為目標壹致,“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所以只要運營機制合理,定位正確,關系理順,運營有序,新老東家的矛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為此,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註意各自的側重點,盡量避免矛盾,起到互補的作用。比如,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主要關心的是企業的利潤和分紅,而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的情況更了解,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關心程度更高。因此,工會可以先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成熟後再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最後形成決議。為了貫徹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企業的方針,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應占壹定比例。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因此,尋找和選舉職工代表是工會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加入董事會、監事會的工會代表要更好地代表職工意願,反映職工聲音,在參與重大決策、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處理勞動爭議、監督生產經營過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諸多方面積極為職工考慮。職工參與民主管理雖有法律規定,但其參與的深度和廣度,尤其是實際操作,略落後於現行法律法規。目前,除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公司法》之外,還沒有關於職工參與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而且就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有些規定過於原則和粗略,有些則比較模糊。這樣,具體操作有時可能會感到無所適從。因此,工會要更多地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參與管理的角度去思考,積極參與具體實施條例和規章制度的制定,確保職工參與管理的權利不會受挫或削弱。為了明確工會在股份制企業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職責,工會要經常召集職工代表和基層工會主席進行專題學習,讓大家增長見識。同時,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工會的主要職責,明確新老關系。要讓職工參與管理有章可循,還要註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會參與民主管理的工作規範和服務生產經營的實施辦法。筆者認為,工會應以兩個文明建設,提高職工素質和經濟效益為出發點、落腳點和歸宿。在安排工作時,我們有意識地突出了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為保證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鼓勵大部分企業開展創壹流崗位、創先進班組、創企業效益、節能降耗、科技興公司等勞動競賽活動。要實行職工代表聯系制度,溝通上下級聯系,讓上級領導隨時了解基層存在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在精簡行政、改革三項制度的過程中,工會要認真履行職責,參與決策,既維護了職工的利益,又協調了各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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