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秘魯是壹個以農業和礦業為基礎的國家。它的經濟水平在拉美國家中處於中等位置。秘魯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上12大礦產國之壹。石油完全可以自給自足。毒品和美元對秘魯經濟有重要影響。藤森總統上臺後,積極推行經濟穩定計劃,全面調整經濟結構,控制惡性通貨膨脹,實現了回歸金融體系的目標。但目前經濟依然困難,資金短缺,投資乏力。這些問題目前很難解決。
在65438年至0995年的秘魯總統選舉中,藤森獲得了64%的選票。藤森上臺後,傳統政客占據的議會和腐敗的司法嚴重阻礙了他的改革計劃的實施。鑒於這種情況,他采取果斷措施,下令解散議會,改組政法部門和國家權力機構,建立壹院制制憲議會,並通過新憲法。藤森在第壹任期內取得了兩大成就:抑制通貨膨脹,重振秘魯經濟;平息家暴,打擊恐怖主義,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得到全國壹致支持,社會政治穩定是外資進入秘魯的有利條件。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藤森因涉及政府高官親信的貪腐醜聞,被國會解除總統職務。藤森也留在了日本,但預計社會政治穩定會持續。
2.與中國的經貿關系
1971年11月2中秘建交。建交以來,兩國關系發展順利。兩國在政治、經濟和其他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正在正常進行。同年6月165438+10月,秘魯電力和礦業部長訪華,兩國簽署經濟技術合作協定;81972簽訂了貿易協議。在藤森第壹次擔任總統期間,兩國政府高級官員保持密切接觸。自1990以來,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地礦部部長朱訓、國家科委副主任朱麗蘭、廣東省副省長盧瑞華、中聯部副部長朱先後訪問了秘魯。自1991以來,秘魯總統藤森、空軍司令貝拉爾德、第壹副總統兼參議長聖羅曼、國防部長托雷斯先後訪華。
中秘經貿發展良好。兩國成立了政府間“經貿混委會”,並於1992年4月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了中秘經貿混委會1會議。6月,1992,11,首都鋼鐵公司參與秘魯鐵礦石公司拍賣,以1.2億美元中標。但近年來,其經營狀況不佳,尤其是勞資關系。
3.鼓勵外國投資的政策
秘魯實行鼓勵外資政策,吸引外資是秘魯現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秘魯政府首先制定了外國投資法。秘魯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準了外國投資、技術轉讓以及專利和商標許可的實施細則,該細則立即生效。關於對外投資的主要規定有:①無形財產可以用於投資。(2)對外投資的金額、在公司資本構成中所占的比例、經營範圍沒有限制,特別法律有具體限制的除外。(3)秘魯法人或自然人擁有的股份可自由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不受限制,也無需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的事先批準。但是,應當在轉讓後予以登記。(4)如果取消對從秘魯匯出股息和利潤的限制,就沒有必要要求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事先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資必須事先審批,但投資後仍需登記。給予外國投資者與國內公司同等的權利,向外資開放所有經濟領域。⑦外國投資者可以不經任何政府部門批準,將其全部資本和股息匯往國外。股息匯出時,稅率為10%,提成率為28%。
秘魯的外國投資法規是拉美國家中最自由的法規之壹,突破了安第斯集團第291號決議的範圍,不僅承認外國直接投資,還承認間接投資。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秘魯正在進行幾項改革:①改革外貿機構。為了突出外貿在秘魯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政府對外貿機構進行了調整,停止了外貿協會的業務活動,將職能移交給工業、商業和旅遊壹體化部。這次調整的目的是加強政府外貿機構的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減少中間環節,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2)放寬外資限制,最大限度吸收外資。比如,從以前嚴格限制外資銀行在中國開業或投資某些行業(如石油、計算機),到現在基本取消了外資利潤匯出的限制。(3)取消外匯管制,實行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浮動。這壹措施減少了人們的憂慮,促進了資金的回流。(4)實行自由市場經濟,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幹預。具體措施包括放開價格,取消補貼,國有企業私有化,減輕國家負擔,實行平等競爭。
1992年5月26日至1994年10月25日,秘魯將其礦業部門私有化,* * *以市場價拍賣了7家大型礦業公司(其中秘魯鋼鐵公司被中國首鋼公司收購)。現在,外國公司可以直接購買現有礦山(包括設施),並通過參股的方式參與新項目。最近私有化的秘魯國有礦業公司主要有Condestable(銅,1992)、耶羅秘魯(鐵礦石,1992)、Cerro Verde(銅,1993)、銀泰亞(銅,1994)和Centro。到目前為止,Minero Peru的股票銷售收入已經超過6543.8+0億美元。
秘魯只有5%的礦產儲量得到確認。政府決心徹底修訂礦業相關法律,以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並於1992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96年5月,采礦地籍管理新規定頒布。秘魯政府頒布的新法律被認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證了可以快速獲得礦權。只要采礦權持有人支付每公頃土地每年65,438美元+0至4美元的租賃費(稱為采礦權特許費),這壹權利就是永久的,不可撤銷。很明顯,礦業權是壹種可轉讓的財產權。礦主有廣泛的自由安排投資的金額和時間,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投產。同時,在國外或國內經營其產品不受限制,在銷售過程中獲得的任何外幣均可自由處理。只對業務活動的利潤分配征稅。應付稅率合計不超過可分配收入的37%。當投資不低於200萬美元時,稅收、外匯和商業條款將在65,438+00年內保持不變,而當投資不低於2000萬美元時,將在65,438+05年內保持不變。
限制投資的行業
對於外國投資者申請石油和天然氣等礦產勘探和開發活動,法律允許他們在20年內以特許的方式進行投資。然而,外國投資者被禁止在邊境50公裏範圍內投資礦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
關於投資比例
秘魯對企業內外資比例有明確規定。其規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提高內資比例和限制外資比例。根據法律規定,外資企業要想享受安第斯市場自由化計劃規定的優惠待遇,必須在15年內逐步將外資企業轉變為內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也就是說要逐步提高內資比例。該法還規定,新設立企業的內資比例必須逐步超過50%。已經營的老企業內資比例3年後必須達到15%以上,5年後達到30%,10年後達到45%,15年後達到51%。但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基礎工業和金融、交通、通信企業,以及出口創匯率在80%以上的企業和旅遊企業。
外國投資者投資商業銀行時,允許的最高投資比例為1/3。
此外,根據第198810.22號總統令的規定,外債可以轉換為股份。適用於中長期公共債務和短期流動資金。這樣做的目的是擴大新項目和現有的出口項目。
籌集地方資金
秘魯不允許外資企業在國內籌集長期資金,但可以籌集不超過3年的短期資金和中期資金。
匯款和再投資
秘魯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
關於利潤和股息匯出的規定。
根據法律,外國投資者在1年匯出的利潤和股息金額以其在外國投資委員會註冊資本的20%為限。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內原材料的匯款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使用國內原材料、對當地經濟發展有貢獻的外資企業,可按出口比例增加匯款金額,最高可超過20%的限額。增加匯款的條件和可以增加的匯款額有三條規定:①根據出口的增長確定匯款的增長幅度。根據法律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率增長10%的,匯款率可提高1%,最高可達7%。②根據外資企業使用國內原材料的比例確定匯款增長率。如果國產原料比例為50% ~ 65%,匯款率可提高1%;如果是65% ~ 80%,匯款率可以提高3%;超過80%的,可以提高5%。③根據地區發展情況確定匯款增長率。秘魯根據各地區發展情況,將全國分為六種類型,並根據地區類型確定匯款費率。目前利馬-卡亞俄地區對貧困地區的匯款增長率分別為0 ~ 0.8%。
基礎產業匯款規定。
為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基礎產業,法律規定,石油、礦產等基礎產業出口率達到80%的,可將利潤全部匯出。旅遊企業的利潤也可以全額匯出。
4.商業管理政策
在秘魯開公司,手續相對簡單,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①有固定的辦公地址;②個人身份證件(暫住證也可以);③股份公司(S.A .)至少應有3名股東,有限責任公司(LTD)2)應有2名股東。註冊資本不限。具備以上三項的申請人,可以向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拿到完稅證明,很快就會審批下來。
外國投資者在秘魯投資的程序也非常簡單。只要外國投資者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納稅證明並註冊,很快就會獲得批準並獲得投資證書。這證明投資者可以將利潤匯往國外。
秘魯吸引外國投資,首先投資於自然資源的開發,如石油、礦產、漁業和農業。
關於外資企業的融資,秘魯法律規定外資企業不得在秘魯籌集長期資金,但可以籌集短期資金和不超過三年的中期資金。
5.稅制
秘魯的第23407號工業法廢除了第23407號法律中的工業分類。18350以及根據不同類型產業給予財稅優惠的政策,即秘魯產業法中給予稅收優惠的依據不再是產業的性質,而是企業的地理位置,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開發利馬-卡亞俄以外的貧困地區。秘魯的稅收有以下幾種類型:
(1)所得稅
秘魯所得稅的征收範圍包括在秘魯的不動產凈收入、在秘魯提供個人服務的收入以及在秘魯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獲得的股息。為了確定外國公司的凈收入,稅法規定,在秘魯支付的所有費用以及創造收入和保護資源所需的費用應從總收入中扣除。支付給非居民的專利費、技術咨詢費、利息和工資,只要收款人在秘魯已納稅,均可視為可抵扣費用。
所得稅按月繳納,稅率為32% ~ 57%,每年進行最終調整。分公司的利潤按公司稅的稅率征稅。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稅率壹般為6%,但應根據當時的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在秘魯註冊的公司在國外獲得的服務報酬應按40%的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股息必須從其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獲得該收入的公司的國內稅率超過30%,扣除率可降至30%。支付給國內公司或個人的股息按基本所得稅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債權人的利息、公司債券利息和其他無記名證券利息,從收入中扣除12%;為發展目的支付的貸款利息和為在秘魯投資和建設工廠而支付的國外利息應按10%的稅率征稅;向中央儲備銀行登記的外國貸款的利息支付是免稅的;扣除預付給外國公司的32%的專利、商標和技術咨詢費後,剩下的68%需繳納40%的所得稅,即有效稅率為27.2%。
(2)營業稅
秘魯的商(銷)稅壹般稅率為16%;日用品免征營業稅,但奢侈品征收附加稅10% ~ 116%。第23407號法律規定,位於利馬-卡亞俄地區以外的公司在1年免征80%營業稅,第二年免征60%,第三年免征40%,第四年免征20%。然而,從安第斯集團以外的第三國進口的、可由該集團成員生產的產品不享受這壹優惠待遇。
(3)采礦稅
秘魯1991頒布的新法,保證了礦主能夠盡快獲得采礦權。如果業主按規定繳納稅費(每年每公頃1 ~ 4美元),采礦權可以永久變更。當產出和投資核實後,可酌情減免此稅。新法還規定,僅對礦業公司來自經營活動的利潤分配征稅,稅率不超過37.5%,並退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稅。對於投資不少於200萬美元的公司,稅收和其他商業規則將在10年內保持不變。
秘魯對外國投資實行優惠稅收政策。秘魯對外國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利馬-卡亞俄地區企業優惠。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在利馬-卡亞俄地區設立的企業均可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其中所得稅最高可減免60%。
(2)對在其他地區(邊遠密林地區除外)舉辦的企業給予優惠待遇
所得稅最多可以降到90%。此外,新設立的擴大出口的企業和采用先進技術設備的企業,如果設立在利馬省,可享受15年20% ~ 100%的所得稅和企業資產稅減免,設立在利馬省以外的可享受15年40% ~ 60%的所得稅和企業資產稅減免。
企業從利馬-卡亞俄地區搬遷到其他地區時,可根據不同地區(包括邊境和密林地區)享受3 ~ 7年所得稅和企業資產稅40% ~ 100%減免的優惠待遇。此外,15%的銷售稅可以從稅額中扣除。
(3)對位於邊境和密林地區的企業給予優惠待遇
可以享受各種所得稅減免。包括現有的和將來新的稅收。如果企業遷出利馬-卡亞俄地區,可以免除繳納企業資產稅、各種銷售稅和部分可選消費稅,期限為5年。
此外,外國投資者以純利潤投資采礦業的,可以抵押3年的公司稅,在收回追加投資資金期間,公司稅率可減免1/3;外商投資旅遊業可享受大幅減免稅,如果用稅後利潤再投資,最高可免100%的稅。
(4)進出口優惠待遇
在密林地區設立的外資企業,在進口特定商品時,可享受減免稅優惠。產品出口企業進口生產資料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待遇,2年內可免征40%的出口產量。此外,當企業進口的生產資料金額等於出口金額時,可免征進口稅,期限為5年。
6.金融
本屆政府撤銷了上屆政府實施的“銀行國有化相關規定”。允許黃金自由買賣,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國境內自由持有和使用外幣,攜帶外幣進出境。
秘魯不僅在利馬有證券交易所,還成立了國家證券委員會,負責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秘魯公司法規定,所有公開發行股票設立的公司必須向證券委員會登記其股票,它們有義務就下列情況向有關機構提交書面說明:公司授予創始人、股東和第三方的特權和優惠,股票的種類和平價,認購的期限和條件,為認購者支付認購費的信貸機構的地址,公司的章程和細則等。《公司法》還規定,資本超過65438+萬美元、營業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公司,必須向稅務部門提供資產負債表、總賬、分類賬、銷售記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備忘錄、股東和股票轉讓記錄、獨立審計師出具的證明。營業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公司被要求每年在秘魯官方報紙上公布其資產負債表。
中國有4家國家開發銀行、1家抵押貸款銀行、1家金融發展公司、21家商業銀行、1家外資銀行和2家跨國銀行。
7.外匯管理系統
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將其利潤、股份轉讓和其他收入匯出境外,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居民在境內自由持有、使用和支配外幣。秘魯對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沒有限制。
秘魯於3月1991日生效的《外商投資、技術、專利和商標轉讓細則》取消了23407號法律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的限制,規定外資企業利潤匯出無需CONITE批準。外資企業不僅可以自由支配銷售收入中的任何壹種外幣,還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自由買賣。
對於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同壹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間的對外信貸合同,秘魯金融法規定,貸款實際年利率不得超過資金提供國金融市場壹級證券現行利率的3%。至於其他類型的對外信貸合同,貸款的實際利率必須由秘魯有關機構根據對方金融市場的市場狀況來確定。實際利率可以理解為債務人使用國外貸款所支付的總成本,包括傭金和其他費用。
外匯交易可以美元以外的15外幣進行,這些外幣的匯率根據其在國際市場上對美元的匯率套利來確定。
1991,允許公司和自然人持有外匯余額。秘魯的遠期外匯交易沒有規定。可以在國內銀行設立外幣賬戶。
1961 2月15日起,秘魯正式接受《基金協定》第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義務。
(1)外匯管理機構
外匯交易所被確定為負責向居民和非居民購買外匯、執行支票、向外國遊客出售外匯和向非居民購回外匯。
政府擔保的公共部門向國外借款和私營部門向國外借款必須由外債委員會提出建議,並經最高法令批準。公共* * *部門必須向公共債務總局申報其短期負債,特別是自6月1983 65438+10月起,企業必須向公共債務總局提交其年度短期外債計劃。
(2)外幣結算貨幣
所有外匯市場必須使用15可兌換貨幣中的壹種作為其操作貨幣,但秘魯中央儲備銀行只能以美元發行外匯證券。秘魯與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米尼克、厄瓜多爾、墨西哥、巴拉圭、烏拉圭和委內瑞拉之間的支付必須通過秘魯中央儲備銀行和其他中央銀行持有的賬戶以及《拉丁美洲壹體化協定》中的多邊清算系統進行。
(三)貿易外匯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傳統的出口商品必須由秘魯的壹家銀行保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進行融資。
(四)非貿易外匯管理
非貿易外匯收入不受外匯管理。
除公共債務和利息支出外,幾乎所有非貿易外匯支付都不受外匯管制。
利潤匯出應辦理稅務手續。外國投資秘魯石油公司必須與秘魯政府簽訂特殊合同。
1991取消了商務旅遊、觀光旅遊、教育補貼、家庭贍養、醫療等購匯額度限制。外籍工人的外匯收入匯出不受限制。出國旅遊30美元的稅已經取消了。
(5)資本輸出和輸入管理
秘魯對資本匯款沒有限制,包括分期償還無擔保私人債務。
未簽訂以新債換舊債協議從銀行取得的短期貿易貸款,可在簽訂協議後展期至到期。用於這些債務的地方貨幣資金根據原始債務的到期日存入中央儲備銀行的壹個特別賬戶。經中央儲備銀行許可,特殊賬戶中的資金可以按外匯價格借給中國,但期限不能超過1年。
新的外國投資必須在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登記。在秘魯註冊的外國公司要想獲得《卡塔赫納協定》規定的免稅待遇,就必須允許秘魯國家投資者獲得其公司的股份,從而在30年內將公司變成與秘魯的合資企業或國家公司。為此,在前三年,國家投資者在此類企業中的股份應不低於15%;10年後,股份至少要增加到30%;20年後至少45%;30年期結束,至少達到51%。合資公司是指國家投資者持有的資本在565,438+0%至80%之間的公司,國有公司是指資本在80%以上的公司。
礦產部門的投資受經第708號法律修訂的《礦產管理普通法》監管。政府允許礦產享受特殊稅收待遇,並保證外匯。
(六)進口付匯管理
對於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法律規定此類進口貨物須經特定部門審批,符合臨時準入制度條件的可免征進口關稅。除少數特殊情況外,進口貨物必須按進口貨物到岸價格征收16%的增值稅(進口稅除外)。部分農產品、部分礦產品、燃料、藥品、自用物品(包括折合0.2立方米的機動車)免征增值稅。進口關稅的最高稅率為進口價格的25%。
在1991中,所有進口貨物的無限制預付款授權已被批準。關於國際公司在裝貨港進行預檢驗的法律法規也已頒布。
8.外貿管理和政策分析與評估
1990年8月起,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少數商品外,其他商品的進口不需要進口許可證。同時,對秘魯境內銷售的進口活畜、魚制品、甲殼類、軟體類、鮮奶、生咖啡、茶葉、種子、水果、普通藥品等免征壹般銷售稅,壹般國家對秘魯出口沒有特別限制。
9.生態環境管理
外國投資者必須註意環境保護。1990年9月,秘魯政府頒布了壹項嚴格的國家環境和自然資源法。611).199110年6月,秘魯發布了637-91CG號決議,制定了壹套具體的實施辦法。該法的制定和實施體現了秘魯政府對環境的重視,公眾和企業界對環境保護的關註和對控制環境汙染的支持。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大多數工程項目需要事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尤其是建築、油氣開采、采礦、漁業、森林開發和石油化工部門,生產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相關的環境報告必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
關於水汙染的治理,法律規定,禁止向江河、湖泊等水域傾倒固體、液體或者氣體汙染物。用於采礦和能源的水必須經過後處理。法律還根據不同情況限制了各種廢液的處理。在公共排水系統中處理工業汙染必須事先得到批準。
法律規定限制空氣汙染和噪音汙染。壹些市政當局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解決各自地區的汽車尾氣排放問題。所有露天礦山還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開采過程中的空氣汙染。
廢棄物的存放地點距離各種水體不得少於500米。向海洋傾倒廢物必須符合聯合國的相關標準。法律禁止有毒廢物和化學品的進口。
對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處罰更加嚴厲。嚴重違法可處以最高8年監禁或巨額罰款(相當於1500個工作日的收入)。
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估
秘魯近年來進行了兩次關稅改革:取消進口限制和大幅降低關稅。
長期以來,包括秘魯在內的拉美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進口限制,如進口配額制、優先進口商品清單和禁止進口商品清單、進口許可證制度等。此外,還利用匯率、海運、商檢等各種非關稅措施嚴格限制進口。
藤森上臺前,秘魯的進口關稅為25% ~ 110%,其他許多商品,如糧食、石油等。,由國家控制,每年發放進口許可證以控制進口量。
1990年8月,藤森上臺後,秘魯政府解除進口限制,允許除少數商品外的所有商品進口。同時,政府還降低關稅,將各種稅率簡化為三種,分別用於以下三種不同商品的進口:①國內不能生產或生產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藥品、工業原料、機器設備、零配件等。其稅率最低,15%。②化工原料、土特產品、棉花、橡膠等部分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的稅率為25%。(3)制成品、奢侈品和與國內產品競爭的商品稅率為50%。
1991 3月,秘魯政府再次宣布降低關稅,稅率進壹步簡化為15%和25%。1990 8月公布的壹類商品稅率維持15%不變;第二類商品稅率由25%降至15%,降至第壹類的水平;第三類貨物分為兩部分,其稅率分別由50%降為15%和25%。稅率由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種汽車及零配件、計算機、發電機組、多相電機、機器零件、配電盤、電纜、漆包線、插座、開關、五金、玻璃、紙張、砂紙、顏料、清漆、紐扣、拉鏈、養殖動物等。
稅率由50%降至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電器、家用五金制品、爐竈、割草機、自行車、玩具、樂器、鉛筆、圓珠筆、眼鏡、化妝品、肥皂、鞋油、各種面料、成衣和鞋類。
據統計,共有4319種商品,稅率為15%,約占全部稅目的82%。稅率為25%的商品有950個,占總稅目的18%。
對特殊地區、偏遠內陸地區和部分暫時急需的產品實行較低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