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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合同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請律師回答。

概念解釋:

1.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之間約定雇員在壹定期限內為雇主提供服務,雇主支付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實生活中常見的雇傭形式有:家庭雇傭保姆,私人雇傭,比如車主雇人開車,雇傭小時工,雇傭退休人員等等。

2.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從用人單位獲得報酬而形成的關系。根據《勞動法》及其解釋,用人單位有營業執照或者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的,屬於勞動關系範疇,反之,屬於雇傭關系。《工傷保險條例》在肯定用人單位與持有營業執照並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為勞動關系的基礎上,還在第六十三條擴大了用人單位的外延,將沒有營業執照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和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登記備案被依法撤銷的單位包括在內。

3.締約關系是壹方同意為另壹方完成壹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另壹方,另壹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壹定報酬的關系。承包關系與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在於,承包關系雙方是平等的,而不是從屬的。在承包合同中,雇傭的方式、程度、操作程序、勞動過程均由承包人決定,定作人接受個性化的勞動成果,是定作人報酬的直接對象。

4.委托關系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基於委托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法律關系。

具體差異:

1.雇傭關系和合同關系的區別

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壹方為另壹方完成某項工作成果,工作成果交付後另壹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關系是定作方與承包方之間基於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和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壹,主體地位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壹定的人身依附關系。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管理和監督,可以制定壹系列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修改工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服從其指令和安排,提供服務的時間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決定。員工的勞動是壹種“從屬勞動”。在合同關系中,定作人和定作人地位平等,定作人獨立完成工作。如何完成工作由定作人決定,不受定作人監督。壹般定作人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的,他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選擇完成工作的最佳方法。定作人的勞動是“獨立勞動”。

第二,目的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傭合同的目的是直接提供勞務,合同的客體是提供勞務。根據《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的解釋,勞務是指以提供活動而非實物的形式滿足他人需要的活動。因此,不需要問勞務是否產生了用人單位的預期結果,員工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在合同關系中,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壹般承包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有擔保義務,工作成果的質量會影響承包人能否按合同約定獲得報酬。可見,雇傭關系側重於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而合同關系側重於完成的工作成果。

第三,判斷債務不履行的標準不同。在雇傭關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重點在於提供的服務是否合格。雇員未能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服務,構成違約。在締約關系中,合同是以交付為基礎的合同,未交付成果或者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的,屬於違約。

第四,勞務專業化程度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員工不能未經同意將自己的勞動義務轉讓給他人,必須親自履行。在合同關系中,只要承包人能夠完成壹定的工作成果,就不需要承包人自己提供勞務,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人。

第五,風險承擔者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危險、事故或損失,壹般由接受勞務的用人單位承擔。在合同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的承包方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方的指示等原因造成的。雖然雇傭關系和合同關系的區別在理論上是明確的,但在實踐中卻常常令人困惑。比如,有人因裝修房屋請農民工搬運垃圾,約定搬家後交錢,農民工搬運垃圾時偷懶,直接從三樓陽臺傾倒垃圾,造成路人受傷;裝修房子的時候,請運輸公司運東西,按照運輸車輛的數量付費。運輸公司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很難判斷上述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合同關系。因此,在實踐中,需要根據以下標準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並結合合同履行的全過程進行綜合分析。首先,看工作場所和生產條件(如工具和設備,誰來提供原材料等。).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壹般提供工作場所和生產條件,而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在合同關系中,承包方壹般負責提供工作場所和生產條件,承包方向定作方支付工作成果。第二,要看支付方式。在雇傭關系中,用人單位壹般按周、日、小時向員工支付工資,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在合同關系中,定作人對承包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某事支付報酬,不僅包括勞務價格,還包括其他生產成本等。第三,要看作品內容。在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來說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整個行為的壹部分。在承包關系中,承包人的工作通常不受承包人工作內容的限制,是承包人工作的附屬部分["]。筆者認為,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上述兩個例子應屬於承包關系而非雇傭關系的結論。但需要進壹步說明的是,在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壹種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後兩個標準往往是模糊的。很難識別。這時要遵循以下原則來判斷:只要某壹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所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無論是否符合另外兩個標準或其中壹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合同關系。因為以上判斷標準,第壹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本質標準,另外兩個標準是次要標準或輔助標準。

2.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雖然按照學者的說法,勞動關系是從雇傭關系發展而來的,兩者具有包容性和包容性;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都是規範勞務的提供和接受,其特征也有重合。比如,兩者都強調雇主有權控制員工,員工都是為了雇主或雇主的利益而工作。但兩者也有區別:第壹,用人單位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合同雙方的承包主體壹般為自然人,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雇傭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的調整。第二,適用的法律不同。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屬於不同的部門法,雇傭關系由民法調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在準據法上,我國民法和勞動法構成了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法院審理雇主責任案件只能適用我國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首先考慮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雇傭關系的規定。第三,意誌不同。勞動關系體現了國家的強制性幹預。勞動合同除了雙方意願外,還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做出了強制性規範,體現了國家的意誌。因此,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的雙重屬性。在雇傭關系中,只要勞資雙方同意。

3.雇傭關系和委托關系的區別

委托關系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基於委托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委托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點:壹是目的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務;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壹定的法律行為或處理壹定的事務。第二,雇傭關系不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然而在委托關系中,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淺析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等的區別。在實踐中,雇傭合同、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和完成工作的承包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以至於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區分,但合同的不同性質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特別是在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案件中,影響案件的定性乃至案件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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