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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可抗力司法解釋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二、關於不可抗力的註意事項

在適用不可抗力時,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壹)合同中是否規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

(二)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且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的,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四)不可抗力的免責效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下列例外: (壹)因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貨幣債務的遲延責任;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構成不可抗力的三個條件

(1)不可預見

不可預見是指不可預見的事件的發生。這裏的不可預見是指“即使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不能由當事方本身是否預見到事件的發生來決定。比如鉆鉆孔樁時,在20米深處遇到孤立巖石,導致無法鉆孔,造成損失。這個事件可以稱之為不可預見,因為沒有壹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預見到這裏會有壹塊孤立的巖石。

(2)不可避免

必然性是指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事件的發生,也無法阻止。比如,當事人雖然收到了地震預報,卻無法避免地震的發生,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事件不能通過有關各方的努力而發生,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三)無法克服

無法克服是指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削弱事件的負面影響。比如地震時,當事人無法將已完成的工程搬出震區,只能任其倒塌。如果損失可以通過有關各方的努力避免,則該事件不能被視為這部分損失的不可抗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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