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麥、水稻、玉米、雜糧等。)及其成品谷物、豆類和土豆。
本條例適用於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種子的安全保障活動。第三條糧食安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供求基本平衡,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糧食質量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對糧食的需求。第四,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考核的有關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提高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市場糧食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省、市(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實施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將防止耕地“非糧化”作為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糧食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糧食安全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儲、產銷合作、儲備監管和應急調控的管理和行業指導;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在糧食流通領域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生產行業管理,落實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培育糧食生產者、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應急管理、統計、林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保障糧食安全的職責。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耕地保護、糧食增產、突發事件應對等糧食安全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地方糧油儲備補貼和政策性糧食財務損失利息補貼。結余部分可用於消化政策性糧食財務損失、糧食應急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糧食風險基金不足時,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籌集資金予以彌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止擠占、截留和挪用。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統計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對糧食生產經營和市場運行情況進行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發布。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節約糧食,推廣節約糧食的新技術、新設備,將食品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節約糧食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糧食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環節的節糧減損,改善糧食儲存條件,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切實減少糧食損失。
餐飲企業和集中用餐機構、學校、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加大愛糧節糧宣傳力度,采取措施引導節約用餐,制止食物浪費。
市民要增強節約糧食的意識,養成科學健康的食品消費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愛糧節糧的公益宣傳,倡導科學消費,對浪費糧食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食品安全科技創新,加強食品領域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研發,促進科學技術研發與產業發展相結合,加快食品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提高食品生產、儲存和流通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糧食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糧食生產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生產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土壤、水資源和農業氣候資源條件,合理布局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糧食生產發展規劃要與國土空間規劃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