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故意傷害罪是什麽?

故意傷害罪是什麽?

故意傷害罪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1)構成要素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危害他人健康。

1,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

誰傷害了自己的身體,誰就不是故意傷害罪;自傷在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違反刑法規範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戰時為了逃避兵役義務而自殘的軍人,應當適用刑法第434條。其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發、假牙,但是已經成為身體壹部分的人造骨骼、植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壹部分。毀屍滅跡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罪。同理,傷害胎兒身體也不構成本罪。

2.行為的內容是傷害他人身體。

傷害壹般是指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1)關於傷害的具體含義,刑法理論存在分歧。

第壹種觀點認為,傷害是指對身體完整性(包括身體形狀)的侵犯;

第二種觀點認為,損傷是指引起生理功能的障礙;

第三種觀點認為,損傷是指生理機能的障礙和身體形態的重大改變。

上述三種觀點的分歧在實踐中並不多見,因為大多數破壞身體完整性的行為都損害了生理機能。有兩種例外:外觀的完整性沒有被破壞,但生理功能受到侵害,如降低人的視力和聽力損失;二是外觀的完整性受損,但不妨礙其生理功能。拔別人的頭發或指甲是很典型的。顯然,如果行為違反了生理功能,即使沒有損害外觀的完整性,也應認定為傷害行為;相反,如果只是去除毛發或指甲,則不必認定為損傷。但如果拔除頭發或指甲的行為導致他人停止長出頭發或指甲,則是對生理機能的損害。此外,如果損害了面部和皮膚,不僅會損害外觀的完整性,還會損害生理功能。

因此,應當認為只有侵害他人生理機能的行為才是有害的。另外,對生理機能的損害不應該是永久性的,即使暫時侵犯了生理機能,也是壹種傷害。

(2)傷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如果故意傷害罪是由於不作為造成的,則要求行為人負有保護他人健康的特定義務;其義務的來源應根據作為刑事義務來源的不作為的壹般原則來確定。傷害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毆打、毆打等方法致人受傷;後者比如通過性行為故意使他人感染嚴重疾病,誘騙被害人服毒,造成生理功能損害,通過脅迫手段使被害人嚴重精神失常。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或者未滿18周歲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傷害行為的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內傷、外傷、身體傷害、精神傷害等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和傷害死亡。這三種情況直接反映了傷害罪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量刑時起著重要的作用。

(3)傷害行為必須是違法的。

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傷害,因治療需要經患者同意截肢,體育賽事中規則允許的傷害等。,妨礙違法,不構成犯罪。

故意傷害罪是否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成立,是壹個棘手的問題。這要分三種情況處理:壹是在被害人為了保護另壹個重要法益(如通過合法途徑為患者移植器官)而承諾傷害的情況下,要尊重法益主體的決定權,肯定其承諾的效力。《刑法》第234-1條第2款為此提供了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允諾的主體必須已年滿18周歲,行為人不得以脅迫、欺騙等手段取得允諾,否則允諾無效。第二,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壹重大法益的情況下,雖然被害人答應了,但是造成了危及生命的重傷,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首先,如果法益主體行使了自己的決定權(承諾加害),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國家作為個人法益的保護者,應當適當限制自己的決定權。其次,考慮到與允諾殺人的聯系,被害人實施的殺人行為(包括殺人未遂)無壹例外地構成故意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將造成生命危險的約定傷害(即重傷)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更為合適。最後,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可能有傷害的允諾,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可見危及生命的重傷的允諾是無效的。第三,基於被害人的允諾而造成輕傷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生活中經常發生兩人打架致輕傷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壹般認定為故意傷害。兩個人打架,雖然雙方都有攻擊對方的意圖,但是既然打架就意味著雙方都答應了壹個輕傷的結果。因此,當壹方對另壹方造成輕傷時,行為的違法性因被害人的允諾而受阻,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責任的形式

(1)責任形式是故意。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故意傷害罪不能因暴行罪而加重。因此,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的結果抱有理解、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但不要求行為人對具體的傷害程度有所了解,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並希望和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所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輕傷以上的情況,只要求有壹個大概的認識而不是具體的認識,或者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輕傷以上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只有毆打的故意,旨在對受害人造成暫時的身體疼痛或輕微的神經刺激,則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因此,如果僅出於壹般的毆打意圖而沒有故意傷害,則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同理,在毆打致意外死亡的情況下,也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另壹方面,壹般情況下,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可能事先並沒有清楚地了解該傷害會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所以實際造成輕傷的,按輕微傷處理;實際造成重傷的,按重傷處理。這並不違反歸責原則,因為無論造成重傷還是輕傷,都包含在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中。

(2)同時損傷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無意接觸,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我國刑法並沒有專門將同時傷害定義為* * *同時傷害。因此,同時傷害不能視為* * *同時傷害,而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第壹,如果同時傷害沒有造成傷害結果,則不構成犯罪;

第二,當同時發生的傷害已經造成輕微傷,且證據表明該輕微傷是由壹人的行為造成的,但無法認定是誰造成的輕微傷時,任何壹方都不應以犯罪論處;

第三,當同時發生的傷害已經造成重傷,但有證據表明重傷是由壹人的行為造成但無法認定是誰造成重傷時,各行為人可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

第四,如果同時發生的傷害已經造成輕傷或者重傷,並且能夠確定各自的行為已經造成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的擬規定,以暴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燒”。當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造成法定傷害結果時,即使沒有故意傷害,也應以故意傷害論處(根據歸責原則,要求行為人至少對傷害結果有過失)。當然,擬制故意傷害罪的刑罰應當輕於典型故意傷害罪。

判刑和懲罰

編輯和廣播

2013 12.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第四條: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10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參考因素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

  • 上一篇: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口多嗎?
  • 下一篇:短信營銷和傳統媒體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