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9條確定了折中原則,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吸收原則和合並處罰原則為輔。數罪並罰時,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在數罪並罰中的合計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
根據刑法第69條、第73條、第71條,數罪並罰適用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壹)判決宣告前壹人所犯數罪並罰的規則。
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刑期,但不得超過總刑期,也不得超過數刑中的最高刑期。
就其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判前壹人數罪並罰的規則與前述刑法中數罪並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是壹致的,在此不再贅述。
數罪可分為同種數罪和不同種數罪。對於同種數罪是否合並處罰,司法實踐和理論界沒有分歧。但是,對於數罪並罰的問題,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存在壹定分歧。主流觀點認為,對於壹個人在判決宣判前犯下數起同類罪行,原則上沒有必要合並處罰。但是,當特定犯罪的法定刑過輕,難以使實際處罰結果達到罪刑相適應的標準時,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能會有限制。
(二)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的遺漏犯罪的合並處罰規則。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這種並罰原則被稱為“先並後減”。
具體應用:
1.不作為犯罪必須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認定,不作為犯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實施的犯罪。
2、對於新發現的不作為犯罪,無論其罪數(數罪應為異質罪),還是與前罪性質是否相同,都應單獨判決。
3.前兩次判決判處的刑罰,應當按照相應的數罪並罰原則合並計算。這種合並處罰不同於判決宣判前壹人數罪並罰的原則。後者是將同壹判決中宣告的幾個刑種合並起來決定要執行的刑種,而前者是將兩個判決中判處的刑種合並起來決定要執行的刑種。
4.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犯罪失蹤的,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5.假釋期間發現犯罪失蹤的,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三)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合並處罰規則。
《刑法》第71條規定,被定罪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犯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並罰的方法也叫“先減後並”。
具體應用:
1.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前,必須有新的犯罪行為。
2、對於犯罪分子新犯的罪,不論罪數(數罪應為異質罪),也不論前罪性質是否相同,都應分別判決。
3.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後罪判處的刑罰,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合並計算。
4.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5.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依法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擴展數據:
數罪並罰:
指犯有兩次以上罪行的罪犯。每壹個罪名被定罪判刑後,都是按照壹定的原則來判刑和執行的。數罪是指壹人所犯的數罪。幾個罪的時效在不同國家的刑事立法中是不壹樣的: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之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之前,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
數罪並罰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采用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整合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采取數罪並罰的混合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