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故意傷害罪有可能不起訴嗎?

故意傷害罪有可能不起訴嗎?

1.被誘騙參與犯罪活動的人是從犯嗎?

根據現行法律,他不是被脅迫的共犯,但根據他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可以認定為共犯。

2.請解釋壹下占有的含義。

盜竊罪以占有為目的,這是民法上的概念。盜竊壹般是取得所有權,但民法上的占有可以是不改變所有權。

3.主犯和首要分子有什麽區別?

主犯是在同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與首要分子的概念重疊。

4.什麽是共犯?

袁,甲罪+乙罪=丙罪,是共同犯罪人。我國刑法中沒有像日本刑法中的強奸殺人罪那樣的典型共同犯罪人。

5.行為人破壞交通設施後是否主動恢復原狀且未造成任何損失?

劉潤濤,破壞交通設施罪既是行為犯,又是危險犯。只要其行為造成了危險而不是實際結果,就可以構成犯罪,即行為完成時犯罪成立,在犯罪成立之前(即未遂階段之前)只能中止犯罪。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不能視為中止,只能作為悔罪表現。但在實踐中,也有人認為,諸如投毒他人後積極救治,並未造成後果的中止成立。

6.請問老師,除了課本上舉的結果加重犯的例子,能不能再舉壹個關於結果加重犯的例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結果加重犯。

7.打擾壹下,陳先生,張三和李思亮吵架了。張三壹拳打在李四胸口,導致李四死亡。經查,李思源胸部血管有腫瘤,張三壹拳導致腫瘤破裂。張三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張三不知道李四胸部有腫瘤,我覺得不構成犯罪/

8.罪刑法定是否僅指刑法典?

主要指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9.利用工作之便和利用職務之便有什麽區別?

利用工作的便利,工作可以是多方面的,這是壹個非法律的概念;但職務是指與其職務相關聯的工作便利,在貪汙賄賂罪中壹般與公務有關,在公司職員受賄罪中是指處理、管理、指導與其職務相關的工作的職能和職責。

10,什麽是法定刑?什麽是自由裁量權犯罪?

從法律上講,壹罪是數罪,但法律規定壹罪當壹罪,壹罪指數罪,但法律沒有規定壹罪當壹罪,但實踐中是按壹罪處理。

11.單位法定代表人犯罪是具有雙重身份,還是不壹定構成犯罪?

單位法定代表人犯罪應以單位犯罪的構成為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不是個人犯罪。

12,在民事判決書中可以表述為羈押嗎?

性質不同,壹個是刑罰,壹個是民事或行政或刑事強制措施。

13.有人用偽造的身份證取出被盜存單上的錢是什麽行為?

應該構成盜竊罪。

14.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和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有什麽區別?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嚴格的,壹般認為是直接因果關系,而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廣義的,即所謂的條件因果關系。

15.壹般來說,自訴案件被害人受到的傷害要比公訴案件輕得多。法律這樣規定是否不公平?

正是因為被害人輕傷,法律才規定是自訴案件。

16.刑罰目的與刑法總則有什麽關系?

壹般來說,刑罰的目的是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而刑法總則是刑法認定犯罪並處於刑罰中的公共理性規則,是指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17,想問壹下為什麽刑罰權不在憲法中規定,而在壹般的討論中,將其劃分到制度中的依據是什麽?

我國憲法沒有規定刑罰權,但壹些國家的憲法有規定。差別化量刑制度的基礎是理論,而不是法律。

18,為什麽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的刑罰遠遠重於個人犯罪?

事實上,與自然人犯同樣的罪相比,單位成員的處罰只能相同或較輕,而不能較重。

19,能說說股份公司中國有公司怎麽定義嗎?

國有獨資企業是國有公司,股份公司只有所有股東都是國有公司才能算國有公司。

20.妳能告訴我搶劫和搶劫的區別嗎?

搶劫是以暴力手段獲取財物,搶劫不是以暴力手段。

21.下列情形應視為犯罪既遂還是犯罪中止?請指教:有人在村裏的井裏放了老鼠藥,後來覺得會毒死很多人,就回到井邊,告訴前來打水的村民,井水有毒。

應當視為犯罪中止,行為已經完成,但結果與行為有差距,在結果發生前視為中止。參見懸浮的定義。

22.壹人犯數罪的,數罪並罰。可以適用緩刑嗎?

合並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緩刑。

23、量刑自由裁量的情節,是否可以理解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可以這樣說,但在實踐中,這些情況在法院關於處罰的規定中余地很小。

24.中級人民法院發函下級法院審理同壹罪名的案件時,發現下級法院此前判決的壹名被告人作出了極輕的判決,要求再審。是否應該通知原審公訴人參加庭審?判決生效後要送到哪些部門?

應通知原審檢察官參加庭審,宣判範圍與原審相同。

25.戰時搶劫和平時搶劫有什麽區別?是否有不同的信念?

定罪沒有區別,區別是量刑。

26.有不作為義務的人是誰?

指具有特定義務的人,分為幾種:壹是具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警察;2.對之前的行為有義務的人,比如帶孩子遊泳的老師;3.崗位或業務要求的義務;四、有基於法律行為的義務,如受義務人委托的人。

27、由中方(國有公司)占比較大股份(如51%)的中外合資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占用公司巨額資金不還,是否涉嫌貪汙或挪用?

按職務侵占罪。

28.正當防衛的限度是什麽?

不要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這個需要具體說。

29.妳以數額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這類犯罪有很多,稱為數額犯。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關於犯罪數額的司法解釋

30.新刑法中的壹些罪名比較啰嗦,不夠簡潔,不如原來的盜竊罪、搶劫罪簡單明了。不知道國外的收費是多少?不是名詞解釋的犯罪吧?

國外有的簡潔,有的不簡潔,不能壹概而論。

31,夫妻誤傷對方,受害方起訴。如何確定性質?

壹般沒有定罪。

32.刑法的溯及力原則是否適用於刑法的每壹條?比如有人在1995犯了盜竊案,金額9000元。當時公安機關立案但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是否應該起訴?

當然適用於每壹條,但對於具體案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3.在教科書中,將累犯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提及,是為了更好地打擊這類犯罪。請問我國刑法將累犯規定為獨立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虞海燕先生,79刑法裏有習慣性盜竊罪,但是現在沒有了。但在盜竊罪、賭博罪中,規定累犯(多為犯)可以構成犯罪,可以說是壹種表現。

34.嚴打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嚴打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嚴打是嚴格在罪刑法定範圍內。

35.我見過這樣壹個案例,說甲欠乙錢,乙去甲家要,甲不給,乙強行從甲家搶走了壹只羊,結果犯了搶奪罪。如果B有意識地認為這只羊是欠自己的債呢?我也不認為他對社會有害。

如果情節不是特別嚴重,這種情況壹般不構成犯罪。但這種討債方式是違法的。

36.車輛剎車不合格與交通肇事罪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嗎?

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機械故障,不是司機的錯。所以交通事故不能追究司機的責任。

37.壹個無業人員A穿著私人購買的警服,拿著手槍在街上走著。他看到B在持刀搶劫,就對B喊:住手,我在警察裏,把刀放下。B持刀沖向A,A用手槍將B當場擊斃。問A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有,是什麽罪?

制止犯罪應該是正當防衛的行為而不是犯罪,但是他帶著手槍走在大街上就涉嫌非法持有槍支。

38.限制性條款是什麽?

但書是法律條文中以but開頭的表述,泛指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中的但書。

39.有這樣壹個問題。某壹天,某壹個人想殺某壹個人,但是中途,他放棄了殺人的念頭。其實某乙這壹天在出差,問甲是否構成犯罪預備,還是收手了?

它構成了籌備階段的中止。

40.間接故意的主觀惡性不如直接故意,量刑時應區別對待。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沒有這個規定,這是壹個理論問題。

41.對同壹犯罪,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重於對個別犯罪的處罰。為什麽?

與自然人犯罪相比,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較輕,且相同。較輕的理由是,第壹,犯罪人是單位,不是個人,即單位要集體承擔責任,即犯罪主體和處罰主體都是單位中的壹個人。現在普遍實行雙罰制,單位承擔了罰款的責任。而且在單位犯罪案件中,直接責任人的主觀惡性較少,因為他是在為單位謀取利益。

42.如何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始終無法理解。請老師指教。如果是再審案件,是否受此限制?

再審沒有上訴,所以不存在上訴不加刑的問題。

43、罪犯自己報案不算自首?

自首也必須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構成自首。

44.什麽是間接故意和過失過失?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故意放任,造成這樣的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但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因為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產生危害結果並決心實施,就不存在放任的可能性,其主觀意誌只能是希望該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意誌因素是指行為人不希望或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采取放任的態度,即無論發生與否,都不會違背自己的意誌。正因為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才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沒有危害結果的,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在實踐中壹般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壹是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犯罪目的而沈溺於另壹種危害結果,如A沈溺於將B的房子燒死;第二,行為人為了追求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A為了射野兔,不顧附近可能不小心摘水果的a B,將a B射死;第三,在突發性犯罪中,人們不計後果地放任壹些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A因為違法犯罪被B抓了個正著。為了逃跑,A掏出匕首刺向B,導致B心臟被刺穿而死亡。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具有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過失性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導致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過失過失有以下兩個特征:(1)行為人沒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過失是壹種無知,表現為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沒有預見到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或者行為人只意識到該行為可能產生其他結果但對社會沒有危害性,或者行為人意識到了行為本身但沒有預見到實際結果,或者行為人不知道行為本身和可能產生的結果。對有害結果的無知是過失的前提。(2)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危害。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為了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預見的能力和義務。正是因為行為人對自己應盡義務的漠視導致了危害社會的結果,才構成犯罪過失,因此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或者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可能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麽無論造成何種危害結果,都不能認定為過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預見的是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的統壹。預見義務是指法律、職務、商業或社會賦予的預見人們實施某種行為時可能產生的有害社會後果的責任。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沒有義務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即使當時能夠預見,也不能認定為已經預見。預見能力是指在當時的行為條件下,根據行為人的情況,該行為可能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能力,法律是不可能讓他承擔刑事責任的。理論上,判斷預見能力有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之分。客觀標準是基於普通人的知識能力水平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能力。主觀標準是根據行為人的實際知識和能力來確定其是否具有預見能力。因為刑事責任是個人責任的壹種,應當根據行為人自身的情況來認定犯罪過失,所以我國刑法理論壹般主張采用主觀標準,但客觀標準可以作為判斷的參考。

45.甲想殺乙,準備了壹把刀,走到乙家門口發現有警察,於是溜走了。是犯罪的哪個階段?

犯罪預備階段。

46.刑法的本意是指:刑罰之法還是法中之刑?

在中國,刑法這兩個詞在詞源上是同義的。

47.請糾正妳的錯誤:教材P10頁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是由什麽決定的?的第三和最後壹句話.....(本書第24行)..........................................................................................................................................................中的啟動系統是什麽意思?

向上

48.沒收全部財產的原則是什麽?

壹般是極其嚴重的犯罪,經濟犯罪等。

49.過失也能構成想象競合犯嗎?能舉個例子嗎?

過失也可以構成想象競合犯。比如過失射擊致人死亡。

50、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婦幼保健站屬於哪個國家機關?

前者屬於國家機關,後者不屬於。

51,有壹天深夜,壹個小偷爬到壹戶人家二樓的窗戶上想偷東西,被驚醒的人把小偷從二樓的窗戶上推了下去,摔到地上死了。問:A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要看他是什麽心理推下去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52.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搶劫時,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劫財物,是否應當認定行為人犯罪未遂?

可以認定為搶劫未遂。

53.我想問壹下,打碎別人車玻璃盜竊,盜竊未遂,但是玻璃價值5000元應該是什麽罪?

應該是想象力競賽,壹般歸類為盜竊未遂。

54、緩刑期滿五年後犯罪,是不是累犯?

張君偉在緩刑期滿後,不視為有期徒刑,所以不是累犯。

55.如何理解紀檢機關兩規措施和公安機關強制措施?

這兩項規定不是強制性措施。

56.誰享有刑事豁免權?

據& lt《蒙特利爾公約》等相關外交領事法規,壹般針對外交官、領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執行公務的國際組織,相關規定見國際法。

57.單位犯罪後法定代表人是否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為雙罰制,這是壹般情況,即單位受處罰,個人受處罰;單壹的懲罰制度,只懲罰單位或個人,

58.甲方從壹棟別墅裏偷東西,然後乙方從窗戶爬進去,所以他們實施盜竊後就離開了。甲方和乙方是同壹夥小偷嗎?原因是什麽?

如果事先沒有預謀,應該是同時犯,而不是共同犯罪。

59、某單位負責人,揮霍公款吃喝,壹年十幾萬,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有,是什麽罪?

在我國刑法中,揮霍公款不屬於犯罪。

60.在選擇性犯罪中,如買賣贓物罪,但購買行為已經完成,出售行為未遂,此罪是既遂還是未遂?

收購和出售可以分別定罪,也可以同時定罪。

61,A在可能有人出現的草叢中射殺了壹只兔子,A在射擊時沒有發現B的存在,但這是否也屬於間接故意殺害B?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A在人們經常出沒的草叢中(如公共* * *旅遊區)僅僅為了兔子而不顧及他人生命,則為間接故意;壹般來說,這是壹個斷層。

62.成年女性從醫院偷嬰兒算犯罪嗎?如果有,是犯罪嗎?如何定罪量刑?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的,構成拐賣兒童罪。

63.牽連犯和吸收犯有什麽區別?

牽連犯都是吸收犯,反之亦然。

64.在選擇性犯罪中,比如非法持有、持有槍支罪,同時有兩個被告人,壹個是持有,壹個是持有,那麽這兩個人在同壹個案件中應該以什麽罪名定罪?

分別占有和占有。

65.如何正確理解正當防衛不超過必要限度?比如壹個普通人面對多次毆打該怎麽辦?

打得狠,那幫人打不過他。如果其他人攜帶武器,他們會被殺死。

66.如何理解預見的義務和能力?

預見義務壹般由法律規定,以客觀標準判斷,預見能力與行為人本人有關。

67.甲方和乙方是夫妻。甲方因為乙方生了女兒離家出走,母女壹年不管。甲方不起訴是因為乙方生女兒不滿壹年,不符合離婚條件。甲方是否構成遺棄?

情節惡劣,符合遺棄罪構成的,可以定罪。

68.公安局A拘留了公民B,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詐騙。貨款及利息被查封後,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現在該公民想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公安局的行為是犯罪行為還是行政行為?

公安局的行為是行政行為。

69.我在報紙上看到壹個案例。廣西壹男青年同壹天與兩名女青年公開婚禮,並舉辦了大婚。他們三人發函邀請親友出席,在當地引起轟動。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眾說紛紜,但直接挑戰了壹夫壹妻制。請談談妳的看法?

重婚是事實重婚。

70.村民A因家中火藥受潮,將15公斤黑火藥放在自家院子裏晾曬。他出去壹會兒,就關上院門,把鎖掛在門上。村民B去他家找,沒有找到。他把煙頭摁在地上,以免引起火藥爆炸。當他看到這壹幕時,他嚇壞了,他鄰居家的幾棟房子都被燒毀了。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甲方以過失爆炸罪承擔刑事責任,乙方沒有看到火藥不承擔刑事責任。

71、被告人張某為了證明自己認為體育彩票是假的,中了大獎,半夜翻窗進入彩票大廳,盜竊我國電腦體育彩票專用彩球並投入使用。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辯稱,其行為的主客觀方面及侵犯的客體均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這種行為在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應該宣告無罪。請問:被告犯了什麽罪?

理論上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是詐騙或者無罪,但最後還是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這是武漢的壹個案例。

72、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應該說是按控。

73.如果情節明顯輕微,經法院判決確認,其他機關是否可以給予勞動教養、行政拘留等處罰,或者是否可以對壹件事作出兩個以上的判決,確實連行政處罰都算不上,再由單位行政處理。

可以,法院可以向其他機關建議行政處罰。

74.投降的概念裏沒有投降。有必要接受第壹國家的審判和判決嗎?

刑法中對自首有這樣的法律定義,但刑法中沒有這樣的定義,主要是考慮到犯罪人的正當防衛不利。但現行刑法對自首的定義實際上包含了這壹含義,司法解釋也包含了自首後不自首以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究的理論。

75.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至少服刑多少年後可以釋放?也就是說,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減刑後如何釋放?

至少十四年。

76.妳怎麽理解老師的悔過書?

古漢語裏是寫書面聲明懺悔的意思,妳懂的,就是說向有關機關書面懺悔。

77.關於準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釋,如何遵守身份至上、職位至上的原則?NPC將來能解釋它嗎?

我們應該談論職位,而不是地位。

78.目前,有許多嚴重事故。是否應該加大處罰力度,比如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重大事故是過失犯罪,不可能判生死。

79.什麽是結果加重犯?

比如強奸致人死亡,仍以強奸罪論處,但在基本構成上加重了處罰,是加重結果犯。壹般在法律的最後壹段說,如果有什麽事情發生,會受到更重的處罰。

80.壹個私營業主指示他的員工偷壹個鍋爐供企業使用。檢察院以* * *盜竊罪起訴,律師為單位犯罪辯護,認為員工不足以構成犯罪。個人認為律師錯了。老師,妳怎麽看?

妳的意見是正確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盜竊罪,所以不是單位犯罪。

81,受賄多少錢可以判死刑?

法律規定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巨大,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但現在按照司法慣例,壹般都在100萬元以上。

82.刑法中有哪些競合條款?

這是壹個刑法理論問題。壹般來說,有兩種、四種情況,即法律法規的從屬競爭(獨立競爭、包容競爭)和法律法規的重疊競爭(互動競爭、部分競爭)。參見陳興良教授的著作《刑法適用概論》上卷。

83.如何理解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規範,也就是說,壹個犯罪被定義為刑法上的犯罪。這本身就是壹個形式上的定義,也就是沒有實質意義。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基本相同。它強調刑法的權威性,所以說它是壹個法律特征。

84.壹個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只知道他受賄壹萬,他就交代了98萬。這97萬元屬於退保嗎?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坦白同種余罪的,不屬於自首。

刑法中容易成為考點和題型的知識點(全部)

刑法中容易成為考點和題型的知識點(全部)

1.適用保護管轄權的條件(第八條)必須同時滿足幾個條件:壹是行為主體必須是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否則適用本法第七條的“屬人原則”;二是行為地必須在中國境外,否則適用本法第六條的“屬地原則”;第三,行為的客體必須是“中國人民、國家或公民”,即“我們的利益”;第四,行為的性質是重罪,即行為地法律和我國刑法都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五,該行為是“雙重犯罪”,即行為發生地法律和我國刑法都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

2.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前提條件(第20條第3款):原因條件是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是普通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利益僅限於人身安全,不包括其他合法權益;“毆打”應該理解為故意傷害或者更多。

3.緊急避險適用的例外(第21條第3款):即對於在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消防員,前提在於“避免人身危險”。

4.在財產刑不足以支付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支付的原則和順序(第36條):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順序,“先民後刑”,旨在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5.管制犯、緩刑犯、假釋犯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的區別(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管制犯應當遵守的幾項法定義務容易與緩刑犯、假釋犯應當遵守的義務混淆,因為管制犯、緩刑犯、假釋犯都是有壹定人身自由的罪犯,不在監獄執行刑罰,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第39條第(1)、(3)、(4)、(5)項的內容基本相同,但最大的區別是該條第(2)項是後兩條所沒有的,也就是說,言論等“六大自由”是否被直接利用,是管制犯與緩刑、假釋犯義務的區別。

6.禁止適用死刑的情況(第49條):"孕婦"也包括接受過人工流產的婦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4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在押自然流產案期間對孕婦是否適用死刑的批復》規定,因涉嫌犯罪,在押自然流產後對同壹事實已提起公訴的孕婦,應當認定為審判時懷孕。

7.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案件(第87和88條)

8.總則(第48條、第63條、第865-438+0條、第87條)中應當報最高司法機關核準的問題匯總——死刑、因沒有法定減輕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問題、適用假釋的最低期限、追訴時效的延長等。,前三者需報最高人民法院,後者需報最高檢察院批準。

9、對出賣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和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活動,不以* * *同罪和幫助罪論處,而是單獨作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論處。(第107條)

10,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第133條)第133條規定,應當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處罰,即“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沒有及時救助被害人,而是逃離現場,導致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可稱為“消極逃逸”。如果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時采取了積極的措施,如將被害人帶至荒僻之地,或將被害人推到路坑中恐嚇或倒車,然後碾過被害人逃逸,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則本案可能構成數罪,即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並罰。這種逃避可以稱為“主動逃避”。

11,種植、銷售假劣藥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關系:關鍵是把握第149條,該條在本節中具有普遍意義,它有兩層含義:壹是生產、銷售物品罪141至1438。同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即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1至148條規定的具體犯罪,分別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是不構成各條規定的特定犯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以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在第12條、第153條第二款規定的走私文物、貴金屬罪中,如果走私行為不同於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為,則僅限於非法出口(境)行為,不包括進口(境)行為,即文物走私到貴金屬走私是單向而非雙向行為。行為人擅自將境外文物、貴重金屬帶入國(境)外的,可能構成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但可能不是最多的(1999調查)。

13.註意兩種特殊形式的走私犯罪(154條中的變相走私和155條中的間接走私或準走私)。

14.保險工作人員虛假理賠(第183條)的定性,根據主體的身份,可能是貪汙罪,也可能是職務侵占罪。

15.非法發放貸款的定性——構成犯罪的條件因收款人不同而不同(第186條,第1、2款)。壹種是向關聯方發放貸款,可以構成犯罪,另壹種是向關聯方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需要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16.洗錢罪(第191條)的客體是洗錢罪。具體犯罪行為有三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

17.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與故意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有不同的處理原則。前者涉及數罪並罰的可能問題。

18.如何處理納稅後以虛報出口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騙取的稅款超過已繳稅款的行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應當數罪並罰。(理論上,壹般認為這種情況是想象競合犯但又是壹起處罰的,所以在立法上屬於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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