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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運用中如何把握邏輯推理和主觀臆斷的界限

引言邏輯推理是壹種從已知到未知探索新知識的思維活動,即根據已有知識(已知判斷)對新知識進行邏輯推導的活動,在科學創造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律實踐中,邏輯推理也是司法人員頭腦中必不可少的思維活動。其意義在於,法律活動本身就是壹種必然從已知的判斷中推導或得出新的判斷的活動,其本質就是這樣壹個從已知到未知的過程。比如在法庭審理案件時,法官並不知道事實是什麽,所以在認定事實時,法官只能通過已有的事實(證據)來建構壹個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事實。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事實並不是本案當事人所說的,因為這個事實是主客觀認識的結合,也就是新的判斷(新的認識)。就整個訴訟過程而言,也是壹個從已知判決中得出新判決的過程,用法院判決書(新判決)中廣泛使用的三段論推理形式來說明。法官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是壹個復雜的邏輯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可能會做出主觀臆斷。本文從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闡述了如何正確把握邏輯推理和主觀臆斷的界限。

第壹,邏輯推理和主觀假設在證據運用中的作用

(壹)法官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是壹個復雜的邏輯推理過程。

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通過已有的事實(證據)來建構(認定和證明)案件事實,這是運用證據進行邏輯推理的過程。事實上,在幾個事實之間,證明和被證明是沒有聯系的。但是,事實壹旦進入人們的認知活動,就必然披上主觀陳述的外衣,在人們的思維活動中被聯系起來,而聯系的形式就是邏輯。正因為事實的陳述是主觀的,相對於陳述的事實本身存在真假命題的區別,又因為幾個事實陳述之間的聯系也是人的主觀活動的結果,所以必然存在命題之間的聯系可靠或不可靠。因此,法官在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時,必須依靠邏輯推理;而這個過程是壹個復雜的邏輯推理過程。

法官之所以運用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是壹個復雜的邏輯推理過程,因為推理的邏輯並不意味著推理的結論是真實的、客觀的、必然的,而是推理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是有效的或必然的。至於結論是否真實,要看前提的真實性;在壹個有效的邏輯推理中,前提為真,結論必然,前提為假,結論不必然。另壹方面,推理的邏輯也有壹個度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其程度可分為幾個不同的層次:必然有效、強、中、弱。另外,前提本身的可靠性也影響結論的真實性。比如全稱肯定和全稱否定的命題保證了邏輯推理的必然性,而專名肯定或專名否定的命題不能保證邏輯推理的必然性。因此,在邏輯推理中,結論是否必然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1,前提內容是真還是假;2.推理是否符合邏輯;3.前提本身的可靠性。但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三個因素都能考慮,壹般都能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即客觀事實與主觀對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但也要註意推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主觀錯誤,即本文要討論的主觀臆斷問題。

(二)主觀假設的本質特征

主觀臆斷是人們思考問題時經常犯的錯誤。主觀假設不是想象出來的,也不是邏輯推理的對立面。通常,主觀假設是基於壹些事實材料,但在推理過程中,要麽不把前提的真實性作為推理的出發點,要麽不尊重推理的邏輯要求,把事情想當然,把隨意得出的結論當成客觀事實。主觀假設的本質特征,簡而言之,就是推理過程不遵循邏輯推理的要求。

在實際的推理活動中,邏輯推理和主觀假設之間往往只有壹線之隔,稍有不慎就會導致極大的誤差。因此,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正確把握邏輯推理和主觀臆斷的界限。

第二,從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上,正確把握邏輯推理和主觀臆斷的界限

(1)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使用規則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直接、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通常,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但是,對於壹個只有少量間接證據,沒有收集到直接證據的案件,只有這些間接證據都是真實的,並且有足夠多的證據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證據鏈得出的結論才是唯壹的,才能認定案件事實。

壹般來說,由於直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明顯的聯系,不需要或很少使用邏輯推理的中間環節就能反映案件事實。比如,A要求B支付貨款,B否認存在購銷事實。此時A拿出合同,是證明買賣事實存在的直接證據,這裏不需要用邏輯推理。

但要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就必須訴諸邏輯推理。這是因為每壹個間接證據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壹個片段、某壹個方面,不可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全貌。只有通過推理,才能理解證據與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從而將事實的碎片聯系起來,從已知的證據事實中推斷出案件的未知事實。比如A主張B造成人身傷害,要求侵權賠償,而B否認這壹事實,用護照證明A受傷時B在國外。本案中,護照與B是否傷害A的事實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但護照反映的事實與A主張的事實存在沖突,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邏輯推理的結論當然支持B的反駁。可見,在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中,邏輯推理是必不可少的。我認為,要正確把握邏輯推理與主觀假設的界限,從案例中收集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及其各自的適用規則,可以結合上述三個影響推理結論必然性的因素來考慮。壹方面,在有直接證據的案件中,不能完全排除邏輯推理的應用。另壹方面,無論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不考慮上述三個影響推理結論必然性的因素,很容易得出主觀結論。

(2)案例的具體分析

首先,本文通過賄賂案件中間接證據的運用來區分邏輯推理與主觀臆斷,然後通過對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直接證據運用的分析來說明邏輯推理與主觀臆斷的界限。

第壹,受賄案件中間接證據的使用要符合邏輯要求。

賄賂通常與行賄聯系在壹起。由於這兩種行為的自願性和隱秘性,除了行賄人的供述和行賄人的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但是,這兩條證據的穩定性很差。實踐中經常發生行賄人在起訴階段承認犯罪事實,但當庭翻供,導致檢察機關被動。因此,間接證據在賄賂案件中發揮著非同尋常的作用。

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偵查人員通常更註重間接證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往往忽視或輕視間接證據之間的關系,特別容易陷入主觀臆斷的模式,導致取證不充分,無法形成邏輯證據鏈。壹旦進入審判程序,法官可能不會認可控方的要求。比如在壹個涉嫌受賄的人家裏發現了幾件古董瓷器,價值很大。經過訊問,嫌疑人交代了是受賄所得,檢察院認為是成功的。但在庭審過程中,嫌疑人對此予以否認,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翻供。法官會要求檢方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如果控方沒有其他證據或者不能有效補充有價值的證據,將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宣告被告無罪。因此,利用間接證據證明受賄事實,利用間接證據證明任何案件的事實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滿足於收集只能證明某壹部分事實的證據,因為有效的邏輯推理過程需要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形成壹個證據鏈並且只有壹個結論。還是以碰瓷案為例。為了證明瓷器是受賄所得,偵查人員還應收集證據,如瓷器的來源、時間、行賄人的目的、行賄人的行為等與受賄有關的間接證據,使充分可靠的間接證據形成結論唯壹的證據鏈,滿足邏輯推理的要求。因此,在那些只有旁證的案件中,要想發現案件的事實,就必須遵守旁證的使用規則,這樣才能明確區分邏輯推理和主觀臆斷。

第二,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直接證據的使用應符合邏輯要求。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案,壹般是指因夫妻壹方在婚外共同生活的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另壹方可以就其過錯造成的財產和身體損害向法院請求賠償。在這種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的壹方負有舉證責任。具體來說,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人必須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1)過錯方的配偶與他人有同居關系;(2)錯誤壹方配偶與他人同居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3)錯誤配偶與他人的同居行為與受害配偶的物質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於婚姻的特殊性,壹般來說,只要壹方配偶與他人存在同居關系,就可以推定另壹方配偶因錯誤配偶的行為受到了精神損害,不需要證明上述第(二)、(三)項的內容。這屬於根據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九條第(三)項關於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定,可以推定對方事實的情形,除非對方提出相反證明。事實上,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存在是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直接證據。婚外同居是壹種過錯。因此,在這類訴訟中,當事人首先要證明過錯方配偶與他人存在同居關系。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首先要判斷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配偶與他人存在同居關系。如果能證明,有過錯的配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肯定的。

但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配偶在實際庭審中存在與他人同居的過錯,則是另壹個問題。比如,被告婚外與他人同居並生育了壹個兒子,那麽孩子的存在當然是證明被告與他人同居存在過錯的有力直接證據。但如果原告只提供被告與異性擁抱的照片,或者其他人說被告在住所內外與某個異性擁抱,法官就無法在腦海中形成被告與某個異性同居的心理證據。因為在當前開放的社會氛圍下,擁抱只能說明兩個人很親密,而不能說明他們有持續穩定的同居行為。如果作為直接證據,那麽這個直接證據是不可靠的。換句話說,以擁抱為前提和存在同居的結論之間的關系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如果不考慮社會風氣的影響,想當然地看待兩者的關系,無疑會滑向主觀判斷的深淵。當然,還有其他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幫助法官形成被告與某個異性有同居關系的證據,也是符合邏輯的。可見,在直接證據的運用上,也要認真把握前提本身的可靠性,這是影響結論必然性的因素之壹。

三、總結:邏輯自律意識的培養

文中提到,在實際推理活動中,邏輯推理和主觀假設往往只有壹線之隔,差之千裏。但是,除了從總體上把握兩者的本質區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之外,似乎沒有最好的辦法詳細列出邏輯推理和主觀假設的界限。因為事物之間的聯系是復雜的,沒有單壹的標準。在特定情況下,聯系是合理的和不可避免的;如果妳改變了時間、地點或其他因素,結果會完全不同。正如蝴蝶效應所顯示的,壹只蝴蝶在南太平洋扇動翅膀是否與北大西洋的颶風有必然聯系,答案是肯定或否定的,目前的技術還無法確定。那麽在法律實踐中,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只有養成良好的邏輯自律意識,提高法律邏輯思維能力,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主觀結論。

註:[1]雍琪?法律適用中的邏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

【2】張寶?法律推理的理論與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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