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先行區建設工作。第六條自治區實行先行區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將先行區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績效目標管理考核,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先行區建設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對先行區建設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參與先行區建設。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先行區建設進行宣傳教育,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創業區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控制第九條自治區應當建立以國家和自治區發展規劃為指導、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在先行區建設中的引領、引導和約束作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先行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文化旅遊等專項規劃。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以黃河、賀蘭山、六盤山、羅山為生態坐標,構建黃河生態經濟帶、北部綠色發展帶、中部圍封保護區、南部水源涵養區的生態、生產、生活總體布局。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自治區實行分區和分類的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土地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區劃控制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區劃控制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區劃控制規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在線利用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區劃控制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水資源評價和承載能力調查評估,對水資源超載區域、臨界超載區域和非超載區域實施差異化管理。
水資源超載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方案,采取加強節水、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種植和休耕輪作等措施,實施綜合治理;水資源嚴重超負荷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資源超負荷。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能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指標要求,實行水資源、能源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嚴格產業準入,完善退出機制。第十六條自治區對黃河岸線實行特殊管理,嚴格控制黃河岸線的開發建設。
禁止在黃河主要支流岸線壹定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黃河幹流和支流岸線的具體控制範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三章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第十七條自治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持山、河、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實行自然修復為主、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統籌推進農業、工業、城鄉生活汙染防治,保持生態功能穩定,改善生態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