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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的原則,實行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遵循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優化配置、全過程管理、因地制宜、註重效益的原則,落實國家節水行動要求,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

我市把水資源承載能力作為剛性約束,堅持以水設市、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建立健全水資源剛性約束指標體系,優化城市空間布局、產業結構和人口規模,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加強水資源規劃,增加供水渠道,提高水資源保障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珍惜和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節水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人民政府和其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部門為區節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區節水部門在業務上受市節水部門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水的義務。

本市鼓勵和支持節水科學技術研究,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與節水技術、管理和產品的深度融合,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培育節水產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計劃用水第六條本市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本市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用水需求,統籌考慮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用水需求,鼓勵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和海水淡化,實行多水源優化配置,分質供水、優化使用。

該市加強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市節水降損、重點領域節水開源。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和引灤入津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統籌調水和本地水資源,保障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第八條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年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地下鹹水、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可利用量,編制本市年度供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和本市對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節水部門應當根據市節水部門編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計劃,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年度供水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行業用水定額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他非工業部門的用水定額由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同行業的先進標準制定本行業的用水定額。第十條生活用水戶以外的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在取得用水計劃指標後下壹年度仍需用水的,節水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份根據年度供水計劃和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參考非生活用水戶近三年的實際用水情況下達用水計劃指標。

農業生產用水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新增非生活用水戶,應當向節水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指標。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審批年度供水計劃:

(壹)符合行業用水定額;

(二)有相應的節水措施。第十二條非生活用水戶確需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必須經節水主管部門批準。增加用水計劃指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量達到規定的行業指標;

(三)達到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工業指標,並采取相應的節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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