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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平”、“主持正義”、“承擔責任”的正反事例

該報告提供了有關“公平和正義”的信息以及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例子。三次稅改是實現社會公平而不是為仇富而舉行稅改聽證會。它不僅是政治民主化的體現,也是社會政治文明的進步,有利於傾聽社會各階層的聲音,吸納民眾意見,優化公共政策。畢竟中國的征稅機制門檻太低,有“劫貧濟富”之嫌,客觀上不利於社會公平,從而拉大了社會兩極分化。聽證會的舉行和起征點的提高,在壹定程度上是“按比例繳費”原則的體現,促進了社會稅收向有利於社會最弱勢群體的方向發展,有利於社會公平的實現。然而,北京大學教授林毅夫提出“個稅改革不應該伴隨著對富人的仇恨(9月27日《中國青年報》)”,稱如果不支持富人賺那麽多錢,就應該交。並表示,“理論上,它可以在收了富人的錢後,通過補貼窮人來平衡財富。”但是,那麽,誰願意賺錢呢?“作為壹個著名的經濟學家,這種說法自然有他自己的思考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然而,也出現了兩個問題。第壹,稅改是仇富還是劫富濟貧?第二,稅改會不會導致富人不願意賺錢,從而導致整個社會效率低下?我認為林教授的觀點是荒謬的。至少,從目前的社會情況來看,根本沒有必要提出這樣的觀點。首先,目前的稅制改革或調整是在稅收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進行的。我國個稅制度自上世紀80年代初實行以來,800的起征點20多年不變。納稅的主要群體是工薪階層,由於起征點低,即使是窮人也要繳納壹定的稅款。這樣的制度沒有體現稅收調節的杠桿作用,也沒有體現“比例平等”或“比例貢獻”的原則。反之則是“劫貧濟富”,是對社會公平的壹種踐踏,阻礙了社會、政治、經濟的進壹步發展。然而,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和基尼系數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壹定的負面影響,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現在的稅改只是對被認為不公平的政策進行調整,是在公平原則下的適當微調,而不是剝奪富人賺的很多錢。怎麽能談恨有錢人呢?其次,對富人適當征稅是否壹定會導致他們不賺錢?然後導致整個社會效率低下?作為經濟學家,關註投入產出比,強調效率,無可厚非。但就整個社會的良性發展而言,公平比效率更關鍵。沒有公平,就沒有效率可言,因為不公平必然導致矛盾、暴力沖突甚至革命,必然損害效率,導致無效率,正負效率的平衡,甚至帶來“負效應”增長。因此,要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整合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始終把公平價值理念放在首位。因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證”,公平正義既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也是社會發展的最佳狀態。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不會損害效率,相反,可以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合力,取得更大的效率和效益。在這樣的社會裏,不僅有錢人會壹如既往地靠自己的聰明才智繼續努力,實現個人創業的價值理想。底層人民也會看到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實現致富的願望。否則,既沒有利益表達的途徑,也沒有話語權,只能被不公平地剝奪,甚至無法生存。這個社會對他們的意義是什麽?有可能用激進的手段維護自己的生命權,這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只有將正義作為社會公共政策的倫理目標和首要價值,創造正義的制度環境基礎,實現全社會正義的最大化,社會發展才能最有效率、最有效、最和諧。任何破壞正義、沒有正義的制度,都必然導致嚴重的社會沖突、對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將是低效的,更談不上效益和績效。個稅改革無疑回應了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順應了當前的時代潮流。不存在仇視富人,降低社會經濟發展效率的問題。# # #還有寶馬撞人案,加強政法機關職能的參考資料:

/article_view.asp?Id=237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依法治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安定有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無疑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1.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沒有控制就沒有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中也存在壹些不和諧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需要通過各種措施加以調整和解決。在眾多的社會調整措施中,法律調整是最重要的。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具有“硬”的社會功能和規範功能。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必須依靠法律制定的保障。依法治國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法寶。實踐證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要求就越高。沒有社會主義法治,就不會有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可以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和諧社會的構建可以為依法治國註入新的內容。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法治建設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善法律,確保構建和諧社會有法可依,現代社會維護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沒有對法制的充分尊重,就不會有和諧的社會。有必要增強全體公民的守法意識。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規範,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二,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和檢察機關的關系。檢察制度是根據中國憲法設立的壹項重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是法律監督,具有國家性、專業性、廣泛性和強制性的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很長,封建專制主義傳統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嚴重。特別是在中國改革開放時期,腐敗已經構成了對執政黨的政治挑戰。檢察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保證人民民主專政任務的實現,維護法制統壹實施和國家統壹,懲治腐敗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平衡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檢察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環節。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的偵查權,懲治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偵查活動、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和內部執法活動中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治統壹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方針落實。執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肩負著重大使命。維護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正是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執法機關通過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統壹實施,維護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壹方面可以通過打擊犯罪來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其平衡;另壹方面,我們可以通過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來維持平衡的社會關系並促進其和諧。第三,執法機關必須充分履行依法治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職能。他們必須樹立全新的執法理念,服務工作大局,維護人民利益。檢察機關要及時調整執法理念,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壹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正確執法理念的同時,更加自覺地把檢察工作放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去認識、定位、把握、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規範執法,依法行使檢察權,確保司法公正。目前,我國法律監督的力度、質量和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們的工作機制不夠科學,執行不夠規範,導致訴訟活動中出現壹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不願意、不願、不敢監督。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的責任,維護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他們必須建立公正高效的運行機制,規範自己的執法行為。通過規範執法提高法律監督能力。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創造壹流業績,樹立檢察機關形象。壹是充分發揮“打擊”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犯罪活動,消除不和諧因素,維護和促進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斷強化“監督”職能,確保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作用,公正、合理、高效適用法律規則,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妥善協調各方利益。三是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不斷凈化社會風氣。檢察機關要按照黨委和政府的統壹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認真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特別是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大力開展特色預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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