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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關於兒童撫養和扶養:

第壹,誰直接提出判決的問題。

關於贍養問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然是壹些基本原則。總的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問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該意見詳細規定了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意見。這裏有壹個大概的介紹:

1.什麽情況下法院更有可能將孩子判給女方撫養?

壹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這主要是考慮到孩子還在嬰兒期,需要母親的母乳餵養,母親可以給孩子更多的考慮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歲多了,女方做了絕育手術,但男方沒有,而且男方年齡和女方年齡差距不大,孩子更容易判給女方。

第三,孩子壹直和媽媽住在壹起。如果離婚後和父親住在壹起,極大地改變了他們的生活習慣,影響了他們的成長,那麽孩子嫁給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第四,在工作穩定、收入等男女撫養條件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夫妻關系的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那麽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考慮到他們的不良習慣對孩子的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壹般會把孩子判給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之間沒有明顯的過錯,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如果女方的思想素質更好,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孩子,就更容易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第七,十歲以上的孩子隨母親隨意生活。

2.什麽情況下法院更有可能把孩子判給男方?

壹、女方患有惡性傳染病,或者患有其他影響孩子生長發育的重大疾病。

二是女方長期離家在外,未盡到贍養義務。

第三,男方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

第四,男方年齡較大,再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處於較好的生育期。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影響孩子。

第六,女方收入低,工作不穩定,居無定所。

3.孩子爺爺奶奶的意見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沒有影響嗎?

壹般來說,父母是孩子的直接照顧者,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沒有直接影響。但如果雙方父母工作都很忙,其他條件相當,照顧孩子的爺爺奶奶的意見會有壹定作用。

第二,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的問題。

1.贍養費的標準壹定是月薪的20~30%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人,壹般可以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實踐中,很多人認為贍養費的標準是對方收入的20~30%。事實上,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準確。除了參考工資收入比的標準,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舉個例子,目前在上海市區,壹個普通家庭每個月的孩子撫養費在1000元左右,基本夠用。但是,如果不是直接撫養孩子的人的月工資在1萬元以上,他顯然沒有必要按照月工資的20-30%的標準,即2000-3000元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是雙方都應該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子女撫養費是不合適的。

2.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什麽?

壹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前幾個月探望孩子的時候,或者打入孩子撫養費專用賬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要求對方壹次性支付撫養費,壹來省去了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抵消對方房款的支付。但是否采用壹次性付款方式,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和對方的態度。壹般來說,如果對方不接受壹次性付款,法院判令其壹次性付款的可能性不大。

3.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和醫療費嗎?

實踐中,很多人認為,贍養費是孩子的生活費,另壹方要分別支付教育費和醫療費。這個概念不合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壹)》中已經明確指出,贍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三項。

三、如何處理和掌握探視權?

壹般法院會判令對方在每個月的壹周或兩周的某壹天行使探視權,可能會有壹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對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和健康,或者10歲以下的孩子明確不希望對方探視,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暫時中止對方的探視權。另外,誰也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

四、在什麽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扶養關系?

1)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

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

5.什麽情況下壹方可以請求法院追加子女撫養費?

1)育兒費原有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或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超過原定金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原來的維修費是幾年甚至十幾年前定的,已經跟不上物價的上漲了。

6.對方收入大幅增加是提高補充撫養費的理由嗎?

如果離婚後,有孩子的那壹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但沒有孩子的那壹方收入卻大大增加了,比如買車買房,或者獲得了意想不到的大筆收入。這種情況下,帶孩子的家長往往會有額外贍養的想法。但是,如果孩子的實際需求沒有增加,法院壹般不會滿足帶著孩子的父母的這種請求。

7.離婚後,有孩子的壹方可以單獨給孩子改姓嗎?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育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離婚後,有孩子的壹方不能主張將孩子的姓改為自己的姓。

8.18歲以上的子女是否有權向父母索要贍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壹),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止於18歲。壹般情況下,父母在18歲以後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包括孩子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也不能再設定支付的義務。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子女年滿十八周歲,仍需父母履行撫養義務,意思是:

1)子女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

在非原因的情況下,父母沒有盡到撫養18歲以上子女的義務。

對於壹般的離婚案件,包括與子女撫養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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