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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科學素質,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第三條科普是公益性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協調、全民參與、全民受益的原則。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性、社會性和規律性,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第四條科普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禁止假借科普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粵東、粵西、粵北和少數民族地區科普工作的支持力度,優化區域科普資源配置,完善科普基礎設施布局,推進區域間科普合作和資源共享,統籌推進科普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和全民科學素質提高。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普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與港澳在科普資源開發、信息共享、人才交流和活動合作等方面的聯系,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科普交流與合作。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

社會力量可以按照市場機制來辦科普。第八條科普工作應當適應時代發展,運用先進信息技術,整合科普資源,創新科普方法,滿足公眾科普需求,提高科普覆蓋面和效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建設和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政府工作部署。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開展科普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科普工作協調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全體成員會議,日常工作由科協承擔。

全體成員會議具體負責研究和協調科普工作中的下列事項:

(壹)審查科普工作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二)審議年度科普工作報告;

(三)審議科普發展的政策措施、科普場館建設、經費安排等重大事項;

(四)統籌協調科普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重大科普活動,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科普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公民科學素質建設;

(二)負責科普資源開發、科普信息化建設、科普基礎條件建設、科普組織人才隊伍建設;

(三)推進實體科技館、移動科技館、數字科技館等科技場館建設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設;

(四)組織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專家開展科普活動;

(五)其他科普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和科普作品的創作、出版、發行,完善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普產品制作的政策措施,引導各類報紙、廣播電視和基於互聯網的各類媒體開展科普活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務員科學素質教育作為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推進科技教育融入公務員培訓課程。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在校青少年科學素質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日常教學工作,完善科學教師配備和培養機制、課程設置、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教學保障體系,建立學校科學教育評估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內校外相結合的科技教育機制,引導中小學校利用科技館、青少年宮、科普教育基地等開展科技教育活動和科技創新教育活動,並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各種面向青少年的科技創新活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科學素質納入職業教育課程和培訓教材,加強對城鎮勞動者的科學教育和培訓,普及綠色發展、安全生產和信息技術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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