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壹個世界性的國際貿易組織,其制定的壹系列多邊貿易規則已經成為所有締約國接受的共同準則。它保證了國際貿易的相對自由、透明和穩定,極大地促進了世界貿易的增長和發展。據統計,自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世界貿易總量增長了10多倍。
其次,它主持的多輪多邊貿易談判使締約方達成了壹系列互利的談判,導致關稅總體水平大幅下降。在前七輪談判中,發達國家平均關稅從36%降至4.7%,同期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平均關稅也降至13%;正在進行的第八輪談判還尋求將總體關稅水平再降低三分之壹。
第三,為各國在經貿方面提供了談判和對話的場所,尤其是解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貿易矛盾的機會。在長期的接觸和對話過程中,經過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關貿總協定逐漸開始關註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制定了壹些適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最後,它在處理締約國之間的經濟和貿易爭端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由於GATT適用於所有締約方,壹旦發生爭端,可以用多邊貿易規則代替壹國的貿易法進行裁決,從而得到公平解決。盡管關貿總協定仍然缺乏處理國際經貿爭端的強制手段,主要依靠磋商和調解,但它仍然有壹個最後的手段:所有締約方的聯合行動。這對任何締約國都是壹種強大的威懾。
因此,自關貿總協定簽署以來,關貿總協定成功地解決了締約方之間的100多起貿易爭端。總的來說,40多年來,關貿總協定在調節國際經貿關系、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促進世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隨著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進展,關貿總協定將覆蓋越來越多的領域,在世界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關貿總協定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需要進壹步完善和發展。
可以說關貿總協定先天不足。作為上世紀40年代未能打破高關稅壁壘的產物,其初衷是建立壹個國際貿易組織,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為此目的起草的《國際貿易組織哈瓦那大憲章》未獲通過,因為它與壹些國家的國內立法相抵觸。關貿總協定只是將當時23個原締約方可以接受的大憲章中的有關貿易政策與當時原締約方在關稅減讓談判中達成的協議結合起來的“臨時協議”。所以本質上,這只是壹個暫時的協議。盡管它在生效後的實施過程中逐漸演變為壹個日益龐大和復雜的國際組織,但它仍然只是壹個準國際組織,這也是人們在正在進行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仍然打算建立壹個新的真正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原因。
那麽,關貿總協定的局限性是什麽?
首先,GATT的許多規則並不嚴格,有些規則缺乏法律約束,同時也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監督手段。如GATT第二部分第6條規定“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即“壹國產品以傾銷手段以較低的價值進口到另壹國市場,如果對某壹國領土內已建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威脅。”其中,“正常價值”和“實質損害或實質威脅”實際上很難界定。因此,壹些國家可以以國內立法為借口征收反傾銷稅,使之成為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從而違背了GATT制定這壹規則的初衷;此外,在GATT第19條中,已規定當進口增加時,會對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采取嚴厲限制措施。仍然沒有關於如何確定損害和如何調查核實損害的規定,也沒有關於“國內生產者”的定義,這給該條款的執行造成了許多困難和麻煩。
其次,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方面,關貿總協定的主要手段是談判,最後只是締約方的聯合行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強制手段。這也是很多重大國際貿易爭端無法真正解決的重要原因。美日貿易戰曠日持久,美歐農產品之爭僵持不下,但GATT無奈無能為力,其局限性也可見壹斑。
第三,關貿總協定還存在“灰色地帶”,基本規則的例外太多。
在實際的國際貿易活動中,壹些締約方經常通過雙邊安排采取“灰色區域”措施來限制某些產品的出口貿易。所謂“灰色區域措施”,是指成員國為規避GATT第19條保障條款而采取的壹些歧視性貿易政策措施,如“自動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等。這些灰色區域措施在關貿總協定中沒有適用的條款。自東京回合以來,共有90多種“灰色地帶”措施,涉及鋼鐵和半導體等敏感商品,影響了總貿易額的65,438+00%以上,極大地損害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由於GATT規則的例外太多,很多原則不能很好地適用。比如美國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不合理地取消了波蘭的最惠國待遇;許多締約國經常利用普遍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例外,采取大量非關稅壁壘來推行貿易保護主義。
最後,關貿總協定被壹些大國的政策所左右的局面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關貿總協定的建立和以往的多邊貿易談判壹直受到少數大國特別是美國國內政策的影響。20世紀30年代,美國國會通過了《互惠貿易協定法》,這導致了壹系列雙邊貿易談判和關貿總協定本身的建立。上世紀50年代,由於美國國內貿易保護主義擡頭,國會修改了《互惠貿易協定法案》,增加了國家安全條款和壹般保護條款,導致關貿總協定第三輪和第四輪談判收效甚微。20世紀70年代,美國出臺《貿易改革法案》,成為美國啟動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東京回合的法律依據。20世紀70年代以後,雖然發展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中的地位明顯提高,但少數發達國家決定關貿總協定命運的局面仍然嚴重存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因美國和歐洲國家在農產品問題上的分歧而壹再中斷的事實清楚地表明了這壹點。
近年來,關貿總協定也受到了區域經濟集團化的挑戰。區域經濟集團的排他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這種趨勢必然會削弱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實施。如何使區域集團成員國遵守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定,無疑是擺在關貿總協定面前的壹大難題。
至於關貿總協定的未來,由於生產日益國際化,國際交往和經濟聯系日益密切,旨在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關貿總協定將在不斷克服其缺陷和局限性的基礎上,在調整世界經貿關系和建立國際貿易新秩序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