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主要發生在離婚糾紛中,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壹般由人民法院判決。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壹、婚前財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九條規定,“即無論婚後多少年,壹方婚前財產仍歸另壹方所有。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利得以及繼承或贈與的其他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後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比如,壹方將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進行保存,股權轉換為貨幣,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格局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以應當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婚前個人財產在* * *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或滅失,在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以* * *或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至於婚前利用個人財產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財產分割合同可以撤銷。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法院應予受理;法院審理後認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壹般在兩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欺詐和脅迫。
三、夫妻* * *同債的範圍
現行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以同壹財產清償。”這裏的“同命* * *所負債務”的提法似乎沒有明顯的問題,但現在似乎有了狹義的含義。需要強調的是,因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與* * *在同壹業務中發生的債務是* *同壹債務。夫妻因* * *共同生活、* *共同奔跑、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為* * *連帶債務。
四。債務清償
夫妻先還債,後個人債務。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清償。* * *離婚前同壹債務應以同壹財產償還;* * *同壹財產不足清償的,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等額償還;雙方有爭議,或者不能全部清償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還款方式。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債務清償時,應當通知債權人到庭。
* * *離婚時同壹債務應以同壹財產償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判決先分割同壹財產,離婚後再分別償還同壹債務。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償還的順序和方式,規定只有在* * *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份額,或者雙方發生重大糾紛時,人民法院才應當作出判決。
當同壹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債務時,應當以個人財產優先清償同壹債務。離婚時還清債務是壹個原則,也需要在法律中規定。此外,由於債務的償還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這壹問題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新的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