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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維護晉陽湖生態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晉陽湖保護區的規劃建設、生態保護與恢復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堅持治山、治水、治氣、治城相結合,遵循統壹規劃、生態為本、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晉陽湖生態保護、修復和信息化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的建設和運營。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水務、園林、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晉陽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壹)市水務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水量保障、水利設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水源保護;

(二)市園林部門負責湖泊管理、城市綠化、公園建設等工作;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濕地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組織植樹造林和退耕還林還草;

(四)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汙染防治和水質監測;

(五)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保護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組織整治村莊環境,控制農業面源汙染,指導生態農業發展;

(六)市文化旅遊部門負責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建、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應急、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西山生態文化旅遊示範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做好晉陽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第六條晉陽湖保護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晉陽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生態保護和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職責實施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

(三)組織實施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的重大決策事項;

(四)依法開展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行政執法工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晉陽湖保護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晉陽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研究西山自然生態與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的關系,協調處理水、濕地等人工湖保護和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充分發揮晉陽湖的自然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的宣傳教育,對在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舉報破壞晉陽湖生態環境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園林、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經批準的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晉陽湖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應當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第十條晉陽湖自然保護區天際線控制範圍內的建築高度按照晉陽湖生態保護與恢復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晉陽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國家空間規劃、晉陽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水資源保護、海綿城市建設的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行政許可手續;

(二)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三)按照環境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自然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晉陽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得影響水利工程的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破壞河流、湖泊和濕地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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