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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國家司法考試真題(法理學)選擇題

9.卡爾·馬克思說:“在民主國家,法律為王;在專制國家,國王就是法律。”關於馬克思對這段話的理解,下列哪個選項是錯誤的()

在自然界中,既有民主的法律,也有專制的法律。

在民主國家,君主或國王不能參與立法。

C.在專制國家,國王的意誌可以上升為法律。

D.實行民主的國家也是實行法律至上原則的國家。

答案b

測試中心法的本質

解析選項ACD正確,選項B錯誤。法律的本質體現在法律的階級性上。在階級對立的社會,法律體現的國家意誌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所以,在壹個實行專制的國家,國王的意誌可以上升為法律。同樣,在民主國家,君主或國王也可以參與立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從法官的角度來看,下列陳述中哪壹項符合規定的內容()

A.這些條款提到了法律淵源

B.該條規定了法律和政策之間的壹般關系。

C.《規定》直接規定了裁決規則。

D.條款規定了法律關系。

回答a

考點的法律規定

本題選項a符合該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其內容反映的是法官“依據選擇”在裁判中的運用,而是違法性與政策性的壹般關系。其中規定,法官在裁判民事活動時,首先應當遵守法律,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是中國當代法律的正式淵源,而國家政策是中國當代法律的非正式淵源。因此,這壹條涉及到法律的起源。

11.2003年7月,70多歲的王去世。在此之前,他立下了壹個“打油詩”遺囑:“我已經70多歲了,壹旦遇到危險,就不救了;人老病死是常事,古今無壽久;老婆孩子不傷心,安樂停藥幫我休息;不悼念,不放音樂,以免幹擾鄰居朋友;如果遺體和器官能用,就解剖給我。患病器官無處可尋,養樹養花環境優美;我的壹半產權可以歸我老婆所有;以上願望都能實現,我開心地下。”

對於王遺囑中“我的壹半產權”所涉及的房屋是指“全屋壹半”還是“父親份額的壹半”,家人有不同的理解。兒子認為父親所說的應該理解為母親應該繼承屬於父親的壹半財產,而不是全部財產的壹半。王的妻子堅持認為,這套房子和丈夫是同壹財產,她應該擁有全部財產(包括屬於丈夫的另壹半財產)。關於這種情況,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王的妻子和孩子之間的糾紛在於他們都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釋權。

B.王的妻兒對遺囑的理解屬於主觀目的解釋。

C.王的遺囑符合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要求。

d遺囑中的“我的壹半產權”首先要歷史地說明。

答案c

考點的法律解讀

解析選項錯誤a .王的妻子、子女、妻子對遺囑內容的理解不同。他們之間的爭議在於房產如何分配,但爭議的焦點並不在於雙方都有正式的法律解釋權。

選項b是錯誤的。王妻及其子女對遺囑的理解屬於文義解釋,不屬於主觀目的解釋。

選項c是正確的。王生前訂立“打油詩”遺囑的行為是在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選項d錯誤。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間存在等級關系,現在大部分法學家都認可以下等級:(1)語義解釋;(2)系統說明;(3)解釋立法者的意圖或目的;(4)歷史解讀;(5)比較解釋;(6)客觀地、有目的地解釋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的作用是不同的,因為它們各自指出了法律解釋需要考慮的不同因素或提出問題的不同視角。據此,在本題中,遺囑中的“我的壹半財產權”首先應作字面解釋,而非歷史解釋。

12.中學生小張,課間打籃球時鎖骨骨折。小張起訴該中學及黃嘯,要求賠償1.4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兩被告對原告的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畢竟是被黃嘯所傷,學校的不當行為也是造成傷害事故的原因,且原告在花費1.3萬元進行治療後尚未完全恢復。根據公平原則,法院判決被告各賠償3000元。關於本案,下列哪個判斷是正確的()

A.法院對被告進行了法律制裁。

B.法院對被告采取了不起訴免除和協議免除措施。

c .法院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與規範之間的關系。

d .被告的法律責任主要不是由於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答案c

檢測中心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責任

解析選項a、b錯誤,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根據其法律責任,對違法者采取的強制懲罰措施。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小張的損害是由黃嘯直接造成的,但黃嘯不存在傷害他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權。被告沒有違法,也沒有違約,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各3000元的賠償,是基於公平原則,不屬於法律制裁。

選項b是錯誤的。非訴和協議免責是指如果被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將被免除,或者被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同意免責。本案中,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不存在免予起訴的情況。另外,被害人沒有與加害人達成同意免責的協議,即不存在協議免責。也沒有采取非訴免責和協議免責的措施。

選項c是正確的。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無論是按照某種法律解釋方法得出的法律規範是大前提,還是依據法律確定的案件事實,都是用來為法律判決提供不同程度支持的理由。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法律正當化的過程。本案中,法院基於公平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證明案件事實和規範的結果。

選項d錯誤。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壹些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中,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小張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法院雖不以侵權為由判決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但適用了僅考慮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公平原則,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3000元,故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因為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3.張太太將孫子介紹給馬先生的女兒,並通過張太太之手向其支付“認”款10100元。之後雙方分手。張太太作為媒人,在去馬家商量退錢的時候發生了爭執。因為張太太生病,馬先生送她去醫院,並支付了1251.43元醫藥費。後來張太太以馬家不還錢為由,拒絕支付醫藥費。馬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考慮到糾紛的起因和張太太患病的誘因,法院判決張太太返還馬先生醫療費1,000元。關於本案,下列哪種理解是正確的()

A.在中國,男女在訂婚前都要支付“或大或小”的錢,這是壹種常見的習慣法。

B.張太太的病直接構成了與馬先生返還醫療費用的法律關系。

保護當事人自由和利益的原則是法院判決的主要標準。

D.本案爭議的焦點不是事實確認,而是法律確認。

答案d

考點的法律事實和歸責原則

解析選項a出錯習慣的含義很廣,既指個人習慣,也指社交習慣。之所以能成為非正式的法源,是因為它是特定的同體人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自然形成的,是同體人的實際感受和要求,以及理想的體現。但在這種情況下,男女訂婚前“認錢”的做法只是壹種習俗,不能形成廣泛的社會認同,所以不是習慣法。

選項b是錯誤的。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本案中,僅有張女士患病的事實不能直接引起返還馬先生醫療費用的法律關系,還需要結合馬先生將其送往醫院並支付其醫療費用的事實。因此,張夫人患病不是法律事實,而是“事實構成”。

當張太太向馬先生要錢時,她生病了。後來馬先生給她墊付了醫藥費。但馬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張太太能夠返還馬先生醫療費1,000元。張太太的病與馬先生返還醫療費不直接構成法律事實,屬於“事實構成”。

選項c錯誤,正義原則要求綜合考慮導致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各種因素,從而合理區別對待。本案中,法院在作出判決時考慮了糾紛的起因和張夫人患病的誘因,是基於公平原則,而不是自由和效率原則。

選項d是正確的。考慮到糾紛的起因是馬先生先行墊付了張太太的醫藥費,而張太太是因為索要“大小”錢發生糾紛而患病,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是基於利益原則,而是基於公平原則,需要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各種因素,合理對待。所以爭議的焦點不是事實的確認,而是法律的認定。本案事實清楚,因此,爭議的焦點不是事實的確認,而是法律對事實的認定。

14.某商場在促銷活動中宣稱:“凡商品滿100元,贈送80元購物券。商場對促銷活動產生的糾紛有最終解釋權。”劉女士在該商場購買1000人民幣,返800元作為購物券。劉女士用優惠券買鞋時,被告知鞋類產品前兩天退出促銷活動,必須現金購買。劉女士隨後找商場理論,協商不成,將商場告上法庭。關於本案,下列哪種理解是正確的()

A.從法律角度來說,“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是壹種學術解釋權的宣示。

B.本案的爭議說明,合同需要用公平正義來解釋,來填補漏洞。

c .當事人對合同的解釋等同於對合同的法定解釋權。

D.商場的做法符合“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

答案b

考點的法律解讀

錯誤解析選項a .從法律角度看,學術解釋是學術或常識性解釋,不作為執法依據。本案中,某商場宣稱“本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屬於法律解釋,即解釋權,而非理論解釋。

選項b是正確的。本案中,商場對促銷活動使用優惠券的解釋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如果消費者在消費時聽從商場的解釋,其當初簽訂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因此,需要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來解釋合同,以填補交易中的漏洞。

選項c錯誤。享有法定解釋權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其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合同的解釋並不意味著他們有解釋合同的合法權利。

選項d錯誤。權利義務壹致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對個人而言,主張某種權利就意味著擁有某種義務;對其他人來說,個人的權利必須伴隨著其他人的義務。本案中,商場的做法不符合“權利義務壹致”原則。

選項ACD錯誤,選項B正確。“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不是理論上的解釋。同時,作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商場對其的解釋並沒有遵循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反而違背了公平正義。商場對促銷券使用的解釋並不是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所以當消費者進行消費時,按照商場的解釋,他們當初簽訂合同的目的就不會實現。因此,需要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來解釋合同,以填補交易中的漏洞。

15.蘇和熊住在壹起。熊在自家屋頂上為50只鴿子建了壹個鴿舍。蘇某以飼養鴿子嚴重影響生活環境為由,將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鴿舍並賠禮道歉。法院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關於本案,下列哪個判斷是錯誤的()

這個案例涉及到和平生活的權利和養鴿的權利之間的沖突。

B.從案例來看,蘇的和平生活權屬於憲法規定的文化生活權。

C.從判決來看,解決權利沖突首先是壹個人在行使權利時是否實際侵犯了他人的權利。

D.這個案例說明,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有關。

答案b

考試中心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內容

分析選項a正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熊的養鴿權與蘇的和平生活權的沖突。

選項b是錯誤的。首先,我國憲法沒有規定“和平生活的權利”;其次,我國憲法規定的“文化生活權”是指科學研究、文學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不包括和平生活的權利。

選項c和d是正確的。本案中,法院判決蘇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因為兩項權利都受法律保護。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是相互聯系的,它們不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當事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幹涉或者損害他人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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