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根據是否有直接的財產利益。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財產法律關系是指與財產直接相關的以財產內容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割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義務主體的範圍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單壹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單壹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壹套相應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權利義務相對應的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
權利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1.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原民事法律關系因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化、客體變化和內容變化。
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原民事法律關系因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而終止。
2.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5民權編輯
民權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的限度。權利本質上是行為的界限,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誌自由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進行任何行為,這是法律充分保障的。相反,如果壹個行為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界限,將得不到保障,反而會被追究責任。權利的特定功能叫做權力;由法律確認的當事人的意誌範圍,稱為權限。權力和權威是與民權相鄰的概念。
公民權利的類型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基於民事權利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的劃分。
人身權是以人身要素為客體的權利。人身權體現的利益關系到人的尊嚴和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所以人身權不能脫離其主體。人身權可以進壹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與人身權不同,財產權可以進行經濟評估和轉讓。基於權利的效力和內容,物權可以進壹步分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財產權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支配性財產權;債權是向債務人要求特定行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權利;繼承權是根據遺囑或法律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二)支配權、請求權、編隊權和抗辯權。這是基於民事權利效力特征的劃分。
支配權是直接、排他地支配權利客體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支配地位的行使不需要其他人積極義務的配合,只要他們容忍並且不行使同樣的支配行為。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物權、財產權屬於支配地位。
請求權是特定人要求特定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請求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利客體,其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人的協助,不具有排他效力。債權是典型的債權。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雖然是支配性權利,但受到侵害時需要作為救濟手段,所以請求權在民事權利中的地位極其重要。
形成權是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可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獨特性在於,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足以使該權利發生法律效力。撤銷權、撤銷權、追認權和抵銷權都屬於形成權。
抗辯權是防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抗辯權主要針對請求權。通過行使抗辯權,壹方面可以防止請求權的效力,另壹方面可以使權利人拒絕履行對相對人的義務。合同中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屬於抗辯權。
(3)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這是根據民事權利和相對人的效力範圍來劃分的。
絕對權是受權利效力影響的相對人作為不特定人的權利。絕對權的義務人是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故又稱“對世界的權利”。物權和人身權都是絕對權利。
相對權是指相對人只是其權利有效的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效力只限於特定的義務人,故又稱“人權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始權利與救濟權利。根據每項權利的地位,這被分為相互關聯的公民權利。
主權是不依賴於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屬權利是以主體權利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在擔保中,有擔保的債權是主權利,擔保權是從權利。
當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救助基本權利的權利是救濟權,而基本權利是原始權利。民法上有句話叫“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救濟權是對原有權利的保障,否則權利就難以實現。
(5)專有權和非專有權。這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權利人之間的關系來劃分的。
專有權是指專屬於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人格權和身份權是獨占權,不能脫離主體,不能轉讓和繼承。非專有權是指可以轉讓和繼承的權利,物權、債權等財產權都屬於非專有權。
(6)既得權和期待權。這是根據是否實際取得權利來劃分的。
既得權是指已經取得並能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完全具備而未取得的權利。被繼承人未死亡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屬於期待權。
民權救濟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民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救濟制度上,即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允許其在某些場合依靠自己的力量實施自助,更註重為權利人提供公力救濟。
(1)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權利人通過行使訴權,依照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向法院申請保護自己權利的措施。在現代文明社會,公力救濟是保護公民權利的主要手段。當公力救濟可以用於保護公民權利時,自力救濟被排除在外。
(2)民事權利的自助。自助是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迫使他人進行維權的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自助。前者如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後者如公交售票員扣留逃票乘客。由於自助容易演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來不及援引公力救濟且權利存在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時,才允許作為例外,以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
6公民義務編輯
公民義務的概念
民事義務是當事人為實現對方權利而受到行為約束的邊界。義務是約束的基礎,權利是自由的基礎。民事權利體現在利益上,民事義務體現在利益上。民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行使或放棄;至於民事義務,因為在法律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所以義務人必須履行,如果因過失而不履行,就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民事義務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義務可以分為多種類型。
(1)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根據義務產生的原因,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民法規範直接規定的義務,如對財產權的不作為義務、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等。約定的義務是根據當事人的意誌確定的義務,如合同義務。約定的義務定義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不予法律認可。
(2)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義務可以根據行為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以作為形式履行的義務是積極義務,以不作為形式履行的義務是消極義務。
(3)基本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中有基於誠信原則的所謂附隨義務,是根據債的發展而產生的義務,如註意義務、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7民事責任編輯
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違反約定或法律義務的法律效果。狹義的民事責任是民事義務,廣義的民事責任還包括使用強制公力救濟。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比,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是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在行為規範中,應當實施的行為屬於義務而非責任,只有在當事人違法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能發生責任。因此,責任存在於判斷規範中,司法機關依據判斷規範而非行為規範來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民事責任屬於公力救濟。責任對應公法上的制裁,義務對應私權。民事責任的判決和執行依賴於國家的公權力。
(3)民事責任的效力是救濟權利人可以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向執行機關請求強制執行。權利投入到自己力量實施的救濟中的,屬於自助救濟,公力救濟的執行是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具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根據某些標準對這些責任形式進行理論上的劃分,民事責任可以分類如下:
(1)合同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這是根據責任發生的原因和法律要求的不同來劃分的。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
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是除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債務的不履行和無因管理債務而產生的責任。
(2)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這是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因財產而解除而作出的區分。
財產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人承擔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修理、重做、更換等財產不利後果和賠償受害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責任人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方式防止或者消除受害人損害後果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3)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在財產責任中,根據債務人對其財產責任的分類,財產責任可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原則上應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不論其債權的先後順序,都是平等地得到清償的,也就是所謂的債權平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為限清償債務的責任。債務人承擔有限責任,但其特定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可以不以其他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非常不利於債權實現的,所以有限責任的債務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則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有限責任的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的有限責任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有限責任。
(4)個人責任同* * *。單壹責任是指壹人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 *連帶責任是指兩人以上承擔民事責任。* * *連帶責任屬於單方多數責任。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就叫混合責任。根據多數負有相同責任的人之間的相關程度,可以將相同責任分為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大多數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壹定份額的民事責任,責任人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按照責任份額,每個責任人只對自己的責任份額負責,當他承擔了自己的責任份額,他的民事責任就完成了。因此,按份責任實際上是將同壹責任分成獨立的部分,由各責任人獨立負責,所以也叫分責。至於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之間責任分擔的大小和數額,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推定所有責任人承擔同等份額。
連帶責任是因違反連帶債務或侵害* * * *而產生的責任,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所謂連帶,是指每個責任人都有義務承擔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債權人提出要求時,各責任人不得以超出自己份額為由拒絕。承擔超過其份額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請求賠償,即連帶責任人內部仍有份額。連帶責任是壹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補充責任是指第壹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民事責任時,對不足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的責任。補充責任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人是第二責任人,在第壹責任人承擔責任之前享有抗辯權。
(5)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這是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基於當事人的過錯來分類的。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壹般侵權責任基於當事人的過錯。還有壹種特殊的過錯責任叫做推定過錯責任,與壹般過錯責任不同的是,原告在訴訟中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為有過錯。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的責任,也稱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如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環境侵權責任等。
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所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但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因此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分擔的責任。
8民事執行擔保編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了執行擔保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確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自己的財產擔保或者第三人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並確定中止期限。執行程序中的擔保,對於被執行人來說,可以獲得延期履行的時間,不會因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而破產,會有自我存在和發展的機會。對於申請執行人來說,要麽獲得實現債權的抵押物,要麽增加實現債權的賠償人,擴大了債權的安全系數。這壹制度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申請執行擔保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審查,符合執行擔保條件的,作出《XX法院執行擔保裁定書》,以法律形式確認執行擔保成立,決定中止執行期間,並追究違反擔保的法律責任。壹旦保證期間屆滿,被執行人仍然不能履行義務或者下落不明,可以執行保證裁定,或者執行保證財產,或者執行保證人和保證人的財產,這就是執行保證裁定。[1]
9民事法律事實編輯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符合民事規範並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的結果,壹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由壹個主語和壹個謂語組成。其中,主語表達的是法律上必須具備的壹個事實,即法律要件,謂語表達的是法律後果,即法律效果。因此,法律事實是法律要素的內容。壹個法律要件所要求的法律事實壹旦具備,就會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相應變化的法律效力。例如,壹個關於通過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規範包括以下法律事實:必須有房;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註冊手續。如果上述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實被當事人充分利用,就會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
法律事實有很多種。在民法中,根據事實是否與人的意誌相關,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1.事件。事件是法律事實,與人的意誌無關。事件是自然現象,只有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才能列為法律事實,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導致繼承關系的發生;後者如果房屋倒塌,所有權消滅,如果事先投保,則發生保險賠償關系。
2.行為行為是與人的意誌相關的法律事實。行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用的法律事實。行為雖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根據意誌是否需要對外明確表示,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
(1)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建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表意行為。因為行為人具有預期效果,在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可以產生當事人意圖達到的效果。
(2)非表意行為。非表意行為是主觀上不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但客觀上引起法律效力的行為。如侵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影響,但客觀上導致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