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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暖溫度不達標的法律法規

165438+10月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泰安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並對實施條例進行動員部署。

據了解,《條例》於2020年10月28日經泰安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26年10月27日經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5438+0、1批準,將正式實施。

《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供熱與使用、服務標準、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部分。條例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充分尊重供需雙方的主體地位,突出供熱服務功能,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工作原則,針對我市供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法治化的思路和方法。

《條例》對市民廣泛關註的供熱溫度標準和供熱時間進行了規定。為保證供熱質量,《條例》規定,在住宅建築符合標準要求的采暖期內,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客廳溫度不低於65438±08攝氏度。如果溫度不達標,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進行溫度檢測。因供熱企業原因造成室內溫度不達標、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退還費用。其中,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等於16攝氏度,低於18攝氏度的,退還不合格天數費用的30%;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等於14攝氏度,低於16攝氏度的,按不合格天數的50%退款;如果用戶室內溫度低於14攝氏度,則退還不合格天數的100%。

為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條例規定,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優先使用集中供熱。明確規定,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對於新建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低於總戶數50%的,條例規定,在保證供熱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經雙方就供熱溫度和供熱時間達成協議後,供熱企業可以供熱。《條例》還規定,市、縣(市)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采暖期並向社會公布,並根據氣象條件適時調整采暖期。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同時,《條例》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指出用戶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用戶不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按供熱面積收費。

“溫暖的房間讓人感到輕松。《條例》是我市供熱行業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我市供熱行業發展的裏程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張廣印表示,今年泰城165438+10月3日供暖以政府“買單”的形式,迎來了“最早供暖季”,受到廣大市民的普遍好評。目前供暖情況運行平穩。下壹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加大宣傳力度,按照規定逐項細化分解,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實施辦法,制定出臺集中供熱各項標準規範,形成完整的供熱體系。同時,結合條例要求,加快西部熱源建設,逐步補齊奇臺城區熱源不足的短板。開展提升城市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行動,督促供熱企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我們將把做好今冬明春供熱運行工作作為落實條例的壹次實踐檢驗,全面進入冬季供熱戰時狀態,加強供熱運行監管,開展‘訪民問暖’活動,切實保障今冬明春正常供熱,讓廣大市民溫暖過冬。”張廣印說。“壹部好的法律確立後,能否真正做到善治、促發展、惠民生,最終取決於執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東亮表示,條例實施後,市人大常委會還將開展立法評估,適時聽取專項工作匯報和執法檢查,將條例實施情況作為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的重要監督檢查重點 確保“執法檢查必須嚴格,監督必須有力”,督促各級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確保法規貫徹落實到位,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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