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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壹定社會中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壹定社會中婚姻制度的法律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產生的人身關系,也包括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的內容多是強制性的,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婚姻以外的家庭關系,其名稱使用的是廣義。例如,1950和1980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載有關於婚姻、夫妻關系和離婚以及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規定。它的內容比親屬法窄,但窄的婚姻法更寬,實際上就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使用的是嚴格意義上的。例如,南斯拉夫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塞爾維亞的婚姻法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編輯本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纂方法也有所不同。古代法律大多采取各種法律結合的形式。無論中國還是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關於婚姻和家庭的規定壹般都包含在復雜的統壹法典中。長期以來,婚姻立法不完備,倫理規範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它是依附於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將親屬法納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國家的親屬法壹般由大部分單獨的法規組成,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同,但都是各國民法的壹部分。因為,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婚姻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從屬於財產關系的。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不受私有財產的支配,主要是特定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只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因此,婚姻法不再附屬於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壹個獨立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1980)是壹部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比較簡略。

[編輯此段]外國婚姻法的歷史和概況

[編輯此段][巴比倫和古羅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隸國家的婚姻立法可以用公元前18年巴比倫王國的《漢謨拉比法典》中的相關制度來代表。這部法典公開確認婚姻買賣。在夫妻關系中,丈夫享有各種特權,甚至不得不把妻子交給債主做債奴。在親子關系中,父母的權力很大,有權決定子女的婚姻,甚至有權將子女賣為奴隸;在解除婚姻的問題上,男女也是很不平等的。自由民可以通過支付彩禮和返還嫁妝來拋棄無子女的妻子。

古羅馬是壹個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其婚姻立法遠比同時代的許多國家完備。早在《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中就有關於親權的規定。從* * *共和國時期(公元前6世紀末~公元前1世紀下半葉)到帝國時期(公元前30 ~公元476年)人民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詔令等。是婚姻和家庭法的重要來源。羅馬法規定了訂婚制度。婚姻在民法和民法中有不同的規定。羅馬早期(公元前30年-公元284年)盛行民法婚姻,後期(公元284年-476年)逐漸被兩廂情願的婚姻所取代。在家庭關系方面,家庭父權制和夫權在羅馬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三個:配偶死亡、失去自由或公民權和離婚。從《十二銅表法》到《羅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多年間,婚姻立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前期的法律非常嚴厲,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父母與家庭成員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非常突出。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人身依附關系弱化,法律比同時代的其他國家更先進。這些規定很多對後世影響很大,很多被資本主義國家的親屬法繼承。

[編輯此段][中世紀歐洲的婚姻法]

整個中世紀,歐洲國家的婚姻立法發展比較緩慢,其淵源主要來自三個方面:習慣法、神廟法(見教會法)和羅馬法。早期封建國家的壹些代表性法典,如弗蘭克的《薩利克法典》和裏普利的《安法典》,主要是習慣法的集合。它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在紀元後的數百年中,基督教在歐洲許多地方廣泛傳播。隨著宗教勢力的延伸和宗教法令的統壹,寺廟法從11和12世紀進入鼎盛時期。在與婚姻、家庭、監護、繼承和收養有關的問題上,寺院法的權威淩駕於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裏高利九世命令佩納福特的雷蒙德編纂第四版法特瓦,也就是婚姻法。宗教改革後,關於婚姻和家庭問題的立法權逐漸從教會轉移到國家,這壹過程被稱為“婚姻世俗化運動”。

歐洲中世紀末期(12 ~ 15世紀)也出現了羅馬法的復興運動(見註釋法學派),使羅馬親屬法的原則和規則對各國的婚姻家庭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宗教改革(16世紀)和羅馬法的復興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轉變。

[編輯本段][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立法]

①現代法國和德國民法典中的親屬法。

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親屬立法發生了很大變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經被奉為神聖的法律原則。從本質上說,資產階級的婚姻家庭在更大程度上是受商品貨幣關系支配的。* * *生產者黨宣言指出:“資產階級撕掉了籠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單純的金錢關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4頁)。

《法國民法典》1804關於親屬制度的規定在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中很有代表性。這些條款包括結婚、離婚、父母與子女、收養和非正式監護、父母權利、未成年人、監護和父母權利取消、婚姻財產契約、夫妻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繼承等。,充分表達了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歐洲相關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在貫徹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民主”原則時,它對家庭法的規定遠不如對財產法的規定,有許多封建人身依附的痕跡。

《德國民法典》1896是自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的產物。它在親屬部分吸收了法國民法典1804的成果,體現了當時的時代特征。與《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相比,內容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透徹和成熟,至今仍為聯邦德國所沿用。在德意誌民主共和國,1965,1965年2月20日頒布了新的德意誌民主親屬法典。

②英美法中的親屬法

和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中的親屬法壹樣,是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兩者在原則和具體規定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是,英國法受羅馬法的影響較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調整婚姻和家庭關系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在從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轉變的過程中,英國親屬法的改革以保守著稱。

美國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國法為基礎。由於兩國條件不同,英國法中壹些明顯的封建殘余沒有被美國法繼承。在美國,根據州法令建立的合法婚姻和根據習慣法建立的習慣婚姻並存。關於結婚條件、離婚原因等問題,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從65438年到0970年,美國統壹州法全國委員會通過的《統壹結婚和離婚法案》只有少數幾個州通過。

③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婚姻立法的趨勢。

許多資本主義國家不斷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會現實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比如,親屬制度中的封建殘余被進壹步打破;男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趨於平等;在婚姻解除問題上,也有從限制離婚到自由離婚的趨勢。資本主義國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做的壹些積極改革,只能結合各國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評價。因為這些國家還有很多社會問題對婚姻家庭關系有很大的負面影響。這些問題僅靠婚姻立法的措施是無法解決的。

[編輯此段][蘇聯婚姻法]

俄羅斯帝國時代的親屬法具有濃厚的封建和宗教傳統。1917十月革命後,蘇聯采取了許多重要的立法措施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1917 12 18、革命政權頒布關於民事婚姻、子女和實行戶籍登記的法令;不久之後,離婚的法令頒布了。這些法令對廢除反動法律,消除宗教勢力對婚姻家庭的幹擾,起到了重要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俄羅斯聯邦戶籍、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該法典於同年10月22日18日生效。1926,165438+10月6日,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該法典於1927,65438+10月6日生效。這是蘇聯參加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頒布了《蘇聯及參加國婚姻家庭立法綱要》,並在決議中要求參加國立法必須符合綱要精神。此後,蘇聯陸續頒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編輯此段】中國婚姻法的歷史和發展。

[編輯此段][中國奴隸制和封建制時代的婚姻法]

在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制度的儀式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的。在加冕、昏厥、喪、祭、鄉、會六種儀式中,結婚(昏厥)是其中之壹。婚姻中有“六禮”,如收禮、問名、那吉、收禮、邀客、親迎。婚姻離婚有“七出”“三不走”,男女夫妻關系有“三從四德”,都起源於奴隸制時代(見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禮法並用。

戰國時期的《法經》就夾雜著通奸。秦簡牘素有“家罪”之稱。

漢代九法(見漢代法規)規定了婚姻、戶籍、稅收等。根據家庭法。

三國兩晉南北朝繼承漢制,有增有減。《魏律》(見《三國誌·律》)和《晉律》(見《晉朝律》)中都有家法。北齊法律將婚姻附戶,改稱婚戶法,北周法律將婚姻和禁戶分為兩條(見北朝法規)。南朝的國家,基本都是沿襲金律的。

隋朝(皇帝的法律)將已婚家庭合二為壹。《大冶法》又分為家法和婚姻法(見隋朝條例)。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已經完善。現存的《永惠法》(見《唐律》)以家庭婚姻為第四章,共46條,不僅是後世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在國外廣為流傳,對周邊壹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宋代《宋刑法典》中載有戶婚法,並在戶令中重申了婚姻規則。

遼、金、元的法律都有關於家庭婚姻的內容。

明律(見《明條例》)有戶法婚姻等門,清律不變。明代有與法律並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案例。在清朝的法律體系中,案件的地位更為重要。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有婚姻。

古代婚姻制度禮重於法,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不全面,除了與刑有關的問題,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婚姻立法的重要特征。

[編輯本段][中華民國民法親屬]

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2月26日頒布,並於1931年5月5日實施的《民法親屬法》,在內容上與北洋政府制定的《民法二稿》壹脈相承,大量借用了德國、日本資本主義國家親屬法的相關規定,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法制建設。1931165438+10月26日,中華蘇維埃*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婚姻條例的決議,並於同年2月6日12日頒布了中華蘇維埃*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條例。後來修改了,1934年4月8日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制度;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壹夫多妻制;實現性別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此後,許多革命根據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1939年4月的《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2月的《陜甘寧邊區反部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0月的《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婚姻條例》。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是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編輯此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壹部法律。全文共分八章,包括原則、婚姻、夫妻權利義務、父母子女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二十七條。內容以婚姻關系調整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中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是這部法律的壹項重要原則規定。為了消除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法律還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童養媳、幹涉寡婦的婚姻自由、通過婚姻關系索取財產。

1980 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新婚姻法;自6月5438+0981 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2006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編輯此段]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婚姻家庭法適用的基本準則。它貫穿於婚姻家庭法的始終,體現了以婚姻家庭法為主要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殊性。

我國婚姻家庭法有五項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為了保證這些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實施,婚姻法作出了六條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法也從社會主義法律與道德的壹致性以及法律的宣示性和指導性作用的角度,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既是婚姻家庭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個人對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道德基礎。

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壹、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獨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迫或幹涉。

第二,壹夫壹妻制

壹夫壹妻制是指壹男壹女結婚的婚姻制度。在壹夫壹妻制下,任何人,不論地位或財產,都不能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前不得再婚;所有公開或隱蔽的壹夫多妻制或壹夫多妻制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動詞 (verb的縮寫)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產。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保證基本原則的六項禁止性規定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二,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動詞 (verb的縮寫)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作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婚姻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四章離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編輯本段]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編輯本段]第二章婚姻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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