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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貿易實務中海運提單的認識

對國際貿易實務中海運提單的認識

提單不僅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重要單證,也是國際貨物貿易的重要單證。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國際貿易實務海運提單知識。歡迎閱讀瀏覽。

提單及其作用

1,提單

提單不僅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重要單證,也是國際貨物貿易的重要單證。《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載,承運人保留交付貨物證據的文件。提單中關於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或者根據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我國《海商法》對提單的定義與《漢堡規則》相同,即《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78)。

2.提單的功能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憑證。

提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過程來看,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憑證。以班輪運輸為例,經營班輪航線的承運人應將提單和提單條款報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承運人壹般通過媒體公布船期,公布所經營的航線、停靠的港口、到達時間等。在了解船期等情況後,貨主壹般會根據實際需要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租船訂艙位。這時候他們需要填寫托運單,也就是需要向承運人發盤。承運人接受托運人訂艙後,即承運人承諾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簽發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履行中的壹個環節。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載貨物後,應當根據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提單從提單簽發時間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提單簽發之前,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是貨物運輸的合同關系,否則承運人絕不會接受托運的貨物,托運人也絕不會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無論這種合同關系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承運人對提單的簽署都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雖然提單只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但它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當然,合同的內容不僅限於提單,還包括托運單,甚至船期公告的相關內容。需要提醒的是,提單的規定適用於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或者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如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八條。

(2)提單是承運人已收到貨物或已裝運貨物的證明。

提單是在承運人收到貨物或貨物已經裝運時簽發的,表明承運人已經接管了貨物,提單的簽發對貨物起著收據的作用。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承運人根據提單收到貨物的初始證據,提單是收貨人或持單人之間承運人根據提單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除非提單有對貨物狀況的批註或有效的未知條款。未知條款是表明承運人不知道貨物數量或重量的條款。只有當承運人有合理的信息認為中國提單記載的貨物與實際收到或裝運的貨物不壹致,或者沒有正當的途徑進行核對時,才知道該條款。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

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承運人應當在目的港將貨物交付給憑正本提單要求提貨的人。例如,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中關於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所依據的擔保。目前爭議的是承運人在簽發記名提單時是否必須根據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因提單適用的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國,根據海商法的規定,壹般認為記名提單仍應憑憑證交付。

提單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提單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式。

1,根據提單上收貨人的不同記錄。

(1)直接提單

記名提單是指在提單正面的收貨人欄中明確寫明具體的人或公司的提單。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記名提單是否應憑單據交付有所不同。例如,根據我國《海商法》第71條,承運人應當在目的港將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除了記名提單可以由托運人轉讓給提單上指定的收貨人之外,壹般不可以通過背書轉讓。我國《海商法》第79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在早期,由於這種提單的流通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實踐中,壹般只在運輸貴重物品、禮品、展品等在運輸途中不轉移所有權的貨物時使用。但是,隨著船舶速度的提高,提單流轉的速度在短途運輸中已經跟不上船舶的速度,而且隨著電報交付的實行,記名提單在實踐中的使用越來越普遍。

(2)指示提單(訂單提單)

指示提單是指在收貨人欄中註明貨物是按照指示的指示交付的提單,如?按照某人的指示?還是?根據指示?提單。前者稱為註冊指令。通常情況下,提單註明發貨人或(指定)銀行的指示,信用證交易多由(指定)銀行進行。後者被稱為無記名指示,通常被視為由托運人指示。該指標壹般通過背書確定收貨人。指示提單經指示背書後轉讓,因此可以流通。指示提單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廣泛使用。

(3)空白提單(空白提單)

無記名提單,又稱空白提單,是指提單正面的收貨人壹欄沒有寫明具體的收貨人或者是有人授意,往往只註明?霍爾德?還是?給持有者?提單上寫著。這種提單無需背書,只需交付提單即可轉讓,流動性強,但容易因丟失或被盜給貨物買賣雙方帶來風險,實踐中很少使用。

2、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

(1)直接提單

海運直接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直接運到目的港卸貨交貨,中途不換船的提單。只要提單沒有規定貨物要在途中轉船或以其他運輸方式運至目的港,就是直運提單。有自由轉運條款的提單,但實際上沒有發生轉運,也沒有轉運記錄,仍然是海運直接提單。

(2)海運聯運提單(海運聯運提單)

海運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在中途港卸下,再由其他船舶運至目的港的提單。簽發此提單的承運人被稱為聯運承運人;接收貨物的人被稱為收貨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除提單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壹般應當對全程運輸負責。例如,我國《海商法》第六十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的,承運人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程運輸負責。對於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雇員或者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範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定,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含的運輸的特定部分應當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也可以約定,在貨物由指定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不負賠償責任。

(3)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聯運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簽發的提單,其中壹種運輸方式為海運,負責將貨物從收貨地運至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並收取全部運費。

3、顯示貨物是否已經裝運。

(1)已裝船提單

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簽發的提單。該提單包含船名、航次和裝運日期,表明貨物在該日期裝船。國際銷售合同和信用證壹般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

(2)裝運提單(收貨提單)

收貨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後、裝貨前,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的,表明貨物已被承運人收到的提單。這份提單沒有船名和裝運日期的記錄。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和銀行壹般不接受這種提單。收到的待運提單可以轉換為已裝船提單。例如,我國《海商法》第74條規定,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按照托運人的要求簽發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托運人可以將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換取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提單上註明承運船舶的名稱和裝運日期以備收運,註明收運的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這種提單廣泛應用於集裝箱貨物運輸,尤其是承運人在內陸站收貨時。

4.根據提單上貨物是否不幹凈來區分。

(1)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是指沒有明確表明貨物及其包裝外觀不良的提單,表明承運人收到貨物時外觀良好。所謂外觀狀態,壹般是指承運人可以通過目測或者通常方法觀察到的貨物狀況。良好的表面狀況並不排除貨物的內在缺陷,這些缺陷不能通過目測或通常的方法發現。

(2)不潔提單(不潔提單)

不清潔提單是指明確指出貨物及其包裝外觀不良的提單。在實踐中,收到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時,如果貨物或其包裝狀態有明顯缺陷,即貨物通常外觀不良,大副在出具大副收據時會對其進行記錄,比如發表意見?暴露的內容?、?包包壞了?、?生銹?、?弄臟了?等壹下。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根據大副收據簽發提單時會作出同樣的評論。這種提單是不幹凈的。承運人在目的港交貨時,對批註範圍內的貨物損壞不負責任。國際銷售合同和信用證壹般規定賣方必須提交清潔提單。

5.根據提單記載內容的復雜程度。

(1)完整提單(詳細提單)

全提單,又稱復提單,是指附有完整背條款的提單。實踐中使用的提單大多是全提單。

(2)簡式提單

簡單提單,也稱縮寫提單,是指只有正項,沒有背項條款或背項條款不完整的提單。

6.特種提單

在國際航運實踐中,根據航運慣例或商業運作的需要,下列提單經常出現:

1.倒簽提單

提單應在裝運後簽發,其日期通常為裝運日期。反簽提單是指貨物裝運後簽發的提單,簽發日期早於貨物實際裝運日期。信用證壹般規定了貨物裝運的期限。當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時,為了順利結匯,托運人可以要求簽提單。倒簽提單壹般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制作的,承運人壹般會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承運人接受保函並會簽提單,對善意收貨人構成欺詐,使貨物的買方喪失根據信用證拒絕支付貨款和解除貨物買賣合同的權利,承運人需要賠償給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造成的損失。承運人賠償收貨人損失後,可以根據保函向托運人或者提供保函的其他人要求賠償。

2.預提單(預提單)

指貨物尚未滿載,或貨物已被承運人接收但尚未開始裝船時簽發的已裝船提單。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或結匯交單日期已到,但提單尚未簽發,托運人往往會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提前借用提單,這也構成對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的欺詐,屬於侵權行為,其法律效力與上述反簽提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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