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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壹高效的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的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和功能的證券。第三條股票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股票的發行和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實施統壹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外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交易其股票,必須經證監會批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發行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壹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三千萬元人民幣。

(五)擬公開發行的部分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額不超過擬公開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酌情按規定降低向社會公開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

(六)發起人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前壹年年末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比例,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增資,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獲資金的用途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壹致,資金使用效率良好;

(二)距上次公開發行股票不少於12個月;

(三)前次公開發行股票至本次申請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向發行公司,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向發行所獲資金的用途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壹致,資金使用效率良好;

(二)距上次定向發行股票不少於12個月;

(三)最近壹次定向發行至本次公開發行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證書在規定範圍內發行,並已交由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保管;

(五)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資信、資產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審批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商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後審批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監會;

(三)核準的發行申請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中國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並將復核意見抄送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申請人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後,方可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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