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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銀行和郵政保險代理的思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規範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第3號

各保監局、銀監局、保險公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範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並向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銷售合適的產品。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向投保人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產品,不得通過系統當場自動承保保險合同。保單材料應移交給保險公司,由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簽發賬單:

1.被保險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壹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或運送產品的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

承保時,保險公司應當對被保險產品的適配性、投保信息、簽字等進行審核。發現產品不適用、信息不真實、客戶無意繼續投保的,不予承保。

(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非預定收益型投資型保險產品等人身保險產品,在取得被保險人簽署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

1.批發保費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4倍;

2.年保費超過被保險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保費超過被保險家庭月收入的20%;

3.被保險人繳費年限與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歲;

4.保費金額大於或等於被保險人保費預算的150%。

投保人在投保聲明中應當表明其投保時知曉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二、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開發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限不低於65,438+0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限不低於65,438+00年的養老保證保險、財產保險(不含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壹級分支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及所在地銀監局報告上季度各類保險代理人保費收入占比情況。

對於業務占比低於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壹級分行,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對於分期繳納的保險產品,鼓勵繳納符合消費者消費習慣的保費,比如按月繳納。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不得以誤導性宣傳或者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方式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3.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限超過壹年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並在合同中明確被保險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被保險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字之日起計算。

四、保險公司應合理設計保險單書的樣式,保險單書封面和內頁裝訂後應為A4紙大小,保險單書封面在顏色、樣式、材質等方面應與銀行單據有明顯區別。

五、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書的封面上用不小於72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合同”,並用不小於2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單書封面上以不小於3號的字體標明風險警示字樣和猶豫期警示字樣。

分紅險風險提示:“您投保的是分紅險,分紅不確定。”

萬能險風險提示:“您投保的是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以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有加盟費的產品還應包括:“您繳納的保險費扣除加盟費後計入保單賬戶。”

投連險風險提示:“您投保的是投連險,投資回報不確定。”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繳納的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投資賬戶。”

其他產品類型的風險提示由公司自行確定。

猶豫期提示:“您有權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5個自然日內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15元的工本費)。15自然日以上有虧損。”

六、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書寫與保險產品相關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工具。

七、商業銀行應將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作為重要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並及時回售。

八、商業銀行應考慮保險公司13個月保單續保率、銀郵代理業務的結構和銀郵代理產品的功能。

保險公司應當向商業銀行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的特點、屬性和風險。

九、商業銀行每個分支機構在同壹會計年度內不得與三家以上保險公司(以單個法人單位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十、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其銷售人員的管理。網點銷售人員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者擅自銷售保險產品。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應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布代理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代理保險公司名稱和產品類型。

十壹、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人員應要求被保險人填寫保險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由銷售人員填寫:

(壹)申請人填寫有困難並已作出書面授權的;

(2)申請人填表有困難,無法書面授權,且已在錄音或錄像條件下給予口頭授權的。

在填寫過程中,銷售人員要與被保險人逐項核對內容,並根據被保險人的描述填寫申請表。填寫後,申請人確認申請表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後簽字或蓋章。

商業銀行應將書面授權文件、錄音、錄像等材料提交保險公司備案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篡改客戶投保信息,不得以銀行網點、銷售及相關人員的電話號碼冒充客戶聯系電話。如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確認,應確保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確認。

十三、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完整、真實地向商業銀行提供客戶退保、到期賠付等信息。

十四、商業銀行應在保險單、業務系統和保險代理業務賬簿中,完整、真實地記錄商業銀行網點和網點銷售人員的姓名或工號。

十五、商業銀行應具備控制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臺支持能力,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並實現以下功能:

(壹)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二)實現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

(3)能夠提供電子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投保申請書、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格(1300.00,-3.50,-0.27%)價值表等文件;

(四)記錄承銷所需信息,校對信息的邏輯關系和真實性;

(五)保存和傳輸保險原始憑證掃描件的電子文檔;

(六)具有現場出單功能的系統應合理設置產品參數,兼容不同年齡段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

十六、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的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合同資料不得刪除或截取。

17.商業銀行在銷售過程中通過銀行扣款收取保費時,應與投保人就扣款賬戶、金額、時間等達成壹致,並具有獨立於投保單等其他文件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授權應包括轉出賬戶、每筆轉賬金額、轉賬周期和轉賬頻率等信息。取款時應向被保險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扣款收據。

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單信息審查制度。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有其他人員簽字的,不得核保;已經承銷的,應當要求商業銀行限期改正。同時,保險公司應及時與客戶聯系,說明保單情況,辦理補充簽字手續。

十九、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首期保費後24小時內,或者未扣除首期保費的,在承保後24小時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醒短信。提示短信要通俗簡潔,便於投保人閱讀理解。

提示短信至少應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異地出單除外)、保費及未來繳費頻率、公司統壹客服電話,投保人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如果申請人沒有手機聯系方式,應通過電子郵件或紙質信函進行提示。

保險公司在續繳、保險合同到期時,應及時通過短信、電子郵件或紙質信函等方式提醒被保險人。

二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積極處理投訴、退保等事宜。盡快解決,不得推諉,並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約定和實際情況,明確責任,承擔損失。

二十壹、保險公司及其壹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報告上季度猶豫期內合作商業銀行退保和回訪次數,以及與同期投保項目數的比例。

22.保監會、各保監局、銀監會、銀監局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對猶豫期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占比存在問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壹級分支機構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監局、銀監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年4月4日起執行。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郵政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保監會、銀監會頒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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