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名稱的日期:申請變更名稱的日期:申請變更名稱的日期:申請人:署名壹方的原姓名;法律依據:第壹條第壹款第(二)項申請人與當事人的關系;申請人擬更改姓名的次數;根據《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1。2.收養或終止收養。□第三,原住民因改漢姓而誤植家族姓氏。□ 4.還有的依法改姓。由於《名稱條例》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名稱:□ 1。同時在機關、機構、團體、學校服務或學習過,姓名完全相同的人。□ 2.姓名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姓名完全相同。□ 3.同時在壹個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且姓名相同的。□ 4.公務員任職期間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的,由公務員主管機關通知。5.名字和通緝犯壹模壹樣。□ 6.命名詞低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原因:_ _ _ _ _ _ _ _ _ _附文件1。戶籍謄本:復印件。2.證明文件:申請人地址審查意見,桃園縣八德市李林路巷巷巷1號樓。□ 2.擬申請批準。註:1。未成年子女申請更名,父母不能同時申請的,請附上尚未申請的父母壹方的同意書。2.依照《地名條例》第七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申請更名的,以兩次為限。但是,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在成年之前不應該這麽做。標題(中間):應用2。對方的地址,並明確寫下原因、目的和希望。3.簽名:包括申請人姓名、時間等文字盡量正式,不要太口語化。夠了。各位領導,我叫。由於原因,我的名字被弄錯了,與我的(身份證\學籍等)不符。),現在也給我的生活/學習帶來了很多不便。為了在以後的人生旅途中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特此申請將原誤名改為。真心希望領導批準。我深表感激!申請人:年月日變更姓名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須持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書面申請(未滿16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2.父母離婚改姓16以下的人,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有父母雙方簽署的協議。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屬於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的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須由居(村)委會出具,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民警在證明上簽字,經派出所分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不需要打印。公民更正出生日期需要持以下證明材料1、申請人書面申請(16以下,監護人提出申請)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出生證明》或出生日期與原證明錯誤的原因;4.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職工,提交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變更的證明(戶籍人員有過失或錯誤的,不需要單位證明)。5.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交主管領導審批,再報分管領導審批。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壹是要表示願意改名,二是要有充分的理由,三是要承諾承擔改名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而且壹生只能改壹次。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大約在15或者提交文件後7個工作日可以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具體程序是:想改名的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戶籍窗口,領取申請表,提供所需資料,經批準後即可改名。另外要提醒樓主,改名壹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他的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此外,還補充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明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拒絕申請姓名變更,或者限制姓名中引用的文字,都是對公民姓名權的合法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姓名權。“嚴格掌握”16周歲以上公民的姓名變更,只是公安機關的壹個內部規定,沒有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且涉嫌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相沖突,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法的,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公民申請變更姓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僅要考慮公眾的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壹致性。認為公民改名可能給戶籍管理和公民犯罪信息管理帶來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改名的私權利,這是錯誤的。公民姓名變更後,公安機關可以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如實記錄公民以前的姓名。公民可以用原來的名字存、存、繳、收各種保險費。訂立合同後,需要在新的名稱下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出具更名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應該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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