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儀式;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無論法治恢復多久,總會有漏網之魚;法治的調整範圍再廣,總有我們力所不及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凡是法治失靈的地方,都是德治可以用的地方,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1]德治是指道德自律、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設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和運用。法治和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呼應的,即法律和道德相結合,“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壹種雙軌制,即兩種制度或法源和形式並存。壹個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壹個是“禮法”和“道德法”。這兩種社會調整方式相互配合,將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範圍。然而,中國當代社會法是社會調節的唯壹手段,作為另壹種調節手段的道德嚴重缺位。這種單壹的法律體系急需調整。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取其合理內核,建立德治與法治的二元法律體系。道德是國家倡導、人民自律的行為準則。法律是國家在其生命過程中制定的行為規範和相應的制裁措施,它不是自律性的;道德是人民群眾在民族文化的基礎上,在國家輿論工具的引導下形成的人們的思想意識和行為規範。壹般是人民自己掌握的。
法律只能管轄人類行為的大的方面,也就是說,它只能粗略地管轄,而不能精細地管轄,它不能涵蓋人類行為的所有方面。這正是任山先生所說的:“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級的。”全面規範人的行為需要什麽手段?當然,需要的是道德手段。道德與法律是同壹範疇的等價哲學概念,互為條件,互為存在。某個國家的法律的產生,總是以壹定的社會道德為基礎的;人們的社會道德總是有壹定的法律保障的。沒有法律的保護,社會中的人就無法建立起與自己的法律相適應的特定的社會道德意識。
因此,在法律與道德同壹範疇的概念中,道德是基礎,法律是主導,二者都體現了國家的意誌。法律尤其是國家強加的國家意誌,帶有強制性規定,具有“不得不為”和“不得不為”的屬性。道德和法律是陰陽,壹個是正的,壹個是負的。它們是壹回事。沒有具體的法律支撐,就無法形成具體的社會道德。沒有特定的社會道德作為基礎,自然就沒有法律存在的條件。
就像硬幣壹樣,壹個是正面,壹個是反面。沒有頭,就沒有尾巴。沒有消極的壹面,就沒有積極的壹面。有人說我只要頭,不要尾,挺可笑的。如果沒有積極的壹面,消極的壹面怎麽可能存在?或者反過來,達拉斯到禮堂同樣,如果我們只想要法律,崇尚法治,輕視道德,這個法律是不能成立的,只能是壹紙空文,因為它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也就是說,沒有道德基礎,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法律也就不存在了。能起到什麽作用?我們現在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是這樣的法律能實施嗎?“執行難”是什麽意思?如果法律無法執行,有法可依嗎?有法可依嗎?為什麽實施不了?人的素質太差了!
壹個人的素質是什麽?在社會意義上,人的素質是指道德水準!如果是生理意義上的人,指的是身體的基本結構。人的道德好了,不管有沒有天賦,都不會危害社會,危害他人。即使我快要死了,我也不想給別人增加負擔,給社會造成負擔。人的道德墮落,不管有沒有天賦,都不忘害人,死了也不忘把自己的病傳給別人,所以才會被壹些人拖累。壹些人在即將自殺的時候開槍打死很多無辜的人,這難道不是道德敗壞的具體表現嗎?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依存、相互存在的,具有不斷變化的特點。道德和法律受到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環境的制約。總的來說,在同壹歷史時期,當人類的道德素質下降時,法律應該得到加強。當人們的道德水平提高時,法律的效率自然會減弱。當國家大力倡導法律的時候,這個國家的道德水準肯定會下降。
我們提倡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國家的人民道德素質下降了。
以上內容來自網絡,但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