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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征收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管理,根據《貴州省公路養路費征收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按照國家規定向擁有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車主)收取的專項事業費。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擁有車輛(含外國籍和港澳臺地區車輛)和在我省停放3個月以上的車輛,必須在我省繳納養路費。第四條養路費實行“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或截留養路費。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章養路費稽查機構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各級養路費稽查機構(以下簡稱征稽機構)具體負責養路費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養路費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向車主收取養路費;

(三)檢查拖欠或者未繳納養路費的車輛和嚴重逃繳養路費的路段,督促欠費者;

(四)檢查新增、過戶、轉讓、改裝、報廢、轉讓車輛的養路費繳納情況;

(五)對車輛養路費繳納情況實施年度審計;

(六)負責養路費征收管理人員的培訓。第七條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征收檢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應征不漏。除征稽機構外,任何單位不得征收汽車、摩托車養路費(含超載噸位養路費)。

有條件的地區,征收機關可以會同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第八條征費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依法收費,文明服務,維護國家和車主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征收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壹制服,佩戴“中國公路征費”徽章,並持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發的檢查證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主有權拒絕檢查。

交通征費稽查車輛應統壹安裝標有“交通征費”字樣的紅藍燈。第三章養路費征收範圍第十條養路費適用於下列車輛:

(壹)有牌照(含臨時牌照、檢驗牌照)或行駛道路(含城市道路)的各類客貨汽車、特種車輛(含道路用工程機械車)、簡易汽車、農用運輸車、掛車、牽引平板車、載客三輪車、載貨三輪車、摩托車(含二輪車、側三輪汽車);

(二)軍隊、公安、武警系統企業車輛;

(三)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與地方商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向地方單位和個人包車;

(四)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五)國際組織和外國駐華機構的車輛;

(六)外國人在中國使用的車輛;

(七)許可礦山和建築工地的施工車輛;

(八)無證臨時行駛高速公路的車輛;

(9)國際組織或個人捐贈的各種車輛。第十壹條下列車輛暫免征收養路費:

(壹)下列單位按國家公務定員標準配備,由政府全額撥款購置五座(含五座)以下的乘用車、兩輪和三輪摩托車:

1.縣級以上黨政機關;

2.國家批準並經省編委批準的縣級以上人民團體;

3.學校使用(不含校辦工廠和企事業單位開辦的各類學校)。

(二)國家預算中國防費負擔的軍用車輛。

(3)外國使(領)館使用的5座(含5座)以下車輛。

(四)僅在城建部門建設和維護的城市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底盤標稱噸位4噸以上(含25座)的客車(不含任何出租汽車、客車等車輛)。

(五)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城市環衛部門的保潔車、城市路燈高空作業車、灑水車、路邊樹木噴灑車、醫療衛生部門的專用救護車和防勤務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

(6)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殘疾人療養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院、民政部門收容遣送站自用的1國產車、殯儀館殯儀車。

(7)囚車(車身上有警示燈、報警裝置、明顯的治安、檢查、法律標誌,有固定鐵護欄的牢房,地板上有固定束縛物的鐵環等。)、警車(5座以下的轎車、越野車、微型面包車)和兩輪、側輪摩托車,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

(8)消防部門和大型企業安裝帶固定裝置的消防車,縣級防汛部門安裝1防汛指揮車(僅限越野吉普車,安裝通訊站的旅行車),鐵路、交通、郵電部門戰備專用微波車、通訊車。

(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的承擔交通管理任務的車輛。

(十)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道路養護專用車輛(新建道路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車輛及其他車輛除外)。

前款所列車輛改變使用性質、超範圍使用、變更使用單位、參加營業性運輸或者未辦理免征憑證的,應當足額繳納養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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