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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理學的兩個小問題?

1關於第壹個問題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2.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壹種形式,即統治階級的意誌“視為法”;3.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的本質分為三個層次:

法律的第壹個本質是統治階級將法律視為法律的意誌。法的本質的壹個重要方面是法的階級屬性的內在必然聯系。它不是自發形成和實施的,而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地采取的行為措施,反映了掌握國家權力的社會統治階級的意誌。(1)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利益所決定的意誌,統治階級的意誌體現在法律中,通過壹定的個人和機關的活動來實現。(2)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具有統壹性和整體性,是體現統治階級團結、整體意誌和根本利益的法律。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的二級本質是指統治階級的意誌,壹個被統治階級確認的行為是法律權利義務的意誌,而不是任意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是對直接的社會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確認,是這種歷史地、分層次地規定的行為自由和責任的反映。

法律的第三級本質是人的行為和責任。人的直接社會權利和義務是人的社會屬性,是壹定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關系需要的體現。任何法律規範都是關於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或間接的規範。發展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的主要使命和內容,作出這樣的規定必然受到當時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歸根結底是受到當時經濟條件的限制。

綜上所述,正確理解法的本質,既要看到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又要看到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總是承認人們在壹定歷史條件下的實際權利和義務,而特定的歷史條件既有經濟因素的決定作用,也有包括政治、文化傳統在內的非經濟因素的影響。同時要看到,歸根結底,法的根本性質總是取決於壹定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個問題:

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法律的各個部門和法律運行的全過程。

首先,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範到法律關系再到法律責任的邏輯聯系的組成部分。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是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而法律責任是因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產生的義務,即因違反首要義務而產生的次要義務。

其次,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的各個部門。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機關的職責。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與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行政法規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管理職能中的權利和義務。壹切法律部門都與壹定社會生活領域和社會關系中的人的權利和義務有關。

第三,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運行的全過程。法律的運行以立法為起點,以執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為主要環節。立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根據本階級的根本利益,通過立法機關確定人民的權利和義務。執法是行政機關依靠國家權力實施法定權利和義務的過程。守法是指人們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忠實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法律監督是指法律監督機關監督人們行使權利和義務,並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最後,權利和義務充分體現和實現了法律的價值。權利和義務是實現法律價值的途徑。統治階級通過權利和義務的宣示和履行,將自身的價值取向和選擇轉化為國家和法律的價值取向和選擇,並借助國家權威和法律程序來實現。因此,權利和義務體現了法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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