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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載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二十五條* * *辦理貨物運輸時,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已辦理相關手續的文件。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托運人在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貨、變更目的地或者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取貨物。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壹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如果收貨人對數量、損壞等沒有提出異議。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承運人根據運輸單證中的記錄已經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進行運輸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如果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運費未收取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運輸的貨物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取貨物的,承運人可以依法提存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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